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7 年典型的官方/金融相關「領收證書」(收據),主要用於證明某一筆款項已經確實簽收。「新竹出張所」「為替」制度的引進,讓當時新竹、北埔等地方各大家族與官廳或商號往來時,不需要再馱運大量實體銀兩,而是透過郵政局或出張所進行匯兌。這種公文紙張由總督府印刷局統一印製,規格嚴謹,是研究早期台灣地方經濟活動、貨幣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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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張日治時期非常典型的官方/金融相關「領收證書」(收據),主要用於證明某一筆款項已經確實簽收。
以下為這張歷史文獻的詳細解讀與排版整理:
📄 證書基本資訊
證書名稱: 領收證書(上方由右至左書寫「商證領南」應為特定機構或格式的專用章,下方正中為「領收證書」)。
印製時間: 最下方邊緣印有「明治三十年十月印刷局印刷」(即 1897 年 10 月),屬於台灣日治極早期的官方標準公文格式用紙。
證書編號: 右側註明「禮い一五五五〇番」(禮字號第 15550 號)。
出張日附印(郵戳/機關印章): 右上方蓋有圓形戳印,隱約可見「新竹出張所」或相關金融、郵便機構的字樣,並有手寫日期(看起來像是明治三十一年)。
📝 內文與手寫字跡解析
1. 核心條文(印刷文言)
「右為替金額領收ノ證トシテ此證書交付候也」
白話翻譯: 右列之匯款金額已確實簽收,特交付此證書作為憑證。
關鍵字: 「為替(かわせ)」在日文中指的是匯款、匯票或票據交易。這代表此證書與金融匯兌有直接關係。
2. 金額(中央大字草書)
中央粗線框內以流暢的草書寫下金額:
「金 凡參拾圓」(或「金 貳拾圓」/「金 叄拾圓」,字跡帶有強烈的草書風格,結合當時貨幣脈絡,通常為整數大寫)。
下方蓋有紅色私章(落款章,似為「澁谷」或其他經手人姓氏)。
3. 經手人資訊(左側欄位)
差出人(寄件人/匯款人): 欄位留白,或資訊寫在票據的其他聯。
受取人(收件人/領款人): * 住所氏名欄位以草書簽名:「竹內庚次」(或庚之助,日籍官員或商號經辦人)。
🔍 歷史脈絡連結
這張明治 30 年(1897 年)的領收證書,正值日本領台初期。當時的台灣總督府與日本本土積極在台灣建立現代化的金融、郵政與土地事務制度。
「為替」制度的引進,讓當時新竹、北埔等地方各大家族與官廳或商號往來時,不需要再馱運大量實體銀兩,而是透過郵政局或出張所進行匯兌。這種公文紙張由總督府印刷局統一印製,規格嚴謹,是研究早期台灣地方經濟活動、貨幣流通及客家庄與官廳互動的珍貴一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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