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戰後初期實施「三七五減租」土地改革政策時所訂立的《臺灣省新竹市私有耕地租約》。台灣近代史上極為重要的土地改革第一階段:三七五減租。規定地租不得超過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的 37.5%/保存完好的正本耕地租約

 


這是一份非常珍貴的歷史文獻,屬於台灣戰後初期實施「三七五減租」土地改革政策時所訂立的《臺灣省新竹市私有耕地租約》。

從這兩張照片中,可以完整解讀出當時的土地位置、租約雙方、以及簽訂的時間背景。以下為您整理這份文獻的核心歷史資訊:

📄 租約核心內容解讀

1. 土地基本資料

  • 租約字號:竹市產經字第 106 號

  • 土地坐落:新竹市舊社大字(即現今新竹市北區舊社里、湳雅里一帶)

  • 地號:可辨識的有 664665666 等地號。

  • 租賃期間:自中華民國 38年(1949年)1月1日起,至民國 40年(1951年)12月31日止,共計 參年

2. 契約當事人

  • 出租人(地主)姚〇明

    • 住址:新竹市南勢里(或南運里)福德新村...

  • 承租人(佃農)江石清

    • 住址:新竹市西區西門里中興路...

  • 證明人:西區區長 林〇極(蓋章)

3. 簽訂日期與官方印信

  • 立約日期:中華民國 38年(1949年)6月20日

  • 見證機關:加蓋有「新竹市政府大印」以及「西區公所填發機關圖記」。文件上方還貼有當時的中華民國印花稅票。

歷史背景與價值

這份租約見證了台灣近代史上極為重要的土地改革第一階段:三七五減租

  1. 實施年代的特殊性: 民國38年(1949年)4月,台灣省政府主席陳誠開始推動「三七五減租」,規定地租不得超過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的 37.5%。這份合約在 1949 年 6 月 20 日由新竹市西區公所登記填發,正值該政策剛推行之際。

  2. 地方家族與地名變遷

    • 承租人為江姓(江石清),土地位於舊社,這與新竹、北埔一帶(如頭前溪流域)的在地家族開墾史有很深的地域關聯。

    • 文件中的「舊社大字」延續了日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名稱,而證明人為「區長」,反映了戰後初期新竹市曾改制為省轄市、下設區公所(東、西、南、北、香山等區)的短暫歷史體制(隨後於民國39年重新改制為新竹縣轄市)。

這類保存完好的正本耕地租約,在台灣民間已越來越少見,是研究新竹地方誌、頭前溪下游拓墾史以及台灣土地改革史非常具體且珍貴的一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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