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以來1900年)大租收納照會(收執/領收證)「一田二主」(大租戶與小租戶)體制延伸至日治初期的過渡過程。1904 年(明治 37 年),總督府頒佈《大租權整理令》,由政府出資購買補償大租戶(發行大租公債),一舉廢除大租權,將土地所有權單一化歸給小租戶,使「一田二主」的複雜產權正式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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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日治初期(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大租收納照會(收執/領收證)。這類文書在臺灣土地制度史中非常具代表性,見證了清代以來「一田二主」(大租戶與小租戶)體制延伸至日治初期的過渡過程。
文書文字解讀與釋興
以下為這張收執上的印製內容與手寫填註之比對:
1. 抬頭與文頭
照執:即收據、憑證之意。上方裝飾有竹葉圖樣邊框,中間有「照執」二大字。
2. 內文填寫(由右至左、由上至下)
明治三十三年五月 日:開立時間為明治 33 年(1900年)5 月。
外分六分 / 合勺:記載分租或地份計算。
大租谷 叁石捌斗:本次實收的大租穀數量為 3石8斗。
合大租谷 六石:該筆土地應納的大租穀總額為 6石。
納完:註明此期大租已繳納完畢。
松仔腳庄 佃戶 趙連宗:繳納大租的佃戶(小租戶/現耕者)姓名為松仔腳庄的「趙連宗」。
給照:發給此收據憑證。
本年原 / 約:合約條款憑記。
3. 朱印(紅印)
紙張上蓋有大租戶或管事人(如社丁、管事、業戶)之私章與長方型關防印記,作為領收確認。
歷史背景與制度脈絡
1. 清代至日治初期的「番大租」
清代臺灣土地開墾多向原住民(熟番/平埔族各社)租地開墾,墾戶(漢人)需按年繳納「番大租」給原住民社眾。
此制度下,原住民為「大租戶」(擁有土地業權),漢人開墾者為「小租戶」(擁有使用權與轉租權),小租戶再招募耕佃(佃農)耕作。
2. 大租權的整理與消滅(明治 37 年)
日治初期,總督府為了釐清地權與稅收,於 1898 年(明治 31 年)展開「土地調查事業」。
1904 年(明治 37 年),總督府頒佈《大租權整理令》,由政府出資購買補償大租戶(發行大租公債),一舉廢除大租權,將土地所有權單一化歸給小租戶,使「一田二主」的複雜產權正式走入歷史。
這張明治 33 年(1900年)的領收照執,正好記錄了大租權正式廢除前四年,傳統大租穀徵收的最後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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