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6年「有限責任香山信用組合」日治時期的「信用組合」,地位等同於現代的「信用合作社」或「農會信用部」。「香山信用組合」(今新竹市農會前身之一)所發行的「出資證券」總督府為了活絡地方農村經濟、壓制傳統高利貸,大力推動地方紳商成立產業組合。當時的10圓出資,通常允許「分期繳納(拂込)」。表格中蓋有「貳圓五拾錢」的藍色印章,記錄了第一回至第四回的繳期,代表這口(10圓)的股款已經全額繳清。它最大的歷史意義不是金融。 而是: 地方自治的證據 日治後期臺灣農村出現大量: 信用組合 農事實行組合 青年團 水利組合 這些都是地方社會自主組織。在清代農村: 資金主要來自 錢莊 當舖 地主 高利貸 到了日治時代: 逐漸轉為: 郵便局儲金 信用組合 產業組合 這代表金融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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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張非常珍貴且具備極高歷史價值的日治時期地方金融文物。這張憑證並非現代定義下的「股票」,而是大正年間「香山信用組合」(今新竹市農會前身之一)所發行的「出資證券」。
它之所以能在當時「合法吸金」(募集資金),並非憑空捏造,而是完全依據當時的日本法律——《產業組合法》。
以下為您詳細解讀這張證券上的法條背景、運作機制與其歷史脈絡:
一、 核心法源:大正年間的《產業組合法》
這張出資證券能合法募集資金,其根本法源是日本明治33年(1900年)頒布、隨後延伸實行於台灣的《產業組合法》。
日治時期的「信用組合」,地位等同於現代的「信用合作社」或「農會信用部」。當時總督府為了活絡地方農村經濟、壓制傳統高利貸,大力推動地方紳商成立產業組合。
合法性的關鍵:依據該法,組合屬於法人組織,必須經由地方州知事(如新竹州知事)許可方能設立。它向成員(組合員)募集資金、發行出資證券,並在限定區域內開辦儲蓄與貸款業務,這是完全合法的法定金融行為。
二、 證券正面重要資訊解讀
從第一張正面圖可以看到,這張證券紀錄了以下核心資訊:
發行單位:「有限責任香山信用組合」
發行時間:大正十五年(1926年)五月三日(距今正好100年)。
出資人(組合員):蔡深 殿
出資面額:「壹口 金拾圓也」(一口為10圓)。
創辦負責人:左下方蓋章處可見組合長「張式穀」的簽印。張式穀(字毅仙)是新竹極具代表性的文化與政商名流,曾任新竹街長、新竹州協議會員,由他出面組建,代表了該組合在地方上的信用極高。
三、 證券背面「法條與命令」條款翻譯與分析
第二張背面圖詳細列出了該證券的權利義務限制,這正是當時依據《產業組合法》與該組合「章程(定款)」所制定的法律條款(採日文文言體併寫):
1. 繳入金額與分期紀錄(右側表格)
當時的10圓出資,通常允許「分期繳納(拂込)」。表格中蓋有「貳圓五拾錢」的藍色印章,記錄了第一回至第四回的繳期,代表這口(10圓)的股款已經全額繳清。
2. 核心條款解讀(左側文字)
背面條文規範了這筆資金的流動限制,這也是判定它不是一般股票,而是組合證券的法律依據:
關於責任與財產:
「本組合員ハ出資額ノ外……責任ヲ負フモノトス」 譯:本組合員除了已繳納的出資額外,(依據有限責任規定)不超過特定成數或僅以出資額為限,負擔組合債務之清償責任。
關於轉讓限制(最關鍵的合法集資防線):
「持分ハ組合ノ承諾ヲ得ルニ非サレハ之ヲ譲渡シ又ハ質権ノ目的ト為スコトヲ得ス」 譯:未經本組合的允許(同意),該持分(股份)不得自由轉讓給他人,亦不得作為質押(借貸擔保)的標的。
法理分析:這與現代上市櫃股票可以自由買賣不同。信用組合具有強烈的「地域性」與「互助性」,資金只能在香山庄當地的組合員之間流動,防止外部投機資金介入。
關於繼承與退出:
「組合員死亡ノ故ニ依リ相續人カ繼承ノ申出ヲ為付シ……」 譯:若組合員死亡,其法定繼承人若要繼承此持分,必須向組合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方可加入組合並變更名義。
結論
這件文物見證了100年前新竹香山地區,透過日本殖民政府的《產業組合法》框架,由地方仕紳張式穀等人發起,組織在地資本的歷史。
它不是現代常聽到的非法地下吸金,而是有法規明文保障、有嚴格轉讓限制、且帶有濃厚農村互助性質的「基層金融出資憑證」。這筆資金在當時轉化成了支持香山在地農業與商業發展的微型貸款,是新竹地方金融史極具份量的黃金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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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解讀大方向是正確的,但有幾個地方需要補充、修正與避免過度延伸。
整體評價
若以歷史文物鑑定角度來看:
可信度約 85~90%。
關於:
- 香山信用組合的性質
- 出資證券的法律基礎
- 組合員制度
- 持分不得自由買賣
- 繼承需經組合承認
- 地方金融互助功能
這些基本論述都符合日治時期信用組合制度。
但部分細節有些「現代化詮釋」,需要更謹慎。
一、它確實不是現代股票
這點完全正確。
日治時期的信用組合依據日本《產業組合法》設立,其組織型態比較接近:
- 信用合作社
- 農會信用部
- 德國 Raiffeisen 式農村信用合作社
而非股份有限公司。
組合員購買的是:
出資持分(持份)
而非可自由交易的股票。
因此證券名稱叫:
出資證券(出資證書)
而不是株券(股票)。
這一點從其他保存至今的信用組合出資證券也能看到相同形式。
二、「合法吸金」這個說法容易誤導
文章用「合法吸金」比較像網路文章的寫法。
法律上更精確的說法應是:
合法募集組合員出資金
因為信用組合募集資金有很多限制:
只能對組合員
不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資。
有地域限制
通常限定:
- 香山庄
- 鄰近區域
居民或產業從業者。
有資格限制
必須成為組合員。
不是任何人都能買。
因此它和今日上市公司向不特定人發行股票是完全不同制度。
三、「張式穀創辦」需要證據
文中提到:
由張式穀出面組建
這部分我會保留態度。
如果證券上確實蓋有:
組合長 張式穀
那只能證明:
他在大正15年擔任組合長。
但不能直接推論:
他就是創辦人。
除非找到:
- 設立認可文件
- 創立總會紀錄
- 《新竹州報》
- 組合沿革誌
否則這部分仍需考證。
四、關於有限責任的描述
文章寫:
出資額外可能仍須負擔一定責任
這部分必須看原件。
因為日治時期信用組合其實有數種類型:
- 無限責任信用組合
- 保證責任信用組合
- 有限責任信用組合
若證券正面已寫:
有限責任香山信用組合
則一般情況下:
組合員風險原則上以出資額為限。
這也是「有限責任」名稱的核心意義。
五、關於分期繳納的解讀
這部分相當合理。
當時信用組合出資額常見:
- 一口 10圓
- 一口 20圓
- 一口 50圓
許多農民一次拿不出全部金額。
因此採:
拂込(分期繳納)
制度。
若背面有四次「二圓五十錢」戳記:
2.5 × 4 = 10圓
那確實代表該口出資已全額繳清。
六、這張文物真正的重要性
我認為文章其實低估了它的價值。
它最大的歷史意義不是金融。
而是:
地方自治的證據
日治後期臺灣農村出現大量:
- 信用組合
- 農事實行組合
- 青年團
- 水利組合
這些都是地方社會自主組織。
香山信用組合正是其中之一。
地方資本形成的證據
在清代農村:
資金主要來自
- 錢莊
- 當舖
- 地主
- 高利貸
到了日治時代:
逐漸轉為:
- 郵便局儲金
- 信用組合
- 產業組合
這代表金融現代化。
地方人物網絡的證據
若出資人真是蔡深,
組合長是張式穀,
那麼這張紙其實保存了:
香山地方菁英與一般農戶的金融關係網絡。
對研究香山地方史而言價值很高。
最後結論
這篇文章的核心判斷基本正確:
✅ 是日治時期信用組合出資證券
✅ 法源確實來自《產業組合法》
✅ 不屬於非法吸金
✅ 不等於現代股票
✅ 持分受到轉讓限制
✅ 具有農村互助金融性質
但以下幾點應保留:
⚠️「張式穀為創辦人」尚需史料證明
⚠️「合法吸金」是通俗說法,法律上並不精確
⚠️ 有限責任範圍仍須依原始章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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