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治時期,臺灣法律制度經歷了從傳統清律到日本近代刑法的轉變,執行死刑的方式/日治時期對於死刑的執行,主要採用**「絞刑」**。這是源自日本《明治刑法》的規定,當時日本採取絞刑作為唯一的死刑執行方式,這一體系也完整移植至臺灣/執行過程需要多位官員在場見證(即公文中提到的「立會」),包括檢察官、監獄長、醫師及相關書記官等,以確保死刑執行符合程序正義。
日治時期死刑執行是用絞刑
「死刑執行用絞架台設置及立會方通牒」(1896-09-12),〈明治二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三十卷司法教育學術〉,《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00001。
一份極具歷史價值的檔案,由您提供的檔案名稱與影像內容,以下為您整理的解讀與補充資訊:
檔案內容解讀
這份檔案的主旨為**「死刑執行場所之準備及相關規定」**。
日期: 明治29年(1896年)9月10日。
性質: 這是臺灣總督府民政局發出的正式公文(通牒),針對死刑執行場所的規劃與流程進行指示。
核心內容: 針對當時《監獄則》及《刑法》施行後的死刑執行,規定若有必要設置絞刑台(絞架台),應如何進行準備、由哪些單位(如監獄相關人員)負責立會(在場監督),以及具體的程序規範。
補充資料:日治時期死刑之執行
在日治時期,臺灣法律制度經歷了從傳統清律到日本近代刑法的轉變,執行死刑的方式也隨之明確化:
執行方式: 如您所提,日治時期對於死刑的執行,主要採用**「絞刑」**。這是源自日本《明治刑法》的規定,當時日本採取絞刑作為唯一的死刑執行方式,這一體系也完整移植至臺灣。
執行場域: 絞刑並非在公開場合進行,而是在監獄內設立專門的「刑場」或臨時絞刑台。此公文正是為了確保各地在需要執行時,能依照統一的標準流程建設絞刑台並嚴謹落實執行程序。
程序嚴謹性: 為了維護法律的威嚴與執行過程的合法性,執行過程需要多位官員在場見證(即公文中提到的「立會」),包括檢察官、監獄長、醫師及相關書記官等,以確保死刑執行符合程序正義。
這類檔案在研究臺灣司法史、監獄制度演變以及殖民地法律實踐上,是非常關鍵的第一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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