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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禁伐補償 vs. 一般休耕補償/補償金額--每年每公頃 6 萬元 (2025年起)--每公頃約 3.4萬 至 4.5萬每期作 (視作物而定)/原住民禁伐補償金從去年2025起,由原本的每年每公頃3萬元提高至6萬元/《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案,補償金從原本的每年每公頃3萬元,提高至6萬元,因此現在很多部落族人,會積極的要把土地找回來、爭取增加土地範圍,但有時土地很難去界定,因為可能是過去的祖先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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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禁伐補償金翻倍 高雄現爭地糾紛 2026/04/17 14:09 記者葛祐豪/高雄報導 高雄市民住民議員高忠德今(17)日在臉書貼出一張山區線條圖,質疑「這是什麼東西」。(圖擷自高忠德臉書) 原住民禁伐補償金從去年起,由原本的每年每公頃3萬元提高至6萬元,衍生不少爭地糾紛!高雄市民住民議員高忠德今(17)日在臉書貼出一張山區線條圖,質疑「這是什麼東西」,外界看了一頭霧水;市府則表示,看畫的圖應該是土地有爭議,分不清楚是誰的,將提供給公所認定。 據了解,這塊地位於桃源區的拉芙蘭,高忠德接獲鄉親陳情,請他主持公義。高今天受訪時表示,有原住民10年前爭取這塊土地時,沒有依照正常行政程序申請,就土地的使用上來講,因為這裡是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規範是過去要有使用過,但聽說沒有實質使用過。 對此,高雄市原民會主委阿布斯指出,看畫的圖應該是土地有爭議,「分不清楚是誰的」,所以要把他們祖先使用過的紀錄、照片或口說的足跡,提供給公所,由公所的土地審查委員會來認定這塊地是誰的,這就是增劃編的業務。 阿布斯透露,由於去年立法院才通過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案,補償金從原本的每年每公頃3萬元,提高至6萬元,因此現在很多部落族人,會積極的要把土地找回來、爭取增加土地範圍,但有時土地很難去界定,因為可能是過去的祖先共同使用。 據了解,第一階段審查是在地方區公所區長與土地審查委員會,但土地審查委員會的委員,是由區長找來的,對此很多族人有意見。高忠德希望市政府應該要有權責,或派專家學者一起審查;阿布斯也認同此看法,認為應多增加公部門專家、學者,或讓市政府有共同認定的機制,以避免紛爭。 "原住民禁伐補償金翻倍 高雄現爭地糾紛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5407065 -------- 原住民禁伐補償金 調升,這的確是近年台灣原民政策與生態保育交織的重大轉折。從 2025 年起 補償金由 3 萬元翻倍至 6 萬元 , 不僅是數字的變動,更牽動了部落土地權利與資源分配的深層問題。 以下為您整理的各項比較分析: 一、 台灣:原住民禁伐補償 vs. 一般休耕補償 這兩者雖然都是「政府給錢請你不要動這塊地」,但在法理依據與土地屬性上有本質區別。 比較項目 原住民禁伐補償...

2015-3-廣東-姜世良公紀念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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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3-廣東-姜世良公紀念亭

「搶在判刑前退休」以保住退休金的案例/制度被惡意利用(如拖延訴訟領薪水)。一個公平的制度,應該在「保護無辜者(補發薪資)」與「嚴懲犯罪者(沒收退休金)」之間取得平衡。台灣目前的趨勢正朝向「程序更嚴謹」,但對於「已定讞犯罪者」的財產剝奪,與星、港相比仍有進步空間/修法對清白教師公平,也符合美、韓、日等成熟民主國家的公務員保障原則。它不是「保護犯罪者」,而是避免「制度冤枉好人」。但要真正讓納稅人安心,配套措施不可少:教育部應檢討校事會議濫訴問題、提高調查門檻、加快程序,讓「停聘」只用在真正必要案件。這樣既維護教師權益,又不浪費公帑。

 犯罪者還有薪資、退休金,這對納稅人來說,是否公平合理?請比較韓日星港制度? 三讀通過「教師法」第25條修正案,明定教師停聘事由消滅且未遭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應補發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發出聲明表達高度肯定,認為此舉補上長期制度缺口,是維護教師權益的重要里程碑  https://user315262.pse.is/8y5d8h --------------------- 這是一個極具爭議且觸及社會正義核心的問題。當我們討論「犯罪者(或涉案公務人員)是否該領薪資與退休金」時,法律界與大眾的情感往往存在巨大鴻溝。 對於納稅人而言,直覺上會認為這是不公平的;但在法律邏輯中,這涉及到**「無罪推定」 、 「財產權保障」 與 「程序正義」**的權衡。 ⚖️ 台灣《教師法》修正案的邏輯:是福利還是補償? 關於您提到的《教師法》第25條修正案,補發薪資的前提是: 「停聘事由消滅,且未遭解聘或終局停聘」 。 核心邏輯: 如果一名教師被指控,在調查期間 沒上班 , 被停聘(沒薪水) ,最後調查證明他是 清白 的或是 處分不成立 ,那麼這段時間的薪資損失就屬於「冤枉」。 補發本薪與加給 ,是為了將其權利回復到「若未發生錯誤指控」時的狀態。 納稅人的痛點: 大眾不滿的通常是 「停職期間領半薪」或「即便判刑確定,退休金仍領得太容易」。台灣目前的規範是,若判刑確定且遭免職,通常會喪失領取退休金的資格,但若是「先退休後判刑」,追討機制則相對複雜。 國家/地區 停職/調查期間待遇 犯罪定讞後(退休金/資遣費) 制度核心傾向 台灣 通常發給 本薪之半數 。若最後復職,補發全額。 若因貪污或重罪被免職, 喪失 領取資格。若退休後才判刑,依法 追回 。 權益保障導向 。強調財產權受憲法保護,剝奪需有嚴謹法律依據。 新加坡 可直接 停薪 。若事後無罪,政府有權決定是否補發。 全數沒收 。一旦涉及貪污或損害政府名譽之重罪,退休金權利歸零。 極度嚴苛導向 。高薪養廉,但違法即代價慘重。 香港 可扣減 50% 至 100% 薪金。 取消、刪減或追回 。依據《退休金條例》,行政長官可判定其喪失權利。 契約忠誠導向 。視公職為與政府的契約,違約(犯罪)則報酬作廢。 日本 分為「起訴休職」,領取 60% 左右薪資。 若遭「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