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振利/姜勝本、吳順記、郭振岳/《臺灣公共埤圳規則》(1906年)關於「公共埤圳振利圳」的規約/臺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子爵) 新竹廳長:里見義氣 公共埤圳振利圳管理者:葉文游/振利圳規約/管理者:1名,任期5年,年報酬粟35石。 書記:1名,年給粟23石。 圳丁:8名(設有員額與調整說明),負責實際巡圳與修補維護/水租負擔(第6條):依舊有水圳系統分級扣納(以稻粟為單位):舊振利圳每甲一石四斗、舊江南圳九斗、舊冷水坑圳八斗。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1DJtH1fSiC/ 這是一套日治時期明治39年(1906年)關於「公共埤圳振利圳」的規約改正認可申請與官方批覆檔案(含具體條文)。此處依公文文號與文書性質的邏輯順序,進行排比、逐頁全文釋讀(OCR)與背景說明。 文書背景簡釋 歷史背景 :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頒佈《臺灣公共埤圳規則》(1901年),將重要水利設施納入官方監管體系。埤圳之營運、水租徵收、修繕與管理人員等,皆需制定「規約」並報請臺灣總督(經由廳長進呈)認可。 主要人物 : 臺灣總督 :佐久間左馬太(子爵) 新竹廳長 :里見義氣 公共埤圳振利圳管理者 :葉文游 水利範圍 :振利圳及其附屬水源/舊圳(包含舊振利圳、舊江南圳、舊冷水坑圳等),灌溉範圍涵蓋竹北一堡九埔庄、名埔頂、崁腳、東勢庄、新街崙仔庄等地區。 第一頁:總督府指令案(批覆公文筆錄) 原檔 : 763684859_28259614086975846_6211831576067945982_n.jpg (頁碼 180) 全文釋讀 秘總第 三七〇 號 明治三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受領 號 明治三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決裁 明治三十九年十二月三日發送 檢正 / 淨書 總督佐 民政長官 文書課長 總務局長 地方課長 明治三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案 要再閱 公共埤圳振利圳規約改正認可ノ件 新竹廳下公共埤圳振利圳規約改正別紙提出之認可相成候處何等不都合之點無之候條右按認可相成可然哉仰高裁 指令第三八四五號 公共埤圳振利圳管理者 葉文游 明治三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付申請公共埤圳振利圳規約改正ノ件認可ス 明治三十九年十二月 日 臺灣總督 第二頁:新竹廳長進呈呈文 原檔 : 763655555_28259614083642513_2270891855909085204_n.jpg (頁碼 181) 全文釋讀 高一八五號 民總第七四一號 新廳第 三七〇 號 明治三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接收(宮岡文書課長受) 管內公共埤圳振利圳ニ關スル規約利害關係人協議定規別紙通改正之義進出候條至急可認可相成度以此段及申請候也 明治三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新竹廳長 里見義氣 臺灣總督子爵佐久間左馬太殿 第三頁:埤圳管理者認可申請書 原檔 : 759942123_28259614006975854_7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