在非戰爭狀態下,公海上所有「船隻」都必須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既然是「無標示」,一旦發生撞擊,如果無法證明這艘無人艇屬於哪個國家或組織,那麼在法律上就無法追究主體責任。受損的「敵船」只能摸摸鼻子,自行承擔損失(或由其保險公司理賠)。在公海上,軍艦對於「無國籍」或「懷疑無國籍」的船隻,擁有登臨權(Right of Visit)。如果一艘無標示的無人艇高速逼近「敵船」,敵船有權認定其具備敵意(如自殺式炸彈艇),並基於自衛權(Self-Defense)將其擊毀或撞毀。在這種情況下,敵船不需負任何撞擊或毀損責任。
在公海(High Seas)上,當「敵船」(通常指具備敵意的軍警艦艇或武裝船隻)與「無標示的無人艇」(USV, Unmanned Surface Vehicle)發生撞擊時,責任歸屬極為複雜。這涉及國際海洋法(UNCLOS)、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以及武裝衝突法(LOAC)的交織。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維度來剖析責任歸屬:
1. 平時法律架構:國際避碰規則(COLREGs)
如果在非戰爭狀態下,公海上所有「船隻」都必須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
無人艇是否算「船隻」?
目前國際海事界主流共識傾向於將無人艇(USV)視為 COLREGs 定義下的「船舶」(Vessel)。因此,無人艇同樣負有避碰義務(如保持瞭望、安全避讓等)。
「無標示」的致命傷: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在公海航行的船隻必須有明確的國籍與標示。「無標示」意味著該無人艇違反了公海航行制度。
實際責任:如果無人艇因為「無人控制」或「自動導航故障」,且沒有開航行燈、沒有主動避讓,導致與對方相撞,在法律上無人艇的「所有人/運營國」要負主要責任。
現實困境(追索無門):既然是「無標示」,一旦發生撞擊,如果無法證明這艘無人艇屬於哪個國家或組織,那麼在法律上就無法追究主體責任。受損的「敵船」只能摸摸鼻子,自行承擔損失(或由其保險公司理賠)。
2. 灰色地帶與主權豁免權(Sovereign Immunity)
如果這艘無人艇其實是某國海軍或政府的「軍用/公務無人艇」,即便它沒有明顯標示,背後仍代表特定國家:
國家責任(State Responsibility):
如果事後透過殘骸、控制訊號或情報,證實該無人艇屬於 A 國政府,且該撞擊是由於 A 國操作不當(如違反 COLREGs),A 國必須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賠償責任。
敵船的「登臨權」與自衛:
在公海上,軍艦對於「無國籍」或「懷疑無國籍」的船隻,擁有登臨權(Right of Visit)。如果一艘無標示的無人艇高速逼近「敵船」,敵船有權認定其具備敵意(如自殺式炸彈艇),並基於自衛權(Self-Defense)將其擊毀或撞毀。在這種情況下,敵船不需負任何撞擊或毀損責任。
3. 戰時法律架構:武裝衝突法(LOAC)
如果雙方國家已經處於交戰狀態(Armed Conflict),或者該海域已被宣告為軍事衝突區:
民事責任失效:此時《國際避碰規則》等民事法律退居幕後,適用的是《國際人道法》與《海戰法》。
合法軍事目標:在戰時,敵方任何無人艇(無論有無標示)都是合法的軍事目標。
無責任問題:敵船與無人艇的撞擊、交火、毀損,屬於合法作戰行為(Hostile Act)。雙方各自承擔戰爭損失,不存在「誰要對誰負責」的法律賠償問題。
總結
| 情境 | 責任歸屬 | 關鍵因素 |
| 一般平時(可識別歸屬) | 無人艇運營方負主要責任(因無標示且違反避碰義務)。 | 須能識別並追溯無人艇的幕後國家或所有人。 |
| 一般平時(無法識別歸屬) | 無人負責(敵船只能自認倒楣或尋求保險)。 | 無標示導致法律主體缺失。 |
| 敵船出於自衛防範 | 敵船無責(屬於行使公海登臨權或合理自衛)。 | 無人艇的航行軌跡或行為具備急迫威脅性。 |
| 戰時/武裝衝突 | 雙方均無民事責任(屬於合法戰爭行為)。 | 適用海戰法,民事避碰與賠償規則失效。 |
請問您所設想的這起公海撞擊事件,是屬於兩國在「灰色地帶」的日常對峙與執法衝突,還是已經進入了實質的武裝敵對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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