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布政使司「丈單」(圖右大字標明「大丈單」)。/清治時期劉銘傳在臺灣推行「清丈土地(丈臀清賦)」後,由官方核發給業主的土地所有權與納稅憑證「丈單」(俗稱大丈單)。土地產權確認:清丈土地後,官方確認土地業權與面積的法定憑證。 課稅與清賦:作為地方官府徵收田賦、執行「減四留六」(廢除大租戶、確立小租戶為納稅主體與地主)的法律依據。 產權交易依據:日後土地買賣、典押或繼承時,業主須出示丈單以證明合法產權與賦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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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中展示的文物為清治時期劉銘傳在臺灣推行「清丈土地(丈臀清賦)」後,由官方核發給業主的土地所有權與納稅憑證——「丈單」(俗稱大丈單)

名稱與類型

  • 文件名稱:臺灣布政使司「丈單」(圖右大字標明「大丈單」)。

使用年代

  • 年代:清光緒年間(約光緒12年至16年,即1886–1890年間;契面上印有「光緒十四年」與「臺灣布政使司」官印)。

使用地區

  • 地區:臺灣全省(圖中地名記載為「台灣縣」轄下,田號土地坐落於「竹南四籬/海口」一帶,即今苗栗、新竹一帶之清代轄區)。

規格與格式

  • 製作材質:紙質木刻版印刷,輔以墨書填寫與官方朱印。

  • 格式版面

    • 右側:大字標示「大丈單」,右側蓋有朱紅長方官印(「臺灣布政使司關防」等印鑑)。

    • 欄位條款:雙線邊框內排印標準公文格式,包括土地坐落、業主姓名、土地等第、丈量面積、應納糧稅等欄位。

    • 騎縫與存根:頂端與側面印有騎縫字號(如「字第貳千七百肆十二號」),便於官方存照核對。

內容文書摘要

  • 發單機關:臺灣布政使司(欽命臺灣巡撫劉銘傳推行新政後設)。

  • 記載要素

    • 業主:黃萬吉。

    • 地號與坐落:坐落於竹南四籬/海口。

    • 等第與面積:記載下田,面積「壹甲肆分玖釐伍毫」。

    • 賦稅課徵:載明應納糧稅與供賦標準,並有「過割、完納糧稅」等法令規定說明。

用途與歷史功能

  • 土地產權確認:清丈土地後,官方確認土地業權與面積的法定憑證。

  • 課稅與清賦:作為地方官府徵收田賦、執行「減四留六」(廢除大租戶、確立小租戶為納稅主體與地主)的法律依據。

  • 產權交易依據:日後土地買賣、典押或繼承時,業主須出示丈單以證明合法產權與賦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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