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埔急公好義牌坊」女性傳奇人物-姜胡氏(姜朝鳳宗族)+『急公好義』牌坊是新竹縣客家人的唯一牌坊,全台灣第一座急公好義牌坊(全國只有兩座與洪騰雲同時核准建坊)

 











急公好義坊最初位於西門,其所坐落的那條路,當地人稱為「石坊街」,也就是現今台北市衡陽路與重慶南路口,日治時期移到二二八公園,也就是現在看到急公好義坊。
急公好義坊,全台灣只有二座,你在台北二二八公園內就可看到同樣是光緒十三年皇帝硃批「福建台灣巡撫劉銘傳奏:台北府淡水縣四品封典同知銜貢生洪騰雲,因府城建造考棚行署,捐助田地並經費銀兩,核與請旨建坊之例相符,仰懇天恩,給予「急公好義」字樣,以示觀感。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十六日,奉硃批著照所請,禮部知道,欽此。光緒十四年立。」石柱上有楹聯數幅,分別鐫刻在柱子門面上。其中一幅寫著:「慷慨荷宸褒,見義勇為,綽楔留芳年古仰;捨施先試院,有基勿壞,士林遍譽一時新。」 另外還有一幅寫著:「培子孫數十世種福之田,積善有餘慶,看雲礽聯甲第;體國家三百年養士之德,博施宏素願,允邀日下沛恩綸。」
在台北建城前兩年,台北府淡水縣有位家財萬貫的貢生洪騰雲,因捐獻城內的田地及銀兩,並興建考棚,台灣巡撫劉銘傳為褒揚洪騰雲,於清光緒十三年(西元一八八七年)奏請建坊以示獎勵。清光緒十四年(西元一八八八年),坊成於台北城西門內的市街,街道還因此稱為「石坊街」(今衡陽路)。在日治時,因石坊佇立於街道中央而妨礙交通,而遷建於現228紀念公園內迄今。
由於年代久遠,急公好義坊石柱上的題字,有些字不太清楚,因此就將文獻資料上記載的題字對聯內容,貼上來供各位參考,如果有興趣,可以再去現場比對看看:
正面內柱:
培子孫數十世種福之田,積善有餘慶,眴看雲礽聯甲第
體國家三百年養士之德,博施宏素願,允邀日下沛恩綸
正面外柱:
高誼重斯文,規拓風簷,下筆聲添蠶食葉
令名騰上國,恩頒綸閣,褒榮詔寵鳳銜書
背面內柱:
稼檣體艱難,食德飲和,樽節退讓以明禮
鄉間重模楷,言坊行表,令聞廣譽施於身
背面外柱:
慷慨荷宸褒,見義勇為,綽楔留方千古仰
捨施先試院,有基勿壞,士林遍譽一時新
每副對聯內容,確實都滿符合洪騰雲的捐建考棚善舉及生平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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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埔急公好義牌坊」實質上符合文化資產法理上的保護條件,但因其建築主體早已坍毀且構件散失,目前並未具備獨立的古蹟或歷史建築法定身分,而是作為國定古蹟「金廣福公館」歷史脈絡與附屬物件的一部分受到保護。

法定文化資產身分現況

  • 非獨立文化資產:該牌坊(清光緒年問因姜榮華捐資撫墾獲頒建坊)在日治時期即已倒塌拆除,並未如台北二二八公園內的洪騰雲「急公好義坊」般完整保存並列名獨立古蹟。

  • 屬國定古蹟關聯構件遺留的「急公好義」聖旨牌、石柱及殘件,長期存放於國定古蹟金廣福公館與姜家相關古蹟建築群範圍內。在文資法的實際運作中,這些構件屬於國定古蹟整體歷史文化價值與動產/附屬物件的一部分,受《文化資產保存法》關於古蹟附屬文物與區域維護的規範保護。

文化資產價值分析

若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所定義的保護對象與指定評估基準(如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來看,該牌坊遺構與歷史歷史紀錄具備高度的文資適格性:

  • 歷史價值為清代臺灣巡撫奏請朝廷表彰大隘墾首家族(北埔姜家)捐助撫墾、維持地方治安與隘墾事務之重要物證,見證新竹大隘地區開墾史。

  • 稀少性與代表性:清代朝廷在臺灣頒建之「急公好義」牌坊屈指可數(如臺北洪騰雲坊、北埔姜榮華坊),具備極高之歷史稀缺性與地方文史代表性。

  • 藝術與工藝價值遺留之石構件(如聖旨牌、額枋刻字與石雕)反映清末臺灣地方牌坊之石雕藝術與建材特色。

保存與處理可行性

依現行文資法規與實務,該牌坊的保護與再利用主要有以下途徑:

途徑法定機制與作法
納入古蹟附屬物件管理納入「國定古蹟金廣福公館」之保存維護計畫(宗族與古蹟管理團隊管理),進行科學化凍結保存、數位紀錄與展示。
登錄為「古物」針對現存之「急公好義」聖旨牌及完整石柱等物件,單獨向地方文化局申請登錄為一般或重要「古物」。
原址意象復原/重建若欲辦理異地或原址重立,須由專業團隊進行殘件考古比對與復原設計,並經文化部古蹟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對於「北埔急公好義牌坊」這類主體坍毀、構件存留,且散置於古蹟(金廣福公館)範圍內的物件,在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及相關子法之架構下,適用與保護涉及之詳盡法條如下:

一、 文化資產範疇與「附屬設施/構件」法理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古蹟及附屬設施之定義)

    • 條文內容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一、有形文化資產:(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適用解析急公好義牌坊構件(聖旨牌、石柱殘件)存放於國定古蹟金廣福公館範圍內,若實務上認其為古蹟整體脈絡之一部分,即屬古蹟本體或其「附屬設施/附屬構件」之範疇。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普查、提報與列冊追蹤)

    • 條文內容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 適用解析尚未取得獨立法定地位之牌坊構件,民間或個人可依本條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啟動資產價值評估與列冊追蹤。

二、 管理維護與計畫擬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1 條(管理維護責任)

    • 條文內容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 適用解析牌坊構件既存於古蹟範圍內,其日常安全防護、防盜與環境清潔,屬金廣福公館所有人或管理人之日常管理維護責任。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3 條(管理維護計畫)

    • 條文內容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 適用解析古蹟管理人擬定之「管理維護計畫」中,應載明園區內散落、存放之歷史殘件(含牌坊石柱、聖旨牌)之保存及紀錄清冊。

  3.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2 條與第 6 條(動產與構件之管理)

    • 條文內容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應包含「文物或附屬物件之紀錄與防災清冊」。

    • 適用解析明確規定古蹟範圍內的附屬文物、散落構件必須建立圖冊、定期點交,避免因地震或盜採而流失。

三、 獨立古物之登錄與保護途徑(若欲獨立給予法定身分)

若要將牌坊殘件自古蹟附屬物件中單獨劃出,賦予其法定資產地位,適用「古物」專章: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5 條(古物分級與列冊)

    • 條文內容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7 條(一般古物之指定公告)

    • 條文內容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適用解析縣市政府(新竹縣文化局)可依法將「急公好義聖旨牌」或完整石柱登錄指定為「一般古物」,給予明確的法律保護與輔助。

  3.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一般古物指定基準)

    • 適用基準條文

      • 二、具有地方重要人物或歷史事件之深厚淵源者。(反映姜榮華及大隘墾首家族撫墾歷史)

      • 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者。(清代巡撫奉旨建坊之旌表制度)

      • 五、數量稀少者。(全臺急公好義牌坊屈指可數)

四、 開發破壞之防禦與開發行為限制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工程不得破壞完整性)

    • 條文內容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有前項所列情形之虞者,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應經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 適用解析周邊若有營建工程,不得危害存放牌坊構件之古蹟區域及結構完整性。

  2.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7 條(開發時發見具古物價值者)

    • 條文內容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辦理。

五、 罰則與刑事責任(防範毀損與竊盜)

若有人對金廣福公館內之急公好義牌坊構件進行破壞、盜賣或侵占,適用以下重罰: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款(毀損刑事處罰)

    • 條文內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年以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 適用解析牌坊石柱若屬國定古蹟金廣福公館之「附屬設施/構件」,任何意圖破壞、搬移、打碎石材之行為,即構成第 103 條之公訴罪,面臨刑事徒刑與高額罰金。

總結法理適用脈絡

保護態樣適用法規條文法理意義與保護效益
現狀保護《文資法》第 3 條、第 21 條、第 23 條作為國定古蹟金廣福公館之「附屬設施/構件」,包含於古蹟整體維護計畫內管理,防範遺失與受損。
獨立身分《文資法》第 65 條、第 67 條 及《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可將「急公好義聖旨牌」等獨立審議登錄為「一般古物」,獲得法定專項動產保護。
刑事罰則《文資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款竊取或毀損該牌坊殘件,視同毀損古蹟附屬設施或古物,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洪啟宗醫師-洪騰雲(急公好義+北埔姜家與台北洪家)曾是台北城第三富商,清朝時台灣只有台南一座考棚(科舉考場),考生都要辛苦走到台南應考,洪騰雲就捐一大片地蓋考棚,在中山南路忠孝西路一帶,朝廷還頒給他「急公好義」牌坊,牌坊在二二八公園/林占梅古琴「萬壑松」/北市議會舊址土地賤租 | 姜朝鳳宗族 | 生活綜合分享 | 痞客邦 | PIXNET


急公好義+北埔姜家與台北洪家+粵、福,客、閩+洪騰雲於是陸續捐出數公頃土地興建城牆、官署、官邸,也將洪家祖宅附近的空地捐建北部第一間科舉考棚土地捐贈者後代洪家向本報反映,指祖先捐地是「急公好義」滿足社會需求,不滿政府惡搞讓財團開發 | 姜朝鳳宗族 | 生活綜合分享 | 痞客邦 | PIX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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