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勤案詳述與白色恐怖《火燒島記事》/陳勤女士的遭遇。她因為替友人轉交小孩衣物,被國民政府認定參與叛亂組織,並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而遭到逮捕與判刑-1950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陳勤於1949年「參與叛亂之組織」為由,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她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 被捕時,陳勤已懷有身孕。在丈夫的協助下,她獲准保外就醫,於1950年12月早產生下長女。然而,僅一個月後,她便抱著襁褓中的女兒返回軍法處看守所繼續服刑。在獄中,她與女兒一同承受著艱辛與侮辱-由於長期缺席長女的成長,導致女兒對她產生疏離感,並因母親的政治犯身份在學校遭受欺凌。陳勤在獲得補償金後,將其全數給予長女,認為女兒才是最無辜的受害者 。陳勤案中,她僅是替友人轉交衣物,卻被認定為「參與叛亂之組織」,凸顯了當時法律解釋的嚴苛與不公。白色恐怖時期是指1949年至1987年臺灣戒嚴期間,國民政府為鞏固統治,對異議人士進行大規模逮捕、審判、監禁甚至處決的歷史時期
風中的名字3》小學老師陳勤冤獄事件 白色恐怖下堅忍盛綻的母愛 | 政治 | Newtalk新聞 陳勤案詳述與白色恐怖背景補充 內容概述 此 Facebook Reel 提及了陳勤女士的遭遇。她因為替友人轉交小孩衣物,被國民政府認定參與叛亂組織,並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而遭到逮捕與判刑。這段影片簡要地呈現了白色恐怖時期,無辜民眾可能因微小牽連而遭受不白之冤的歷史片段。 陳勤女士的生平與受難經過 陳勤(1921-2017)女士,出生於臺北市,曾是一名小學教員。她的受難經歷是臺灣白色恐怖時期許多政治受難者悲劇的縮影 。 案發經過 1947年,陳勤在福星國校任教期間,因林雪嬌向學校借用場地排練鄉土藝術團而與其結識。林雪嬌曾積極勸說陳勤加入婦女社會工作,但陳勤婉拒了。1949年,陳勤收到林雪嬌寄來的小孩衣物,希望她轉交給林雪嬌的母親,陳勤便協助轉交 。 然而,這看似尋常的舉動卻為她帶來了牢獄之災。1950年5月13日,陳勤在學校下課後,被憲兵帶走。在審訊過程中,軍法官主要詢問她與林雪嬌的關係,並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製作了她的自白書 。 審判與監禁 1950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陳勤於1949年「參與叛亂之組織」為由,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她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 被捕時,陳勤已懷有身孕。在丈夫的協助下,她獲准保外就醫,於1950年12月早產生下長女。然而,僅一個月後,她便抱著襁褓中的女兒返回軍法處看守所繼續服刑。在獄中,她與女兒一同承受著艱辛與侮辱,幸得同囚難友的照護 。1953年1月,陳勤被移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直到1954年11月才被轉移至生產教育實驗所 。 對家庭的影響 陳勤的長女在獄中陪伴她一年半後,才由丈夫帶回交由養母照顧。這段經歷對陳勤及其長女造成了深遠的影響。陳勤曾表示, 由於長期缺席長女的成長,導致女兒對她產生疏離感,並因母親的政治犯身份在學校遭受欺凌。陳勤在獲得補償金後,將其全數給予長女,認為女兒才是最無辜的受害者 。 《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 《懲治叛亂條例》是國民政府在動員戡亂時期為壓制異議者而制定的重要法令,被視為白色恐怖時期的三大惡法之一 。該條例於1949年6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並於1991年5月22日廢止 。 其中, 第五條 規定:「 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這條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