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被逼禮讓「優先席」事件-踹人的行為,因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也在近日裁定出爐,原定裁罰6000元,他提出聲明異議,法院改裁處4000元罰鍰,不可抗告。遭曾姓婦人以裝有金屬容器的提袋多次襲擊膝部,幾經忍讓還不斷受侵擾,才以腳踢方式阻止騷擾,應屬合法正當防衛,且他也未成傷,難認有「互相鬥毆」情形,加上是初犯,原處分未審,有裁處未當之情。以左腳阻擋,後續對方就沒有接續暴行,勘認侵害已屬過去,與正當防衛不法侵害要件不合。法官認為,雙方的行為,雖有體感疼痛,但都未成傷,且都有互加暴行於人,因此認定「互相鬥毆」
獨家/連續甩袋撞膝…Fumi阿姨被逼讓「優先席」踹飛北捷白髮嬤代價曝!
2026/02/10 08:02
北捷被逼禮讓「優先席」事件,讓Fumi阿姨因此爆紅。(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台北73歲曾姓婦人去年搭乘北捷,多次甩裝有金屬提袋,逼Fumi阿姨禮讓「優先席」反遭踢飛,此事引發熱議。事件過後,曾姓婦人被起底是會議蟑螂、慣竊、通緝犯,爭議事件頻傳。Fumi阿姨也因此爆紅,然而踹人的行為,因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也在近日裁定出爐,原定裁罰6000元,他提出聲明異議,法院改裁處4000元罰鍰,不可抗告。
台北73歲曾姓婦人去年搭乘北捷,多次甩裝有金屬提袋,逼Fumi阿姨禮讓「優先席」反遭踢飛。(圖/取自Threads)
裁定書指出,Fumi阿姨2025年9月29日下午4時許,搭乘捷運在信義安和站的車廂內,遭曾姓婦人強逼讓位引發糾紛,他先後以左、右兩腳,將婦人踹飛,此舉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6000元。
Fumi阿姨收到法院裁定書,提出聲明異議,主張遭曾姓婦人以裝有金屬容器的提袋多次襲擊膝部,幾經忍讓還不斷受侵擾,才以腳踢方式阻止騷擾,應屬合法正當防衛,且他也未成傷,難認有「互相鬥毆」情形,加上是初犯,原處分未審,有裁處未當之情。
台北73歲曾姓婦人逼讓「優先席」反遭踢飛,事件過後,曾姓婦人被起底是會議蟑螂、慣竊、通緝犯,爭議事件頻傳。(圖/翻攝畫面)
經查,曾姓婦人雖多次以隨身物品撞擊Fumi阿姨膝部,當她第四次施暴時,Fumi阿姨就以左腳阻擋,後續對方就沒有接續暴行,勘認侵害已屬過去,與正當防衛不法侵害要件不合。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為,雙方的行為,雖有體感疼痛,但都未成傷,且都有互加暴行於人,因此認定「互相鬥毆」並無違誤。
法官考量,雙方因捷運車廂內讓座糾紛,在公眾場所互相鬥毆,對社會秩序、安全造成,審酌Fumi阿姨個人素行,也坦承行為未再滋擾,處分撤銷,改裁處4000元罰鍰,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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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北捷博愛座糾紛的裁定結果,確實讓許多人感到困惑:「明明是對方先動手,為什麼我還擊不算正當防衛?」
這類法律爭議的核心,在於法官如何界定「防衛行為」與「報復行為」的界線。以下為你拆解這份裁定的邏輯與爭議點:
1. 為什麼法官認為這不算「正當防衛」?
在法律實務上,正當防衛的成立有三個極其嚴苛的條件:
存在「現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 侵害必須正在發生。如果對方打完一拳收手了,你再回擊,法律會認為侵害已結束,你的行為變成「報復」。
手段的「必要性」: 防衛手段必須是損害最小的。如果轉身離開或呼叫保全能解決,動手通常會被視為過度。
防衛意識: 你必須是單純為了「擋住攻擊」,而不是因為「被激怒想打回去」。
本案法官的觀點: 法官認為,當事人踢出一腳後,對方的攻擊就停止了。但在法律邏輯中,如果法官認定那一腳「力道過大」或是在「對方攻擊間隙」才踢出,就會被解讀為互相鬥毆,而非單純防衛。
2. 「正當防衛」vs.「互相鬥毆」
這是民眾最常感到憤慨的地方。法律上對這兩者的區別如下:
項目 正當防衛 互相鬥毆
主觀心態 為了保護自己,不得已而為之。 雙方都有傷害對方的「惡意」或怒氣。
客觀行為 被動防禦,侵害停止後即收手。 你來我往,雙方皆有積極攻擊動作。
法律後果 阻卻違法(無罪/不罰)。 雙方皆罰(通常依社維法或傷害罪)。
法官的矛盾點: 裁定書一方面提到「以腳踢方式阻止騷擾,應屬合法正當防衛」,但後續又以「雙方互加暴行」認定為鬥毆。這顯示法院在「阻斷攻擊」與「情緒性回擊」之間,最終選擇了各打五十大板的保守路線。
3. 被暴力對待時,到底能不能防衛?
答案是:可以,但「姿勢」要非常標準。
在現行司法環境下,若要主張正當防衛成功,通常需具備:
比例原則: 對方用包包撞你膝蓋,如果你反擊重拳或飛踢,容易被判定逾越必要程度。
純防禦姿態: 法律上最穩當的防衛是「格擋」、「推開」或「控制住對方手腕」,而非「攻擊對方身體」。
脫離現場: 若能逃跑而不逃跑,選擇留在現場對打,極容易被法官認定為「鬥毆意圖」。
💡 為什麼罰鍰從 6000 降到 4000?
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撤銷處分,但減輕罰鍰其實是一種「折衷」的表態。法官認可了:
當事人是先被騷擾、忍讓後才反擊。
對方未受傷(代表力道有控制)。
初犯且情有可原。
這表示法官雖然在法條上守住了「鬥毆」的底線,但在情理上給予了當事人一定程度的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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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最安全的應對標準動作,以及如何撰寫聲明異議狀的要點:
一、 法律上最安全的「防衛標準動作」
法官在判斷時,會像看慢動作重播一樣拆解你的行為。以下是建議的階梯式應對:
口頭示警 + 空間拉開: 大聲說出:「請停止,你正在攻擊我!」這不僅是警告,更是為了讓周遭乘客與監視器錄下:對方是侵略者,你是受害者。
消極防禦(最安全): 使用**「擋、推、閃」**。例如:用手擋住對方的包包、推開對方的手以脫離接觸。這在法律上被視為純粹的「排除侵害」,不具備攻擊性。
使用工具取代肢體: 若對方持續攻擊,用自己的包包或外套隔在兩人之間。這會讓法官認為你旨在「建立防禦空間」,而非「傷害對方肉體」。
立即報警與現場取證: 衝突停止後,不要離開現場,也不要追上去繼續理論(這會被視為後續攻擊)。應立即按壓車廂通話鈴求助,並請周遭乘客幫忙作證。
二、 如何撰寫「聲明異議狀」(針對社維法裁罰)
若您收到處分書(如裁罰 6000 元),須在收到處分書翌日起 5 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撰寫時應鎖定以下三大法律核心:
1. 結構建議
首部: 案號(處分書上的編號)、異議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
主旨: 為不服 XX 警察局 XX 分局 XX 年 XX 字第 XX 號處分,依法提出聲明異議事。
理由:(此為重點,見下方)
尾部: 異議人簽名、日期。
2. 理由撰寫的三大攻防點
撰寫理由時,請避開「他先罵我,我才踢他」這種說法(這會落入鬥毆陷阱),改用以下邏輯:
強調侵害的持續性:
「異議人遭對方以金屬容器反覆擊打,該侵害行為具備持續性與不可預測性,並非單次偶發,異議人實處於隨時可能受傷之危險中。」
強調手段的必要性(避無可避):
「異議人已多次退讓、忍辱,惟對方仍步步進逼。在狹窄車廂空間內已退無可退,為阻斷對方繼續施暴,才採取對傷害最小之『推擋/阻隔』動作。」
強調無傷害動機(無鬥毆意圖):
「異議人動作之目的僅在於『終止不法侵害』,動作後見對方停止攻擊,異議人即刻收手,並無追擊或主動傷害之行為,顯見主觀上僅具防衛意識而非鬥毆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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