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戒嚴時期民眾購買或持有收音機,必須向電信局申請登記、繳納執照費並取得執照,收音機上也會蓋上印驗紅印私自「偷聽匪播(中共廣播)」,在當時可依《懲治叛亂條例》論處,懲處極重。(動員戡亂時期)由交通部電信管理局發給民間使用的「廣播收音機執照」。當時為了防止政治宣傳渗透,政府對資訊接收設備採取極為嚴格的「機必歸戶,戶必有照」管制政策。管制法源:1950年政府頒布《台灣省戒嚴期間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管制辦法》,後於1955年修訂為《動員時期無線電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1977年(民國66年)修正《電信法》,正式取消收音機及電視機的登記與執照制度,這類「收音機執照」才正式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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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戒嚴時期(動員戡亂時期)由交通部電信管理局發給民間使用的「廣播收音機執照」。當時為了防止政治宣傳渗透,政府對資訊接收設備採取極為嚴格的「機必歸戶,戶必有照」管制政策。

有關這張執照與時代背景的重點摘要如下:

歷史背景與管制制度

  • 管制法源:1950年政府頒布《台灣省戒嚴期間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管制辦法》,後於1955年修訂為《動員時期無線電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

  • 登記與許可民眾購買或持有收音機,必須向電信局申請登記、繳納執照費並取得執照,收音機上也會蓋上印驗紅印(即照片中中央的大紅方印「廣播收音機執照」)。

  • 取締與處罰無照持有收音機屬於違法行為;若以收音機私自「偷聽匪播(中共廣播)」,在當時可依《懲治叛亂條例》論處,懲處極重。

制度廢除

  • 隨著國內家電產業興起與資訊流動普及,交通部配合1976年公布之《廣播電視法》,於1977年(民國66年)修正《電信法》,正式取消收音機及電視機的登記與執照制度,這類「收音機執照」才正式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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