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無黨籍新竹縣議員(第三選區:新豐鄉)何智達目前並沒有任何犯罪紀錄或涉入不法案件的報導。 何智達議員為教育界出身(曾任新湖國中訓導主任、忠孝國中主任等職)/土地投資遭詐欺判刑 民進黨竹縣議員何建樺:絕無犯意、遺憾判決
土地投資遭詐欺判刑 民進黨竹縣議員何建樺:絕無犯意、遺憾判決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報導:土地投資遭詐欺判刑民進黨竹縣議員何建樺:絕無犯意、遺憾判決),此案的主要訴訟與判決進度如下:
1. 司法判決結果(2025年7月)
新竹地方法院已於 2025年7月 審結並做出判決。由於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進行 認罪協商程序,最終判決結果為:
罪名:犯詐欺取財罪。
刑責: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和解與還款:何建樺已將犯罪所得1,500萬元全數返還給告訴人劉姓男子,雙方在法庭上達成和解。
2. 當事人何建樺回應
消息曝光後,何建樺於2025年7月24日公開回應,對判決結果表示深感遺憾與無奈。他強調自己並無詐騙犯意,認為整個過程屬於合資投資土地失敗後的財務與資金意見分歧,且他已當庭返還資本並與對方和解。
3. 議員職權受影響程度
根據新竹縣議會的說明,由於此案最終是以「認罪協商」判處緩刑免入監,在法律規定上,其緩刑期間並不影響其繼續行使新竹縣議員的職權。在近期(如2026年6月底)的公開地方活動中,他仍照常出席新竹縣內(如湖口鄉波羅汶溪災後勘查)的議員地方考察與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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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及 2026 年 6 月最新修法的規定,新竹縣議員何建樺在涉及土地投資詐欺案判刑確定後,是否能再次參選,主要取決於他所觸犯的法條罪名以及刑罰的執行狀況。
綜合現行的法律條文與最新修法趨勢,分析如下:
1. 最新修法:放寬「緩刑」限制,但加嚴「詐欺犯」限制
立法院於 2026 年 6 月 12 日三讀通過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修正案,針對參選的消極資格(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條件)進行了以下重大調整:
放寬: 排除「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的消極資格限制。也就是說,未來一般犯罪若獲得「緩刑」宣告,在緩刑期間內將不再被剝奪參選權,仍可登記參選。
加嚴(關鍵): 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2. 何建樺的個案狀況分析
根據 2025 年 7 月的司法判決,何建樺因涉及土地投資糾紛,被新竹地方法院依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 3 年(犯罪所得皆已全數返還)。
他能否再次參選,必須區分以下兩種法令適用情況:
情況 A:若屬於一般刑法詐欺罪(且未觸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在 2026 年 6 月修法前,現行《選罷法》第 26 條第 9 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於「緩刑期間」內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但因為 2026 年 6 月 12 日新法修正通過,已特別明定「受緩刑宣告者不受此限」。因此,若純屬一般刑法詐欺且獲緩刑,依據最新修正通過的條文,他將不再受緩刑限制,可以再次登記參選。
情況 B:若其罪刑涉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罪
由於 2026 年 6 月 12 日三讀通過的條文中,特別增列了「排黑/排詐條款」,只要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將被納入終身不得參選的消極資格。
若經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其先前判決的案件屬於該條例規範的範圍,那麼不論他是否獲得緩刑,都將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結論
何建樺議員雖然獲得「緩刑 3 年」的宣告,在最新通過的《選罷法》修正案下,原則上緩刑者不再被限制參政權。然而,立法院同時增訂了嚴厲的詐欺犯排黑條款。因此,他未來能否再次參選,最終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在審查候選人資格時,依據其判決書所載之具體罪名與法條,認定是否屬於終身限制參選的詐欺犯罪範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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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無黨籍新竹縣議員(第三選區:新豐鄉)何智達目前並沒有任何犯罪紀錄或涉入不法案件的報導。何智達議員為教育界出身(曾任新湖國中訓導主任、忠孝國中主任等職),在地方政壇主打全職、專業民代,並以不開立政治獻金專戶的簡約方式參選。在多次議會質詢中,他主要關注地方教育(如松林國小擴校案)、財政預算與民生基層議題,形象較為清新,並無操守或刑事方面的爭議紀錄。 (13)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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