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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啟蒙教材:《增廣昔時賢文》《增廣賢文》: 這本書最早見於明代與《百家姓》。畫虎畫皮難畫骨,知人知面不知心。 錢財如糞土,仁義值千金。 紅粉佳人休便老,風流浪子莫教貧。 在家不會迎賓客,出路方知少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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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傳統啟蒙教材: 《增廣昔時賢文》 與 《百家姓》 。這兩本書的出版日期皆標註為「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即 1945年 ),這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抗戰勝利的那一年,具有相當的歷史意義。 以下為各圖片的文字辨識與相關背景補充: 一、 書籍封面辨識 圖一:《增廣昔時賢文》封面 右側: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中央: 增廣昔時賢文 左下: 繪有一盆精緻的盆栽(萬年青或松柏類),象徵長青與文雅。 圖三:《百家姓》封面 右側: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中央: 百家姓 手寫墨跡: 封面上有手寫的「百家姓圖」字樣,並有簡單的山水、羊群素描,顯示這可能是當時使用者的塗鴉或為了辨識而加上的標記。 二、 內頁內容辨識(繁體中文) 圖四:《增廣賢文》內文(第2-3頁) 這是著名的處世格言集,內容充滿民間智慧與社會觀察。 【右頁(第二頁)】 畫虎畫皮難畫骨,知人知面不知心。 錢財如糞土,仁義值千金。 流水下灘非有意,白雲出岫本無心。 當時若不登高望,誰信東流海樣深。 路遙知馬力,事久見人心。 兩人一般心,有錢堪買金;一人一般心,無錢堪買針。 相見易得好,久住難為人。 馬行無力皆因瘦,人不風流只為貧。 饒人不是癡漢,癡漢不會饒人。 是親不是親,非親卻是親。 美不美,鄉中水;親不親,故鄉人。 鶯花猶怕春光老,豈可教人枉度春。 相逢不飲空歸去,洞口桃花也笑人。 【左頁(第三頁)】 紅粉佳人休便老,風流浪子莫教貧。 在家不會迎賓客,出路方知少主人。 黃金無假,阿魏無真。 客來主不顧,應恐是癡人。 貧居鬧市無人識,富在深山有遠親。 誰人背後無人說,哪個人前不說人。 有錢道真語,無錢語不真。 不信但看筵中酒,杯杯先勸有錢人。 鬧裡有錢,靜處安身。 來如風雨,去似微塵。 長江後浪推前浪,世上新人趕舊人。 近水樓臺先得月,向陽花木早逢春。 古人不見今時月,今月曾經照古人。 先到為君,後到為臣。 圖二:《百家姓》內文(第4-5頁) 這份版本除了姓氏,還特別標註了各姓氏的「 郡望 」(即該姓氏歷史上最顯赫的家族所在地)。 【右頁(第四頁)部分姓氏與郡望】 梅 (汝南郡)、 盛 (汝南郡)、 林 (西河郡)、 刁 (弘農郡) 鍾 (穎川郡)、 徐 (東海郡)、 邱 (河南郡)、 駱 (內黃郡) 高 (渤海郡)、 夏 (會稽郡)、 蔡 (濟陽郡)、 田 (雁門郡) 胡 (安定郡)、 凌 (河間...

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由臺灣總督府頒布的《小學校教員心得》,內容是針對當時在小學校任教的老師,所提出的行為準則與道德規範。主要對象是當時的臺灣小學體系)極為強調師範教育與教員的道德表率。因為在殖民地背景下,教師常被視為推行「日語普及」與「國民道德(忠君愛國)」的核心推動者。反映了殖民初期,總督府如何透過規範教員的「心得」,來塑造符合其統治方針的教育體系。結合了儒家倫理與近代國家主義的教育文件。它告訴教員:你的一言一行不僅是學生的榜樣,更是國家興衰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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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校 臺灣總督府學校教員心得 「學校教員心得(漢譯)頒布」2(1900-09-18),〈明治三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三十六卷教育學術交通〉,《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522005。 文件為 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 由臺灣總督府頒布的 《小學校教員心得》 ,內容是針對當時在小學校任教的老師,所提出的行為準則與道德規範。 以下為您進行圖像的文字辨識(漢文與片假名混雜的訓讀體)與內容簡述。 圖像文字辨識(自右至左,由上而下) 右側頁: 第十九號 小學校教員心得別冊,通相定候條右之旨,基之懇篤教諭,加之教員之本分,誤無之樣可致此旨相達候事。 明治三十三年六月,文部卿 福岡 孝弟 小學校教員心得(別冊) 小學校教員之良否,普通常識教育之施張,關之普通教育之弛張,國家隆替之係,其任實重且大,所謂小學校教員者,國家之任,得之普通常識教育之達人,今夫小學校教員,其人不得普通常識教育,何由得達,此所謂之自修,其業之就,何以不為,然此,而為王後國之志氣,振起之風俗,淳美,而民生之富厚,乃無以之,而國家之安寧,福祉之增進,亦不……(以下文字與左頁相接) 左頁: ……不為者。 小學校教員者,宜深此意之體,而因之,其格好、資質,不……(此處辨識因摺痕較模糊),舉之,且揭示,苟有小學校教員之職,在者,夙夜勉勵,服膺之,而勿忘。 一人之道德,其善良,所多識,而教職之比,更之重要。故教員者,殊之道德之教育,力用,而生徒之使,皇室之忠,而國家之愛,父母之壽,而長之敬,朋友之信,而師弟之卑,幼幼之慈,及自已之重,此等凡人之人倫,大道,通曉,且日常之行,感化之模範,其生徒之使,其德性之薰染,善行之感化,其專人,其所為之教,其知識之廣,才能之長,而其本分,盡之,而適當,其在之,山崇,其聲名之博,求其奇巧,貪求(某種目的)之,為不可也,故…… 補充資料與背景簡述 這份文件是臺灣日治初期教育政策的重要史料。 當時的教育目標不僅是教授知識,更側重於**「道德教化」**。 歷史脈絡: 當時臺灣總督府(此處引用的公文雖名為文部卿福岡孝弟頒布,但 主要對象是當時的臺灣小學體系)極為強調師範教育與教員的道德表率。因為在殖民地背景下,教師常被視為推行「日語普及」與「國民道德(忠君愛國)」的核心推動者。 內容核心: 教員的重責大任: 文中強調小學教...

1899明治三十二年台灣就有類似地方法院提存所功能的制度了/1899 年的「供託規則」確實是台灣引進現代化法律體系中,「提存制度」的濫觴。今日台灣地方法院設立的「提存所」,其核心精神與當時的「供託所」是一脈相承的。它解決了私法關係中,因不可抗力或債權人因素導致清償困難的法律僵局,保障了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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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9明治三十二年台灣就有類似地方法院提存所功能的制度了 (Deposit)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將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物品寄存於地方法院供託所等寄存設施或指定人士處,以達到清償債務、確保權利或其他法定目的之法律行為。 「臺灣供託規則(律令第一一號)」(1899-06-08),〈明治三十二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十六卷司法教育學術〉,《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363004。ˊ 這份文件是 1899年(明治32年)發布的「供託規則」 (律令第11號),這是台灣日治時期極為重要的法律文獻,標誌著台灣現代化「供託制度」(類似現代的提存制度)的開端。 以下為該文件內容的繁體中文轉譯與解析: 供託規則 (譯文) 第一條 :依據民法及其他法令規定,欲進行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物件之供託者,應分別向法院、倉庫業者或指定的保管人進行之。 第二條 :金錢及有價證券,應供託於金庫。 第三條 :物品,應供託於台灣總督指定之倉庫業者。但台灣總督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保管人,並限制其保管數量。 第四條 :前項規定之倉庫業者,應為台灣總督指定之倉庫業者。 第五條 :供託物受領人,得請求保管人交付供託物;但因債務清償而供託者,除有價證券有利息外,受領人請求交付供託物時,得請求一併交付其利息。 第六條 :供託物之供託人,於指定保管人或法令規定之情況下,得請求領回供託物;若已交付供託物,得請求返還或改以同等物品交付。 歷史背景與意義 您提到的資訊非常準確。這份 1899 年的「供託規則」確實是台灣引進現代化法律體系中,「提存制度」的濫觴。 法律背景 :當時台灣總督府為適應殖民統治的需求,並導入西方式的法律邏輯,陸續引進民法與商法概念。這項規則確立了當債務人無法找到債權人、或債權人拒絕受領時,債務人可以透過「供託」(提存)的方式來消滅債務,這對於當時商業交易的穩定至關重要。 制度架構 : 金錢/有價證券 :透過「金庫」集中管理(國家公權力介入)。 實體物品 :由總督府指定的「倉庫業者」進行保管。這種做法考量了當時貨幣流通與實體倉儲物流的管理實務。 與現代的關聯 :今日台灣地方法院設立的「提存所」,其核心精神與當時的「供託所」是一脈相承的。它解決了私法關係中,因不可抗力或債權人因素導致清償困難的法律僵局,保障了交易安全。 這份文件不僅是台...

前身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新竹糖廠,可惜巨城小編的歷史不及格當時正確時間是大正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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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身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新竹糖廠,

(1907年)發生的「北埔事件」中,有五名兒童不幸罹難。為了紀念他們,宮川保之(當時居住於新竹廳竹北一堡新竹土名西門)提出申請,希望能在大坪庄的橡膠苗圃(護謨苗圃)建立紀念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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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埔事件遭難者中子女五名ノ為紀念碑建設許可」 新竹庁竹北一堡新竹土名西門寄留ノ宮川保之ヨリ同人明治四〇年中大坪庄ノ護謨苗圃ニテ日曜学校ヲ設ケ神ノ教ト読物等ヲ授ケタル富山晴雄(四歳)・長町忠治(七歳)・長町かやの(一〇歳)・佐藤利三(六歳)・木村春男(六歳)ガ明治四〇年一(1910-09-29),〈明治四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追加第三卷地方教育〉,《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1735009。 關於在北埔(現今新竹縣北埔鄉)為「北埔事件」中的受難兒童設立紀念碑的歷史公文。 根據您提供的圖片內容與補充資料,以下為您整理的背景與重點摘要: 背景脈絡:北埔事件與紀念碑 這些檔案揭示了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一段悲劇。在明治四十年(1907年)發生的「北埔事件」中,有五名兒童不幸罹難。為了紀念他們,宮川保之(當時居住於新竹廳竹北一堡新竹土名西門)提出申請,希望能在大坪庄的橡膠苗圃(護謨苗圃)建立紀念碑。 這五位不幸罹難的兒童名單如下: 富山晴雄 (4歲) 長町忠治 (7歲) 長町かやの (10歲) 佐藤利三 (6歲) 木村春男 (6歲) 圖片內容解讀 檔案中包含了數頁手寫的申請文件、地點示意圖以及紀念碑的設計草圖: 申請書(第一張圖) :詳述了建設紀念碑的緣由。提到在明治四十年時,在大坪庄設有日曜學校(主日學),由宮川保之向這些兒童教授基督教義與書籍,不幸在隨後的衝突中遭難。 設計草圖(第三張圖) :顯示紀念碑採取了**「手掌造型」**的獨特設計,名為「五子之碑」。正反面都刻有罹難者的名字與年齡,並標註了設立日期為明治四十三年(1910年)九月十五日。 地圖與方位(第二張、第四張圖) :詳細標繪了紀念碑的設立地點、與周邊土地(如苗圃、學校、水田)的相對位置,並附有指南針方位指示。 歷史意義 此檔案是研究台灣日治時期北埔地區歷史的重要史料。它不僅記錄了北埔事件的受難者,也體現了當時日本民間人士與在地教會系統(透過日曜學校)的互動痕跡,以及當時為事件受難者設立紀念碑的行政程序與設計細節。 一九○七年北埔事件,是日治時期台灣首樁武裝抗日事件受難者家屬二十多人,昨天在宗教人士劉淑鑾、北埔鄉外坪村長楊文國陪同下,重回起掘出受難者骨骸的深壢刑場祭拜請來安溪城煌爺及普度公超度往生者 | 姜朝鳳宗族 | 生活綜合分享 | 痞客邦 | ...

在日治時期,臺灣法律制度經歷了從傳統清律到日本近代刑法的轉變,執行死刑的方式/日治時期對於死刑的執行,主要採用**「絞刑」**。這是源自日本《明治刑法》的規定,當時日本採取絞刑作為唯一的死刑執行方式,這一體系也完整移植至臺灣/執行過程需要多位官員在場見證(即公文中提到的「立會」),包括檢察官、監獄長、醫師及相關書記官等,以確保死刑執行符合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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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治時期死刑執行是用絞刑 「死刑執行用絞架台設置及立會方通牒」(1896-09-12),〈明治二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三十卷司法教育學術〉,《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00001。 一份極具歷史價值的檔案,由您提供的檔案名稱與影像內容,以下為您整理的解讀與補充資訊: 檔案內容解讀 這份檔案的主旨為**「死刑執行場所之準備及相關規定」**。 日期: 明治29年(1896年)9月10日。 性質: 這是臺灣總督府民政局發出的正式公文(通牒),針對死刑執行場所的規劃與流程進行指示。 核心內容: 針對當時《監獄則》及《刑法》施行後的死刑執行,規定若有必要設置絞刑台(絞架台),應如何進行準備、由哪些單位(如監獄相關人員)負責立會(在場監督),以及具體的程序規範。 補充資料:日治時期死刑之執行 在日治時期,臺灣法律制度經歷了從傳統清律到日本近代刑法的轉變,執行死刑的方式也隨之明確化: 執行方式: 如您所提, 日治時期對於死刑的執行,主要採用**「絞刑」**。這是源自日本《明治刑法》的規定,當時日本採取絞刑作為唯一的死刑執行方式,這一體系也完整移植至臺灣 。 執行場域: 絞刑並非在公開場合進行,而是在監獄內設立專門的「刑場」或臨時絞刑台。此公文正是為了確保各地在需要執行時,能依照統一的標準流程建設絞刑台並嚴謹落實執行程序。 程序嚴謹性: 為了維護法律的威嚴與執行過程的合法性, 執行過程需要多位官員在場見證(即公文中提到的「立會」),包括檢察官、監獄長、醫師及相關書記官等,以確保死刑執行符合程序正義。 這類檔案在研究臺灣司法史、監獄制度演變以及殖民地法律實踐上,是非常關鍵的第一手史料。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7QkwRZ81a/

當時臺灣總督府對社會秩序的細緻管理。各廳(地方政府),對於印有四種顏色棋子(骨牌)圖案的印刷用紙,應依據規定進行妥善的管理與查核。此種骨牌用紙視為重要物品,並需嚴格執行使用與管理的程序,以確保此類印刷品不會被濫用或流向不明。在日治時期,政府對於賭博活動(如當時常見的各種牌類遊戲)有嚴格的管制。由於這些印刷有棋子圖案的「骨牌」用紙可能被用於賭博,因此總督府將其列入財務管理範疇,要求地方廳進行嚴格的帳目與實體管控,以防止非法賭博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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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牌ヲ印刷シタル原紙取扱方ノ件(各廳)」1(1908-03-23),〈明治四十一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二十四卷教育財務〉,《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1383010。 關於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的一份公文及其附件,主要內容是關於如何規範和使用印有棋子圖案的「骨牌」用紙。 以下為該文件的重點解讀: 第一張圖:公文內容摘要 這是一份發自臺灣總督府的公文,日期為 明治四十一年(1908年)3月23日 。 主旨: 關於「骨牌ヲ印刷シタル原紙取扱方ノ件」(關於印有骨牌圖案之原紙的處理方法)。 關鍵內容: 文件指示各廳(地方政府),對於印有四種顏色棋子(骨牌)圖案的印刷用紙,應依據規定進行妥善的管理與查核。 主要要求: 公文明確指示,應將此種骨牌用紙視為重要物品,並需嚴格執行使用與管理的程序,以確保此類印刷品不會被濫用或流向不明。 第二張圖:附表內容 這張圖表展示了四種不同顏色(黃、紅、青、白)的紙張與七種象棋子類別的對應關係。表頭右側寫著:「 壱枚ノ原紙ニ印刷シタルモノ 」(一張原紙上印製的物件): 顏色 將 士 象 車 馬 包 卒 黃色 卒 包 馬 車 象 士 將 紅色 〃 〃 〃 〃 〃 〃 〃 靑色 〃 〃 〃 〃 〃 〃 〃 白色 〃 〃 〃 〃 〃 〃 〃 (註:符號「〃」代表同上,表示這四種顏色的原紙上都印有同樣的七種象棋棋子。) 補充說明 這份檔案屬於《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反映了當時臺灣總督府對社會秩序的細緻管理。 歷史背景: 在日治時期,政府對於賭博活動(如當時常見的各種牌類遊戲)有嚴格的管制。由於這些印刷有棋子圖案的「骨牌」用紙可能被用於賭博,因此總督府將其列入財務管理範疇,要求地方廳進行嚴格的帳目與實體管控,以防止非法賭博的流通。 檔案價值: 這份文件不僅體現了當時的行政作業流程,也側寫了 當時社會娛樂活動與政府管制手段之間的互動,是研究日治時期臺灣社會管理與禁令的重要史料 。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8cKRhCAs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