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年「蕃人犯罪」是否適用普通刑法與起訴程序/在當時的法制下,司法機關(法院與檢察官)對原住民犯罪沒有完全獨立的訴訟決定權,必須受到最高行政首長(總督)的政治干預與行政指揮/原住民(蕃人)目前雖然在實質上被視為「治外之民」(處於統治權與法律實質效力達不到的「生蕃地」或「治外」狀態),但除非特別用法律明文將他們排除,否則一旦發生犯罪,在法律上原則上仍必須依照同一法律進行處罰/對於根本還無法理解「刑罰是什麼」的原住民,若直接一體適用一般的現代法律,在實務操作與法理上都被認為是非常不妥當的
日治初期對原住民民犯罪事件起訴不知道寫些甚麼? 「蕃人ノ犯罪事件起訴ノ件(內訓第一號)」1(1899-01-12),〈明治三十二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十五卷司法〉,《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362005。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Ki3b52iaz/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的臺灣總督府檔案),呈現了 日本統治初期對臺灣原住民(公文中稱為「蕃人」)法律定位與司法管轄權 的重要轉折。 以下為您詳細說明這兩份檔案的脈絡、字面解讀以及其背後的歷史意義: 一、 檔案基本脈絡與解讀 這兩張照片屬於同一個公務簽辦案卷,主題是關於 「蕃人犯罪」是否適用普通刑法與起訴程序 的內部討論。 1. 照片 712744851_27407513668843611_4763184579504798324_n.jpg —— 內訓案(總督裁決) 這是該案的「內訓案」(即總督府內部的指示命令草稿)。 主旨解讀 : 「蕃人ノ犯罪事件ヲ起訴セントスルトキハ檢察官長ハ臺灣總督ニ具申シ其指揮ヲ受クヘシ」 白話譯文 :當要對原住民(蕃人)的犯罪事件進行起訴時,檢察官長應當向臺灣總督提出具體報告(具申),並接受總督的指揮。 歷史意義 :這表明 在當時的法制下,司法機關(法院與檢察官)對原住民犯罪 沒有完全獨立的訴訟決定權 ,必須受到最高行政首長(總督)的政治干預與行政指揮 。 2. 照片 715138270_27407513665510278_3510260979534390057_n.jpg —— 簽呈公文(民政長官與各課長簽辦) 這是由法務課等單位擬定、 呈送給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可見其簽名「新」)與總督的詳細簽呈。日期為 明治三十五年(1902年)1月8日立案 。 內文核心要旨解讀 : 「蕃人ハ現下尚治外ノ民タ點アルモ特ニ法規ヲ以テ之ヲ除外セサルノ間ハ若シ其犯罪アリタル場合ニ於テ同一之ヲ法律ニ照シ處罰セサルヲ得サルナリ…」 白話譯文 : 原住民(蕃人)目前雖然在實質上被視為「治外之民」(處於統治權與法律實質效力達不到的「生蕃地」或「治外」狀態),但除非特別用法律明文將他們排除,否則一旦發生犯罪,在法律上原則上仍必須依照同一法律進行處罰 。 「然リト雖未タ刑罰ノ何タルヲ解スル能ハサル蕃人ニ對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