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挪用/內政部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台灣中華統一促進黨(統促黨)/中華統一促進黨以「族群融合豐年節」之名舉辦活動,並將: 原住民族祭典(豐年節) 孔子紀元 中華民族論述 中國國族認同 放在同一個框架中。此次活動並非單純文化研究,而是由: 中華統一促進黨 主辦,並結合: 統一政治主張 中華民族論述 原住民族祭典形式 因此被批評為「政治化利用文化」。當一個組織利用憲法賦予的言論與結社自由,試圖消滅憲政民主秩序或配合外部勢力顛覆國家主權時,民主國家有權採取預防性手段進行自我防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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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年祭淪統戰場域? 白狼:原住民也是中國人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孔子紀元2568年族群融合豐年節?谷辣斯:史上最可怕之統戰版豐年節 | 風傳媒綜合報導 | 新聞 - 風傳媒
這段新聞報導記錄了 2017 年 9 月間發生於花蓮的一起爭議事件。以下為該事件的重點摘要與背景整理:
事件背景與爭議焦點
活動名稱:中華統一促進黨花蓮舉辦「中華統一促進黨孔子紀元2568年族群融合豐年節」。
爭議言論:統促黨總裁張安樂(白狼)於活動中身穿原住民傳統服飾,宣稱「大家都是中國人,原住民也是中國人」,並主張原住民文化是儒家與華夏文化的一部分,且活動採用「孔子紀元」而非西元或中華民國紀年。
各方立場與回應:
統促黨(張安樂):強調族群融合與中華民族認同,欲將原住民文化納入華夏文化體系中。
時任立委 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
批該活動為「統戰版豐年節」,認為政黨理念應互相尊重,但不能「挪用、誤用與濫用」原住民文化。
從基因與文化脈絡指出,台灣原住民族屬於南島語族(Austronesian),在血統、語言及文化上與東南亞及太平洋島民相通,與漢人/華夏文化體系有本質上的不同。
延伸背景說明
南島語族觀點:在人類學與語言學研究中,台灣普遍被視為南島語系發源地或擴散的重要據點之一(Out of Taiwan 假說),與中國大陸以漢人為主體的華夏文化系譜在歷史脈絡上有明確區隔。
祭典文化的轉用爭議:原住民族的豐年祭(如阿美族的 Ilisin)通常具備嚴謹的宗教祭祀、部落歲時祭儀與社會階級功能,政治團體介入或將其改編為政治宣傳活動,常在台灣社會引發關於「文化主體性」與「文化不妥當挪用(Cultural Misappropriation)」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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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事件涉及原住民族身分、文化挪用、族群認同、統戰論述與歷史敘事衝突。可以從幾個層面分析:
一、事件核心:不是「能不能說原住民是中國人」,而是「誰有權定義原住民」
中華統一促進黨以「族群融合豐年節」之名舉辦活動,並將:
- 原住民族祭典(豐年節)
- 孔子紀元
- 中華民族論述
- 中國國族認同
放在同一個框架中。
張安樂所說「原住民也是中國人」,背後採用的是一種中華民族(Chinese nation)的大一統論述:
中國人 ≠ 單指漢族,而是包含漢、滿、蒙、回、藏,以及台灣原住民族等各民族。
這種觀點在中國官方民族理論中很常見,稱為「中華民族共同體」。
但台灣許多原住民族運動者採取的是另一種理解:
原住民族是台灣這片土地上的先住民族,有自身歷史、語言、文化與族群認同,不應被外部政治框架重新定義。
因此衝突點不只是「統一或獨立」,更是:
族群主體性由誰決定。
二、歷史上:原住民族與「中國」的關係非常複雜
1. 清帝國時期
清朝統治台灣後,對山地原住民族多採取:
- 招撫
- 隔離
- 土牛界線
- 隘勇制度
許多山地族群並不被視為與漢人相同的「中國人」。
清代官方文書常使用:
- 熟番
- 生番
- 蕃社
等分類。
2. 日治時期
日本殖民政府也沒有將原住民族視為日本本土民族,而稱:
- 高砂族
- 蕃人
並進行:
- 人類學調查
- 集團移住
- 教化政策
日本學者如:
鳥居龍藏
伊能嘉矩
研究台灣原住民族,並指出其文化與南島世界的關聯。
3. 戰後中華民國時期
1945年後,中華民國政府將原住民族納入:
「中華民族大家庭」
的框架。
早期政策:
- 改姓名
- 推廣國語
- 漢化教育
後來逐漸轉向:
- 原住民族自治
- 文化復振
- 語言保存
1994年憲法增修條文正式使用:
「原住民族」
名稱。
三、「原住民族是南島民族」這句話是否正確?
基本上符合目前學術主流。
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屬:
南島語族(Austronesian languages)
其分布範圍包括:
- 台灣
- 菲律賓
- 印尼
- 馬來西亞
- 密克羅尼西亞
- 美拉尼西亞
- 波里尼西亞
例如:
阿美族、排灣族、泰雅族、布農族等語言,與菲律賓、太平洋島嶼語言具有親緣關係。
所以谷辣斯.尤達卡所說:
原住民族與東南亞、太平洋島民文化語言相通
在語言學、人類學上有根據。
四、但「南島民族」不等於「不能認同中國」
這裡也需要補充另一面。
族群來源與政治認同是不同層次。
例如:
- 一個人可以具有南島血統,同時認同中華文化。
- 一個原住民族人也可能支持統一。
- 也有人認同台灣主體性。
世界上很多地方都有類似現象:
例如:
- 毛利人可以是紐西蘭公民。
- 夏威夷原住民族可以有美國國籍。
- 薩米人可以是挪威、瑞典公民。
因此:
「原住民族不是漢人」
與
「某些原住民族可以認同中國」
兩者並不完全矛盾。
爭議在於:
個人認同 vs 外部政治宣稱。
五、「孔子紀元2568年」的文化問題
孔子出生年份傳統上約為:
前551年。
如果以孔子誕辰為元年:
2026年約為:
2568年左右。
這是一種文化紀年概念。
歷史上也存在:
- 佛曆
- 伊斯蘭曆
- 希伯來曆
- 皇紀
等不同紀年。
所以「使用孔子紀年」本身並不是非法或歷史罕見。
爭議在於:
此次活動並非單純文化研究,而是由:
中華統一促進黨
主辦,並結合:
- 統一政治主張
- 中華民族論述
- 原住民族祭典形式
因此被批評為「政治化利用文化」。
六、「穿原住民族服飾」為何引發反彈?
文化服飾在原住民族社會具有:
- 身分
- 家族
- 階級
- 儀式
意義。
如果非族人穿著,可能有兩種解讀:
支持者看法:
「代表尊重與融合。」
批評者看法:
「沒有理解文化脈絡,只拿符號作政治表演。」
這就是近年國際常談的:
文化挪用(cultural appropriation)
問題。
七、比較中性的歷史觀
這場爭議反映台灣三種不同歷史敘事:
| 觀點 | 核心 |
|---|---|
| 中華民族論 | 原住民族也是中華民族成員 |
| 台灣原住民族論 | 原住民族是台灣先住民族,不應被漢人國族吸收 |
| 多元認同論 | 族群、文化、國家認同可以多層並存 |
三者在民主社會中都存在。
真正的衝突不是「原住民能不能是中國人」,而是:
原住民族文化是否被尊重為自身主體,還是被納入某種政治目的之下。
因此,這場「孔子紀元族群融合豐年節」爭議,本質上是台灣長期存在的問題:
誰來書寫台灣歷史?誰來定義族群身份?文化融合與文化吸收的界線在哪裡?
內政部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台灣中華統一促進黨(統促黨),將「結社自由與國家安全」的爭議再次推向輿論焦點。這不僅是台灣憲政史上對「防衛性民主」(Defensive Democracy)機制的深刻實踐,也讓人聯想到烏克蘭在面對強鄰侵略時對境內親俄勢力的清理經驗。
一、 烏克蘭經驗:面對侵略時的政黨處置
俄羅斯於 2022 年 2 月全面入侵烏克蘭後,烏克蘭政府對境內與俄國有明確連結的政黨採取了一系列制度化處置:
階段一:緊急限制(行政機制)
2022 年 3 月,烏克蘭國家安全與國防事務委員會(NSDC)宣佈在戒嚴期間暫停 11 個親俄政黨的活動,其中包括國會第二大黨「反對派平台-為了生活」(OPZZh)。
階段二:法制化與司法裁決(法律與法庭)
同年 5 月,烏克蘭最高拉達(國會)通過《第 2101-IX 號法案》,修訂《政黨法》,明確規定若政黨從事宣揚侵略國政策、破壞國家主權或提供協力行為,司法機關得依法解散之。隨後由第八行政上訴法院及最高法院裁定解散 OPZZh 等多個政黨,並將其資產充公歸國有。
階段三:切斷影響力管道(資金與媒體)
在全面戰爭爆發前,烏克蘭即開始對親俄大亨(如梅德韋丘克 Viktor Medvedchuk)實施制裁,關閉其控制的親俄電視台,並追查來自莫斯科的隱密資助。
烏克蘭經驗對台灣的啟示:
程序正義與法制化:烏克蘭即使在戰時,解散政黨仍經由國會修法與法院裁決,保障了審判與上訴程序的合法性。
區分政治主張與國安威脅:烏克蘭法案針對的是「支持侵略行為、提供敵國地理與軍事資訊、破壞主權」等實質危害行為,而非僅因其意識形態傾向。
注意轉移與變身:政黨被解散後,其成員常以新團體或無黨籍身分繼續運作,單靠「解散政黨」無法完全消解境外滲透,需搭配《反滲透法》與資產監控等配套措施。
二、 個人責任 vs. 組織性政治行動
當政黨成員涉及吸收現役軍人、傳遞情報、接受境外資助時,究竟屬於「個人違法」還是「組織犯罪」?
個人責任論:認為政黨僅是意見交流平台,若黨員私下違法,應針對個人依刑法或國安法裁罰,不應採取連坐法否定整個組織的存在價值。
組織性行動論:若違法行為呈現系統性、持續性,且資金來源、指揮鏈直通政黨高層甚至境外敵對勢力,政黨即已質變為「假借政黨外衣的外國代理機構」或「跨國犯罪組織」。在此情況下,將其視為單純的個人行為,會忽視組織所帶來的整體威脅。
三、 防衛性民主 vs. 結社自由的界線
解散政黨究竟是在保護民主,還是在破壞民主?這取決於如何看待「防衛性民主」(Defensive Democracy)的核心概念:
防衛性民主的概念:民主制度不應成為毀滅民主自身的工具。當一個組織利用憲法賦予的言論與結社自由,試圖消滅憲政民主秩序或配合外部勢力顛覆國家主權時,民主國家有權採取預防性手段進行自我防禦。
核心爭議與比例原則:
| 觀點 | 核心關切 | 訴求主張 |
| 支持聲請解散 | 國家生存與憲政秩序 | 當組織行為涉及威脅國家安全、暴力鎮壓或吸收軍人叛國時,已超出政治主張範疇,必須透過憲法法庭予以解散。 |
| 擔憂過度執法 | 滑坡效應與人權保障 | 結社自由是民主基石。解散政黨應作為**「最後手段」(Ultima Ratio)**,司法審查必須證明其具備明確且即刻的實質危險,避免淪為政黨打壓異己的工具。 |
台灣憲法法庭對統促黨解散案的審理,將會是台灣民主體制在面對「境外威脅」與「保障人權」之間劃定明確邊界的重要里程碑。其關鍵不在於「可不可以解散」,而是在於證據是否能證明該黨確實作為一個組織,從事了破壞民主憲政秩序與國家安全的事實。
這個問題的核心,其實不是「支持統一」或「反對統一」本身,而是民主制度面對可能利用民主制度摧毀民主制度的力量時,界線應如何劃定。
可以從烏克蘭經驗與台灣憲政架構兩方面分析。
一、烏克蘭在俄侵後如何處理親俄政黨?
2022年俄羅斯全面入侵後,烏克蘭採取的是「防衛性民主」(defensive democracy / militant democracy)模式。
1. 先暫停政黨活動,而非立即全部解散
2022年3月,烏克蘭國家安全與國防委員會(NSDC)決定,在戒嚴期間暫停多個被認為與俄羅斯有關聯的政黨活動,包括:
- 反對派平台-為了生活(Opposition Platform – For Life)
- 沙里黨
- 我們的黨
- 反對派集團等
理由包括:
- 支持俄羅斯侵略敘事
- 否定俄軍侵略
- 協助敵方政治目標
- 威脅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
這裡要注意:
烏克蘭不是因為「親俄思想」本身禁止,而是認定某些政黨行為已跨越到國家安全威脅。
2. 法院程序確認解散
後續部分政黨由法院裁定禁止活動。
烏克蘭法律規定,被法院禁止的政黨,其財產、資金與其他資產可依法轉為國有。
因此流程大致是:
國安機關提出危害證據
→ 行政暫停
→ 法院審理
→ 禁止政黨
→ 財產處理
而不是政府單方面宣布「思想犯罪」。
二、烏克蘭經驗對台灣最大的提醒
台灣與烏克蘭有相似處:
| 烏克蘭 | 台灣 |
|---|---|
| 面對俄羅斯軍事威脅 | 面對中國軍事壓力 |
| 有親俄政治網絡疑慮 | 有親中政治網絡疑慮 |
| 擔心資訊戰 | 擔心認知戰 |
| 擔心代理人政治 | 擔心境外影響 |
但也有重要差異:
烏克蘭是在遭受全面軍事入侵後採取非常措施。
台灣目前仍處於和平狀態,因此法律門檻應更高。
三、政黨成員犯罪,是個人問題還是組織問題?
這是民主國家最難處理的地方。
情況A:個人犯罪
例如:
- 某黨員收受非法資金
- 某黨員涉詐欺
- 某黨員涉及間諜案件
原則上:
個人犯罪 → 個人刑責
不能因為一個黨員犯罪,就解散整個政黨。
否則可能變成:
「消滅政敵的工具」。
情況B:組織性行動
但如果證據顯示:
- 黨中央接受境外指示
- 系統性接受非法資金
- 利用政黨組織掩護情報活動
- 有計畫破壞民主制度
- 暴力威脅政治競爭
那就不是單純個人犯罪,而可能是:
政黨本身成為外部勢力運作工具。
此時民主國家可以考慮限制甚至解散。
四、台灣法律其實已有制度
依台灣《憲法訴訟法》,若政黨:
「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主管機關可聲請憲法法庭解散。
而且:
- 不是行政院直接解散
- 不是內政部自己裁決
- 必須由憲法法庭審理
- 需達法定大法官同意門檻
這就是設計上的「防濫權保護」。
五、解散政黨到底是反民主,還是保護民主?
兩種可能都有。
可能破壞民主:
如果政府說:
「你支持某種外交立場,所以你不能存在。」
那民主會死亡。
因為民主必須容納:
- 親美
- 親日
- 親中
- 統一
- 獨立
- 中立
等不同政治主張。
可能保護民主:
如果政黨:
利用選舉、言論自由、組織自由,取得摧毀自由制度的力量。
例如:
- 接受敵國控制
- 協助侵略
- 操控選舉
- 暴力威脅
那民主制度有權自我防衛。
德國禁止納粹政黨,就是典型例子。
六、判斷統促黨案件的關鍵問題
真正應該問的不是:
「統促黨是不是親中?」
而是:
1. 是否有境外直接控制證據?
例如:
- 指令
- 資金流
- 人員安排
2. 是否涉及非法活動?
例如:
- 間諜
- 賄選
- 暴力恐嚇
- 組織犯罪
3. 是否只是政治主張?
例如:
「兩岸和平」
「支持統一」
這些在民主社會仍屬政治言論範圍。
七、比較成熟的民主原則
可以濃縮成一句話:
民主必須容忍反對民主的言論,但不必容忍利用民主制度摧毀民主制度的組織。
因此:
- 「支持統一」≠ 必然違憲
- 「反對台獨」≠ 必然危害國安
- 「親中」≠ 必然犯罪
但:
- 接受敵對國家指揮
- 從事秘密代理活動
- 利用政黨組織進行非法滲透
就可能跨越民主自由保障線。
台灣真正需要避免的是兩個極端:
一端是:
對境外滲透毫無防備。
另一端是:
用國家安全名義打擊合法政治異議。
烏克蘭經驗最大的教訓,就是國家安全措施必須有證據、程序與司法審查,否則保衛民主的工具也可能變成傷害民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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