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戰後初期實施「三七五減租」土地改革政策時所訂立的《臺灣省新竹市私有耕地租約》。台灣近代史上極為重要的土地改革第一階段:三七五減租。規定地租不得超過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的 37.5%/保存完好的正本耕地租約
這是一份非常珍貴的歷史文獻,屬於台灣戰後初期實施「三七五減租」土地改革政策時所訂立的《臺灣省新竹市私有耕地租約》。
從這兩張照片中,可以完整解讀出當時的土地位置、租約雙方、以及簽訂的時間背景。以下為您整理這份文獻的核心歷史資訊:
📄 租約核心內容解讀
1. 土地基本資料
租約字號:竹市產經字第 106 號
土地坐落:新竹市舊社大字(即現今新竹市北區舊社里、湳雅里一帶)
地號:可辨識的有
664、665、666等地號。租賃期間:自中華民國 38年(1949年)1月1日起,至民國 40年(1951年)12月31日止,共計 參年。
2. 契約當事人
出租人(地主):姚〇明
住址:新竹市南勢里(或南運里)福德新村...
承租人(佃農):江石清
住址:新竹市西區西門里中興路...
證明人:西區區長 林〇極(蓋章)
3. 簽訂日期與官方印信
立約日期:中華民國 38年(1949年)6月20日
見證機關:加蓋有「新竹市政府大印」以及「西區公所填發機關圖記」。文件上方還貼有當時的中華民國印花稅票。
歷史背景與價值
這份租約見證了台灣近代史上極為重要的土地改革第一階段:三七五減租。
實施年代的特殊性: 民國38年(1949年)4月,台灣省政府主席陳誠開始推動「三七五減租」,規定地租不得超過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的 37.5%。這份合約在 1949 年 6 月 20 日由新竹市西區公所登記填發,正值該政策剛推行之際。
地方家族與地名變遷:
承租人為江姓(江石清),土地位於舊社,這與新竹、北埔一帶(如頭前溪流域)的在地家族開墾史有很深的地域關聯。
文件中的「舊社大字」延續了日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名稱,而證明人為「區長」,反映了戰後初期新竹市曾改制為省轄市、下設區公所(東、西、南、北、香山等區)的短暫歷史體制(隨後於民國39年重新改制為新竹縣轄市)。
這類保存完好的正本耕地租約,在台灣民間已越來越少見,是研究新竹地方誌、頭前溪下游拓墾史以及台灣土地改革史非常具體且珍貴的一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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