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明治33年,1900年)臺灣辨護士(律師)職服的官方設計圖/法治制度現代化過程中,對於法律從業人員穿著的嚴格規範/源自 1900年(明治33年)1月25日 公布的 「辨護士職服規程」(府令第六號)/研究台灣法制史、服飾史非常珍貴的一手史料,清楚地展現了120多年前台灣法律人的職業形象。
日治時期辨護士職服
辨護士職服規程(府令第六號)「辨護士職服規程(府令第六號)」(1900-01-25),〈明治三十三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十卷司法教育學術交通〉,《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481006。
這兩張圖片是關於日治時期(明治33年,1900年)臺灣辨護士(律師)職服的官方設計圖說。這些文件記錄了當時法治制度現代化過程中,對於法律從業人員穿著的嚴格規範。
以下是針對圖片內容的辨識與詳細說明:
一、 圖片文字辨識(繁體中文)
第一張圖片
上方標題: 「第二圖 背面」
內容描述: 呈現辨護士長袍(法袍)的背面設計。其特徵在於領口延伸至背部的扇形裝飾,上面繡有細緻的花紋。
第二張圖片
左側標題: 「第二圖 前面」
右側標題: 「第一圖」
內容描述: * 左側: 呈現長袍的正面設計,可以看到對襟處的扇形領緣(胸飾)與花卉刺繡設計,具有明顯的明治時期西化影響下的禮服風格。
右側(第一圖): 呈現職帽(辨護士帽)的設計。這是一種圓頂且邊緣有波浪紋裝飾的軟帽。
二、 歷史背景補充
根據您提供的資料,這份規範源自 1900年(明治33年)1月25日 公布的 「辨護士職服規程」(府令第六號)。
辨護士(律師)的身分象徵: 在日治時期的司法制度中,辨護士、判官(法官)及檢察官在法庭上皆須穿著特定的職服,以彰顯法律的嚴肅性與身分。
設計特徵:
花紋: 領口與胸前的刺繡通常採用唐草紋或桐花紋(日本政府常用紋章)。
形制: 這種職服雖受西式法袍影響,但剪裁上仍保留了部分日式袍服的寬大袖口特徵。
文化意義: 當時的台灣律師必須依此規定製裝,這標誌著臺灣進入近代司法體系的一部分。
三、 檔案來源
典藏機構: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全宗名: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保存等級: 永久保存(反映其法律史的重要研究價值)。
這份圖樣是研究台灣法制史、服飾史非常珍貴的一手史料,清楚地展現了120多年前台灣法律人的職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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