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 年(明治 37 年)頒佈了《台灣鞭刑令》/大正十年四月二十八日-(1921 年)廢除鞭刑,標誌著台灣法治從「威嚇時代」轉向了更具現代化色彩的「管理時代」。台灣總督府認為台灣人民生活文化水準已有相當之進步,鞭刑已不合時宜,故以律令第七號廢除鞭刑。提鞭刑就代表你比105年前的人還不如
大正十年四月二十八日,台灣總督府認為台灣人民生活文化水準已有相當之進步,鞭刑已不合時宜,故以律令第七號廢除鞭刑。 我管你藍的綠的,提鞭刑就代表你比105年前的人還不如。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ArDrBfidk/ 這段話描述的是台灣法制史上一個重要的轉捩點: 「鞭刑」的正式廢除 。這不僅僅是刑罰的改變,背後更深層地反映了日本殖民統治策略的轉向,以及當時國際局勢對台灣的影響。 以下為你詳細解析這段歷史的背景與意涵: 1. 什麼是當年的「鞭刑」? 在日治初期,日本政府為了節省監獄開支並收威嚇之效,於 1904 年(明治 37 年)頒佈了《台灣鞭刑令》 。 針對對象: 僅限於台灣人(包含當時所謂的「本島人」與「高砂族」), 日本人是不受鞭刑的 。 適用罪名: 主要是針對偷竊、賭博、毀損等輕微罪犯。 執行方式: 用竹板敲打臀部。這被視為一種帶有歧視性且原始的「身體刑」,象徵著殖民者與被殖民者之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2. 時代背景:從「武官」轉為「文官」統治 大正十年(1921 年)正處於日本統治台灣的第二個階段—— 「內地延長主義」時期 。 首位文官總督: 1919 年, 田健治郎 (Den Kenjirō)就任第一任文官總督。他的政策核心是「同化政策」,主張將台灣視為日本國土的延伸,應逐漸廢除歧視性的法律。 大正民主潮: 當時日本國內正流行民主思潮,強調人權與現代化。在這種氛圍下,繼續保留這種「野蠻」的身體刑,會讓日本在國際社會上顯得很沒面子,難以自詡為「文明國家」。 3. 廢除的真正原因:面子與裡子的考量 雖然官方說法是「台灣人文化水準已進步」,但實際上還有以下幾個關鍵考量: 法律統一化: 為了落實「內地延長」,必須縮小台灣與日本本土法律(內地法)的差距。 消解反抗情緒: 1920 年代,台灣的知識份子開始覺醒(如蔣渭水等人成立台灣文化協會)。廢除鞭刑可以視為一種安撫手段,減少台灣人對殖民政府「差別待遇」的憤怒。 國際形象: 當時一戰剛結束,國際間強調「民族自決」與人道主義。日本為了與西方列強平起平坐,必須展現其統治下的殖民地已經「進入文明社會」。 4. 律令第七號的意義 「律令第七號」是當時法律的正式編號。這次廢除具有象徵意義: 結束「身體刑」: 台灣正式告別了肉體折磨式的刑罰,全面進入以「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