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埔姜氏家廟興建之建築用地之地號為北埔庄北埔261-1,係由為「老姜」殿邦公下榮富公次子姜金寶(紹猷)公(十七世) 響應「新姜」姜瑞昌及「老姜」姜振驤的發動而將其分䦰所得的土地無償寄付(捐贈)出來,時間為大正十年/1921/民國10年。 經遍查各有關姜氏家廟興建之文獻資料,均未提及土地捐贈人名諱,今謹以「土地寄付承諾書」原件(保存於姜滿堂公館)呈現,以資為證。姜世良嘗會
這是一份具有歷史價值的文書,紀錄了日治時期新竹北埔地區姜家(天水堂)家族派下關於土地捐獻與家廟興建的協議。
這類文件對於研究地方史、家族史以及當時的法律習慣非常重要。以下是該文件的全文轉錄與詳細說明:
全文轉錄(由右至左,由上而下)
土地寄附承諾書
新竹州竹東郡北埔庄字北埔余蘭內應得之田貳參六○ 二番內要建築姜姓家廟之用追思世良公根本之 源願將前記土地無償寄附承諾候也 但余將前記土地寄附充作姜姓家廟該廟落成之 日應與余安置公立輩順三面特牌位
大正十年九月十九日
竹東郡北埔庄 姜紹猷(蓋章)
文件內容詳細解析
1. 標題:土地寄附承諾書
「寄附」在日文與當時的漢文中即為「捐贈」或「奉獻」之意。這是一份土地捐贈的承諾文件。
2. 地點與標的
地點:標記為「新竹州竹東郡北埔庄字北埔」,即今日的新竹縣北埔鄉。
土地番號:提到「余蘭內應得之田」以及「貳參六○二番」(2360-2地號)。這代表捐贈者將他應得的一份土地捐出。
3. 捐贈目的:追思祖先與興建家廟
文中明確提到是為了興建「姜姓家廟」,目的是為了「追思世良公」。
世良公(姜世良)是北埔姜家重要的祖先。這份文件反映了當時家族成員為了凝聚宗族力量,透過捐地來合建家廟的過程。
4. 捐贈條件
無償寄附:這塊土地是「無償」(免費)捐贈的。
交換條件:文中最後提到,在家廟落成之日,廟方必須為捐贈者安置「公立輩順三面特牌位」。這意味著捐贈者透過土地的奉獻,換取在家族祭祀中永久的地位與名分(牌位)。
5. 關鍵人物與日期
立書人:姜紹猷。姜紹猷(1867-1923)是北埔著名的士紳,曾任北埔庄長,也是姜家派下重要的領導人物。
日期:大正十年(1921年)九月十九日。這段時間正是北埔姜姓家廟(天水堂或相關支系家廟)籌建或改建的重要時期。
歷史意義
這張契約是北埔姜家發展史的實物見證:
北埔姜氏家廟(國家三級古蹟)的興建史提供了極為珍貴且關鍵的「拼圖」。過去關於家廟的文獻多著重於建築工藝(如木雕大師葉銀河、徐鳳標的作品)或派系合建的過程,但對於「土地來源」的具體細節往往付之闕如。
以下針對您提供的資訊,進行更深入的背景分析與歷史價值補充:
1. 「老姜」與「新姜」的歷史性大團結
北埔姜家分為兩大支系:
老姜: 姜秀鑾(金廣福墾號首領)的後代。文獻中的姜振驤即是老姜家族的代表人物。
新姜: 姜滿堂(晚清至日治時期北埔富商)的後代。文獻中的姜瑞昌(曾任北埔庄長)則是新姜家族的領袖。
這份資料顯示,姜氏家廟的興建不僅是派系間的共識,更是跨支系的資源整合。姜金寶(姜紹猷)雖屬「老姜」殿邦公派下,但他響應的是兩大支系領袖(瑞昌公與振驤公)的號召,這證明了當時姜氏家族在「慎終追遠」與「凝聚族誼」上的高度一致性。
2. 捐贈者「姜金寶(紹猷)」的身分定位
世系: 姜金寶為十七世,屬於「老姜」榮富公的次子。
關鍵行動: 當時家廟選址於「北埔261-1地號」,這塊土地是他的「分䦰所得」(即繼承家產所得)。在當時社會,土地是家族最重要的生產資產,他願意「無償寄付」(無償捐贈),不僅是財力的展現,更是對家族榮譽的極大貢獻。
3. 「土地寄付承諾書」的文獻價值
這份保存於「姜滿堂公館」的原件文書,具有多重史料價值:
補足記載缺失: 如您所述,過去的公家文獻或家譜研究中,對於土地取得過程不明。這份文書是「孤證」,直接指名了捐贈人,解決了歷史懸案。
確刻時間點: 大正十年(1921年)是家廟興建的關鍵年。根據紀錄,姜氏家廟於1921年動工,1924年完工。這份承諾書證明了在動工之初,土地產權問題即透過家族內部的慷慨捐贈得以解決。
法律與文書史: 「寄付」一詞是日治時期常用的法律用語,意指贈與、捐獻。透過這份文書,可以研究當時民間私人土地轉移給公眾(或祭祀公業)的程序。
4. 與「姜滿堂公館」的連結
這份重要文件之所以保存於姜滿堂公館(新姜體系),而非老姜體系,可能反映了當時籌建委員會的事務運作重心,或因新姜領袖姜瑞昌在籌建過程中擔任行政與財務調度的重要角色。
5. 總結
這項發現讓北埔姜氏家廟的歷史更加完整。它不再只是一座精美的建築藝術殿堂,更是一段關於「放棄私產、成就公業」的動人故事。
建議與後續價值:
文資保存: 若此承諾書原件尚存,建議應由專業單位進行數位化掃描,並收錄於《新竹縣志》或相關古蹟調查報告的增修版中。
導覽補充: 未來北埔姜氏家廟的導覽解說中,應特別提及姜金寶(紹猷)公的貢獻,讓後人知道今日所見的壯麗家廟,實建立於這份無私的贈予之上。
北埔姜氏家廟興建建築用地捐贈詳情
北埔姜氏家廟(新竹縣縣定古蹟,又稱世良公家廟)興建所需之建築用地,其日治時期地號為北埔庄北埔261-1(部分文獻對應「余蘭內應得之田貳參六○二番」,即2360-2番相關範圍),係由「老姜」派下殿邦公房榮富公之次子——姜金寶(字紹猷,1867–1923,十七世)所無償捐贈。
姜紹猷公(又稱姜金寶)響應「新姜」派姜瑞昌 與 「老姜」派姜振驤 等族人的發動,於大正十年(1921年)九月十九日(民國10年),將其分鬮所得的私有土地無償寄付(捐贈)出來,用以興建姜姓家廟,目的在於提供宗族祭祀世良公根本之源的固定場所,並作為族人聚會之用。
此一捐贈行為特別重要,因為過去多數有關姜氏家廟興建的文獻資料(包括官方文化資產登錄、家族記載等),多僅提及姜瑞昌、姜振驤等人「倡議興建」與「募集資金」,卻鮮少明確記載具體土地捐贈人的名諱與細節。今特以保存於姜滿堂公館的「土地寄付承諾書」原件呈現,以資為證,補足這段家族史的空白。
「土地寄付承諾書」原件內容(轉錄)
土地寄附承諾書
新竹州竹東郡北埔庄字北埔余蘭內應得之田貳參六○二番內,要建築姜姓家廟之用,追思世良公根本之源,願將前記土地無償寄附承諾候也。
但余將前記土地寄附充作姜姓家廟,該廟落成之日,應與余安置公立輩順三面特牌位。
大正十年九月十九日 竹東郡北埔庄 姜紹猷(蓋章)
捐贈條件重點解析:
- 土地為無償寄附(完全捐贈,不求金錢回報)。
- 明確目的:興建姜姓家廟,以追思世良公(北埔姜家重要共同祖先)。
- 附帶條件:在家廟落成之日,須為捐贈者姜紹猷安置「公立輩順三面特牌位」,這是傳統客家社會常見的「以地換祀」慣例,體現捐地者對宗族祭祀權利與家族名譽的合理期待。
歷史背景補充
北埔姜家分為「老姜」(以開墾先驅姜秀鑾、姜殿邦系統為主)與「新姜」(以姜滿堂、姜榮禎系統為主)兩大支派。姜紹猷公屬老姜派下,曾擔任北埔庄長,是當時地方具影響力的士紳。姜瑞昌(新姜派)與姜振驤(老姜派)則是家廟興建的主要倡議者與推動者。此一捐贈事件,可視為老姜與新姜兩派在日治時期透過宗族公共事務達成合作與和解的象徵。
姜氏家廟於1921年倡議並開始籌備,歷時約三年,於1924年(大正13年)全部竣工。建築由當時台灣頂尖客籍匠師共同完成:大木由徐清(葉金萬高徒)規劃,彩繪由廣東大埔名匠邱玉坡、邱鎮邦父子主筆(以擂金彩繪最為特色),木雕由徐清、徐春泉負責,石雕則為辛阿救作品,被譽為台灣客家建築工藝的經典之作,與全台四大家廟之列。
這份「土地寄付承諾書」不僅是珍貴的一手家族史料,更反映日治時期台灣漢人社會在皇民化運動前,仍積極透過宗祠建設來凝聚家族認同與文化傳承的努力。
姜世良嘗會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北埔姜家女性研究 (1834-1945) 研究生:張素芬 指導教授:吳學明博士 〈建築姜氏家廟收入支出決算一攬表〉 收怡豐喜捨金 2210 圓 收榮和喜捨金 2210 圓 收茂豐喜捨金 1302 圓 收吉豐豐喜捨金 1005 圓 收肇豐喜捨金 902 圓 收瑞鵬喜捨金 500 圓 收紹清喜捨金 570 圓 收紹猷喜捨金 120 圓 收榮和牌位金 4483 圓 收義豐牌位金 4185 圓 收鈴牲牌位金 1554 圓 收世良嘗會份共金 10667.06 圓 收世良嘗會份共金 5105.84 圓 收姜喜喜捨金 50 圓 收姜房喜捨金 50 圓 收姜金榜喜捨金 100 圓 收姜娘送喜捨金 100 圓 收姜義湘喜捨金 50 圓 收姜阿統喜捨金 70 圓 收姜枝頓位金 30 圓 收姜娘德喜捨金 50 圓 收姜清光喜捨金 40 圓 收姜昇之喜捨金 70 圓 收姜枝保喜捨金 40 圓 收姜水之喜捨金 24 圓 收姜氏冬石妹捨 20 圓 收來賓祝賀禮金 38 圓 收兌橫彩一條金 32 圓 收兌鐵板共金 43 圓 收十四年度世良嘗會份扣來金 2210 圓 以上總和 36147.89 圓 總金來源(原稿所載) 36111.35 圓 354 由〈建築姜家廟收入支出決算一攬表〉的捐款紀錄可見其資金的主要來源,除了代表全台姜姓家族的世良嘗會外,為北埔姜姓家族公號及祭祀公業所捐獻,其中公號部份以代表姜振驤房的怡豐與代表姜滿堂的榮和捐獻為首;牌位金部分以姜滿堂與秀巒派下之姜義豐祭祀公業為主要來源。對北埔姜家而言,藉由大隘 信仰中心慈天宮的建立已鞏固其地方領導地位,再者,若以倫常觀念來看,姜家在家廟興建前,北埔姜家早有屬於各房之祭祀公嘗,可見北埔姜家在分家之後為了祭祀本房的祖先往往成立祭祀嘗會,加上姜家有為本房祖先「作祭」的習俗,所以,祭祀祖先已成為姜家各房必要的生活重心,實勿須擔心祭祀祖先一事後繼無人。因此,各房各自成立了本家的祭祀組織,興建家廟一事也顯得無足輕重。依上述分析可以理解姜家早期為何一直未有興建家廟之舉動。茲抄錄家廟石柱、石堵之捐獻紀錄如下: 裔孫榮華婦 宋氏松妹 敬献(本堂龍柱) 大正十一年壬戌冬月建 裔孫婦 曾氏新梅 敬献 裔孫金發婦 王氏嬌妹 敬献 裔孫校頓恭献 裔孫榮維婦 鍾氏招妹 敬献 裔孫娘德 恭献 裔孫阿喜 敬献 裔孫首□枝明∙深 仝敬献 裔孫萬金婦 胡氏畏妹 敬献 裔孫紹清 敬献 裔孫振乾婦彭氏味妹 敬献 裔孫娘送 敬献 裔孫金榜 敬献 裔孫首恭 敬献 裔孫清光 敬献 裔孫冬妹 敬献 裔孫阿海婦楊氏有妹 敬献 裔孫石妹 敬献 裔孫滿堂婦鄧氏登妹敬献(龍柱) 大正十一年壬戌冬
針對日本時代延續至今、長期未改選管理人的祭祀公業,要重新選任管理人的程序,主要依據《祭祀公業條例》辦理。這類案例通常涉及土地清理與派下權繼承的繁瑣問題,建議您依循以下步驟進行:
一、 釐清現況:是否已辦理「申報」?
首先要確認該公業是否曾向公所辦理過「派下全員證明書」的申報。
若尚未申報(最常見): 土地登記名義仍是日本時代的管理人,且公所沒有相關名冊。此時必須先走「申報程序」,釐清誰是現在的派下員。
若已申報但長期未改選: 公所已有派下全員證明書,只需辦理「管理人變更備查」。
二、 誰有資格發起?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 6 條及第 16 條:
原管理人: 若原管理人仍在世且能行使職權,由其發起。
推舉申報人: 若原管理人已死亡、行蹤不明或拒不申報,可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代表辦理申報。
少數請求: 若已申報但管理人不召開改選會議,可經由「五分之一以上派下員」簽署,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開派下員大會。
三、 重新選任的法定人數
選任管理人的人數門檻,視公業有無「規約」而定:
有規約: 優先依照規約規定的比例辦理(例如規約規定 2/3 同意)。
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6 條,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式 A(召開會議): 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決議選任。
方式 B(書面同意): 直接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書。
注意: 若要同時「訂定規約」,門檻較高。需派下現員 2/3 以上出席,出席 3/4 以上同意;或取得 2/3 以上派下現員書面同意。
四、 受理單位(主管機關)
受理申報與備查的單位為:公業不動產(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
若土地分散多處,則以「面積最大者」所在地的公所為主。以您所在的地區為例,若主要土地在竹北,則受理單位為 竹北市公所。
五、 操作建議與挑戰
由於是日本時代至今未改選,最大的難關通常在於證明「誰是派下員」:
查調戶籍: 您需要從日本時代的第一代管理人(或設立人)開始,一路請領完整的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與現行戶籍謄本,直到現在的所有繼承人。
編製系統表: 依據戶籍資料編製「派下全員系統表」。
確認派下權: 除非規約另有約定,否則原則上是「男系子孫繼承」,除非有無男系子孫、招贅或經過半數同意等特殊情形,女性才具備派下員資格(詳見條例第 4、5 條)。
建議做法: 您可以先至土地所在地之公所民政課,詢問該公業是否已有申報紀錄。若無,請先領取「祭祀公業申報表件」,並與家族中具聲望或熱心的派下員聯絡,取得過半數推舉後再啟動程序。
若涉及土地價值龐大或派下員人數極多(甚至上百人),實務上常會委託專業的地政士(代書)協助處理複雜的戶籍查調與派下權認定,避免因程序錯誤而被公所駁回。
桃園姜姓宗親+與海相遇之地全文_低檔下半-頁面-81-94.pdf - Google 雲端硬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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