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二二八事件 筆禍凶犯真像二二八事件導火線「天馬茶房緝菸血案」的臺灣省專賣局緝私員與同行員警/1947 年 2 月 28 日事件爆發後在 3 月初軍隊進入臺北、政府重新控制新聞與通訊之後,新聞報導開始出現非常明顯的政治語言。這六人的案件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冤獄」(即無辜平民遭政府誣陷囚禁/處決),但具有極高的政治宣傳與司法操作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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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六位人士(盛鐵夫、鍾廷洲/鍾延洲、趙子健、劉超群、傅肇通/傅學通、葉得根)是1947年2月27日引爆二二八事件導火線「天馬茶房緝菸血案」的臺灣省專賣局緝私員與同行員警

由於此案於1947年3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進行刑事審判,相關的姓名、學經歷、職業、犯案地點、最終受刑與冤獄爭議整理如下:

一、 六人基本資料與學經歷職業

姓名年齡/籍貫(1947年)職業/身分學經歷/背景說明

傅學通


(報章誤植傅肇通)

29歲,廣東蕉嶺人臺灣省專賣局業務委員會第四組科員(緝私員)專賣局基層查緝人員。緝菸當晚因遭群眾圍捕而開槍示威,擊中路人陳文溪導致其傷重不治。
葉得根32歲,福建閩侯人臺灣省專賣局業務委員會第四組科員(緝私員)專賣局基層查緝人員。強行查扣林江邁之私菸與專賣局公菸,並在拉扯中以槍柄擊傷林江邁頭部。
盛鐵夫28/38歲,浙江永嘉人臺灣省專賣局業務委員會第四組科員(緝私員)專賣局基層查緝人員,過往有查緝時傷人的記錄。

劉超群


(報章/檔案誤植劉超祥)

31歲,四川瀘縣人臺灣省專賣局業務委員會第四組科員(緝私員)專賣局基層查緝人員。

鍾延洲


(報章誤植鍾廷洲)

27歲,江西人臺灣省專賣局業務委員會第四組科員(緝私員)專賣局基層查緝人員。

趙子健


(檔案誤植趙子鍵)

31歲,安徽人臺灣省專賣局業務委員會第四組科員(緝私員)專賣局基層查緝人員。

二、 犯案名稱與地點

  • 犯案名稱: 緝菸血案(或天馬茶房查緝私菸衝突案)

    • 罪名指控: 檢察官以「殺人」與「傷害」罪名提起公訴。

  • 犯案地點:

    1. 臺北市太平町天馬茶房前現今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與南京西路口、法主公廟對面):葉得根強行沒收菸販林江邁的財物並以槍柄毆打其頭部致流血昏迷。

    2. 臺北市永樂町附近街道(今南京西路一帶):查緝員遭激憤群眾包圍追打,傅學通在逃跑途中開槍示警,擊中在自家騎樓觀看的市民陳文溪(翌日不治死亡)。

三、 司法判決與最後受刑情況

根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36年(1947年)刑事判決(36年度訴字第302號)

  1. 傅學通(主犯/開槍者):

    • 地院判決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罪名:殺人罪)。

    • 後續變動: 根據部分歷史文獻與上訴紀錄,傅學通後續提出上訴,主張「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改判有期徒刑10年。

  2. 葉得根(打傷林江邁者):

    • 地院判決: 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罪名:普通傷害罪加重二分之一)。

  3. 盛鐵夫、劉超群、鍾延洲、趙子健:

    • 地院判決: 無罪

    • 原因: 法院認定陳文溪中槍死亡及林江邁受傷是由傅學通與葉得根個人行為所致,其餘四人在場並無共同實施殺害或傷害之犯意與行為。

四、 是否屬於「冤獄」?

這六人的案件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冤獄」(即無辜平民遭政府誣陷囚禁/處決),但具有極高的政治宣傳與司法操作色彩

  1. 對這六名查緝員而言:

    • 非完全冤枉,但有政治處置成分: 傅學通與葉得根確實存在當街毆打婦女及開槍致人於死的客觀事實。但在事件剛爆發時,政府為了平息民憤,迅速將六人押送憲兵隊並移送法辦,並在新聞媒體上高調刊登大頭照定性為「凶犯」;事件演變成大規模武力鎮壓後,司法程序亦受當時政治局勢所牽動。

  2. 對二二八事件整體而言:

    • 真正的大規模冤獄發生於事後: 這六人是引爆事件的「事端起因者」,並非二二八事件中被警備總部、軍法處廣泛逮捕、槍決或失蹤的成千上萬臺籍菁英與無辜民眾(後者方為歷史上所指二二八事件的大規模「冤獄」與受害者)。

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 的歷史報紙版面與相關新聞報導。以下為兩張圖的詳細文字整理與紅框標註部分的說明:

第一張圖:報紙報導與相片

大字標題

  • 二一二二八事件 筆禍凶犯真像

內文內文內文

  • 【本報訊】昨(三)日本報所載,二・一二八事件之兇犯盛鐵夫(卅八歲)浙江人,鍾廷洲(廿七歲)江西人,趙子健(卅一歲)安徽人,劉超群(卅一歲)四川人,傅肇通(廿九歲)廣東人,葉得根(卅二歲)羅達人等六人已押在第一監獄,各犯照片如右,以供讀者參考。

  • (附有 6 位涉案人士的黑白肖像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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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1947 年二二八事件的官方檔案互相印證,但有幾個地方需要特別校正。尤其是「筆禍凶犯」這個標題,以及這 6 人究竟是什麼身分,不能直接理解成「二二八事件六名主要兇犯」。

一、先說結論

你貼出的報紙內容:

「二一二二八事件 筆禍凶犯真像」
「二・一二八事件之兇犯盛鐵夫……鍾廷洲……趙子健……劉超群……傅肇通……葉得根等六人已押在第一監獄,各犯照片如右……」

基本上不是後人杜撰的名單。

國家檔案資訊網確實保存了一批 1947 年 3 月 1 日產生、與《中華日報》有關的二二八事件資料,檔案案名為「拂塵專案附件」,其中明確把:

  • 盛鐵夫
  • 葉得根
  • 劉超群
  • 鍾延洲
  • 趙子健

等人列入二二八相關政治案件資料,而且檔案還特別作了人名校訂,例如:

「劉超祥應為劉超群」
「趙子鍵應為趙子健」

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你貼出的報紙文字中的人名,存在異體、誤植或 OCR/轉錄差異


二、這張報紙真正值得注意的是「筆禍」

「筆禍」在這裡不是普通的「寫錯文章」。

1947 年 2 月 28 日事件爆發後,臺灣的報紙、廣播與各種宣傳資訊,都被捲入政治鬥爭。

尤其是在 3 月初軍隊進入臺北、政府重新控制新聞與通訊之後,新聞報導開始出現非常明顯的政治語言。

所以:

「筆禍凶犯真像」

比較接近當時官方/親政府新聞敘事中的:

「製造煽動性輿論、散播不實消息、以文字或宣傳煽動事件的人」

而不是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殺人犯」。

換句話說,這個標題中的「凶犯」不能直接翻譯成:

「這六個人就是二二八事件的六個主要殺人犯。」

這樣理解會產生很大的歷史誤差。


三、為什麼報紙會把他們的「大頭照」登出來?

這其實是這張報紙非常有歷史價值的地方。

報紙寫:

「各犯照片如右,以供讀者參考。」

這種寫法帶有非常明顯的官方治安/宣傳性質

它的目的至少有三層:

功能意義
身分辨識讓民眾知道政府所指稱的涉案人物長什麼樣
責任指認將二二八事件的一部分責任集中到特定個人
輿論定性在審判或案件完整事實尚未公開前,先以「凶犯」稱呼

所以這張照片不能只當成「六名犯人的合照」。

它其實是:

1947 年二二八事件官方敘事形成過程的一份新聞史料。


四、最需要注意:這六個人並不等於「二二八六大主謀」

這是我認為最需要修正網路文章的地方。

目前能從國家檔案看到的是,這些人確實被當時政府的政治案件資料列入二二八相關案件。

例如國家檔案的索引直接把「盛鐵夫、葉得根、劉超群、鍾延洲、趙子健」等人與二二八事件相關資料放在同一檔案脈絡中。

但是:

「被政府逮捕/列為案件嫌疑人」

「已經被司法判決為二二八事件的主要犯罪者」。

這兩件事情一定要分開。


五、還有一個非常有意思的地方:官方檔案本身也在「修正報紙的人名」

你提供的報紙文字寫:

鍾廷洲
趙子健
劉超群

而國家檔案的整理資料則特別指出:

劉超祥應為劉超群
趙子鍵應為趙子健

同時檔案主題索引中出現:

鍾延洲

因此我們看到一個很典型的1947年報紙史料問題:

報紙 → 當時排版/記錄 → 後來檔案整理 → 現代轉錄

中間可能出現姓名異寫。

所以如果要做學術性的引用,最好不要直接把 Facebook 圖片上的名字當成最後定本,而應該標示:

「原報刊作○○○,國家檔案整理資料作○○○。」

這會比單純「更正」更加嚴謹。


六、這張報紙的時間點也非常重要

國家檔案資料顯示,相關《中華日報》資料的產生日期是:

民國36年3月1日=1947年3月1日

而二二八事件是:

1947年2月27日:查緝私煙事件
2月28日:民眾抗議、衝突擴大
3月1日前後:臺北局勢急遽變化
3月8日起:國軍部隊陸續抵臺、鎮壓擴大

因此,這種「凶犯照片」新聞出現在事件爆發後非常短的時間內。

它不是十幾年後的歷史回顧,而是:

事件正在發生時,當時政權所發布的新聞敘事。

這使它具有相當高的一手史料價值。


七、但是「一手史料」不等於「內容全部為真」

這一點尤其重要。

研究二二八事件時,可以把這張報紙分成三層閱讀:

① 可以直接確認的事實

例如:

「某報紙在1947年3月初刊登了六人的照片。」

這是可以直接由報紙本身證明的。

② 當時政府所宣稱的事情

例如:

「這六人是二二八事件的凶犯。」

這首先是1947年當局對他們的定性

③ 歷史學者今天如何判斷

則必須再查:

  • 逮捕紀錄
  • 警備總部資料
  • 軍法審判紀錄
  • 臺灣高等法院資料
  • 國家檔案
  • 228事件研究資料
  • 家屬口述
  • 同期其他報紙

才能判斷每個人的實際行為與責任。

因此最嚴謹的寫法不是:

「六名二二八凶犯。」

而是:

「1947年3月初,《中華日報》等報刊將盛鐵夫、鍾延洲、趙子健、劉超群、傅肇通、葉得根等人列為二二八事件相關案件的『凶犯』,並刊登其照片。這反映了當時官方新聞對涉案人士的政治定性;至於六人的實際涉案程度,仍須與司法及檔案資料交叉比對。」

這樣才不會把當時的政治宣傳語言直接當成後來已證實的歷史事實


八、目前可以確認的一個重要線索

國家檔案資訊網的這份檔案非常值得繼續追。

它的檔號是:

A803000000A/0036/340.2/5502.3/8/002

案名:

「拂塵專案附件」

產生日期:

1947年3月1日

來源:

中央委員會文化工作會

內容包括《中華日報》1947年3月至6月的相關資料,而且檔案主題直接包括:

「臺北二二八事件」
「二二八暴動」
「二二八事變」
「中華日報」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軍法處」

更重要的是,資料中不只出現這六個名字,也包含大量其他二二八案件人物。

所以它其實可以拿來做一個很有意思的研究:

「1947年3月《中華日報》如何建構二二八事件的『凶犯』形象?」

這會比單純查「這六個人是不是兇手」更有歷史價值。


最後補一點

你給的 Facebook 連結本身,我目前無法可靠讀取其中的圖片內容;如果你要我把兩張報紙逐字辨識、紅框處逐字考證,最好直接把 Facebook 貼文中的兩張圖片上傳。我可以進一步做成:

「原報紙文字 → 人名校勘 → 國家檔案對照 → 六人身分/案件 → 哪些是官方指控、哪些有司法證據 → 修正版歷史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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