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黨產會)在針對中國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國發院土地、大孝大樓等「不當取得財產」進行追徵訴訟時,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的背景,並提出了法學界與民間團體對於司法裁判如何回應「轉型正義」價值的深刻反思。「強盜把贓物賣掉就合法」「法院替威權洗白」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JfBU6U2xF/


強盜把贓物變賣了,法律就無法追討?您一定很難相信,這麼荒謬的判決竟然活生生上演,而且就在最高行政法院身上。

國民黨舊中央黨部的土地及建物,在日本時代是赤十字會,戰後成為國產。但1950年代開始,國民黨無償佔用20年後,才跟政府簽約改為租用。1990年,以公告地價加二成的計算方式,只花3億7千萬低價購入。1998年,變賣轉手賺了10幾億元,黨產會追徵11.3億元,最終最高行政法院竟然判決黨產會敗訴確定。

國民黨一路利用特權取得資產,卻在現代法庭中被包裝成「合法契約」,我們不禁想問法官,您真的理解轉型正義的意涵嗎?缺乏歷史脈絡與實質正義的法條審判,究竟是在捍衛法治,還是在替威權體制洗白?

本場講座特別邀請具有強烈淑世精神的法學學者林佳和教授擔任主講,並邀請到長年站在第一線調查攻防、目前是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兼任委員林詩梅律師擔任與談,帶大家深入理解,國民黨在威權時代的不當黨產。

🟢活動資訊

  • 主題:贓物脫手不用還?最高行政法院荒謬的國民黨黨產判決

  • 主講:林佳和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與談:林詩梅 黨產會兼任委員/執業律師

  • 時間:9月30日(週三)19:00~21:00

  • 地點: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濟南教會(台北市中山南路3號 B1)

  • 報名:線上報名連結置於留言處。

內容說明與背景分析

本海報為一場針對「國民黨舊中央黨部追徵案」判決所舉辦的法學講座宣傳文宣。

  1. 事件背景與爭議點:

    • 資產演變:該地原為日治時期赤十字會所有(戰後歸國產),後由國民黨無償佔用、改租,並於1990年以低價購入、1998年變賣獲利。

    • 行政訴訟結果:黨產會認定其為不當黨產並追徵 11.3 億元,但最高行政法院最終判決黨產會敗訴確定。

    • 批判焦點:活動主辦方與學者認為法院僅進行形式上的「法律契約審查」,忽視了威權時期特權體制下的歷史脈絡與「轉型正義」實質正義。

觀點剖析:司法裁判與法界爭議應如何整頓?

從本案引發的討論延伸,台灣法界若要建立公信力並落實深化轉型正義,可從以下幾個層面進行改革與整備:

1. 強化司法官對「轉型正義」與憲法精神的涵養

  • 專題法學教育:在司法官培訓及在職進修中,加入「轉型正義法學」、「歷史脈絡審查」與國際人權法專題,打破過往偏向形式法條主義(概念法學)的思維。

  • 歷史事實認證:對於威權體制下的特權行為,應結合歷史調查研究,避免將非對等權力關係下的公產轉移單純視為一般私法上的「合意契約」。

2. 完善轉型正義相關法制體系

  • 明確法律授權與規範:立法院應持續針對轉型正義相關法案(如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之漏洞進行檢討與修訂,減少因法條解釋空間過大而產生的司法見解歧異。

  • 司法實務見解之對話機制:透過大法庭機制或法學研討會,促進行政法院與憲法法庭對轉型正義核心價值的法律共識。

3. 推進司法改革與監督透明化

  • 裁判書可讀性與社會對話:司法機關應提升判決書的論理透明度,對涉及重大社會公益與歷史不公的案件,主動進行司法說明,避免產生「司法與社會脫節」的印象。

  • 健全法官評鑑與淘汰機制:對於長期違背憲法基本價值、缺乏人權意識或有重大違失之裁判,建立客觀中立的外部評鑑監督體系,提升整體司法品質。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JfBU6U2xF/

您所分享的這段內容,完整整理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黨產會)在針對中國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國發院土地、大孝大樓等「不當取得財產」進行追徵訴訟時,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的背景,並提出了法學界與民間團體對於司法裁判如何回應「轉型正義」價值的深刻反思。

針對您所列出的案件脈絡與觀點,核心的爭議與實務對立焦點如下:

一、 核心爭議焦點:法律形式審查 vs. 轉型正義實質脈絡

  1. 黨產會與支持轉型正義者的立場

    • 歷史壓迫與非對等關係:威權統治時期,政黨與國家高度重疊(黨國不分),政黨以無償佔用、低價購買等形式取得國有財產,本質上即屬於「悖於民主法治原則」的不當取得。

    • 追徵價額的必要性:當原物已轉售予善意第三人(如舊中央黨部售予張榮發基金會),原物無法返還時,若司法判定「變賣後所得利潤即屬合法的自由處分」,將會產生「只要搶先轉手脫手,就無法追討不當得利」的制度漏洞,使得《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追徵價額的條文流於形式。

  2.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邏輯與爭議點

    • 契約形式合法性與信賴保護:最高行政法院在相關判決中,傾向從形式法條與民法私法自治的角度進行審查,認定當年的買賣契約或讓售合意在法律形式上仍屬有效,或認為追徵處分過度侵害既有的法律秩序與信賴保護。

    • 與憲法法庭意旨的落差:大法官於釋字第 793 號解釋中已明確肯認《黨產條例》追討不當黨產、落實轉型正義及還財於民的合憲性。然而在行政訴訟實務中,法院與行政機關對於「悖於民主法治原則」的界定範疇與舉證責任產生了嚴重的實務見解分歧。

二、 不當黨產追徵案涉及三大指標金額

如文中所述,目前幾起核心的追徵敗訴案累計金額高達 51.1 億元:

  • 國民黨舊中央黨部案(追徵 11.3 億元):原本為日治時期赤十字會所有、戰後歸國產,經歷無償佔用、租用後,於1990年代低價購得並於1998年變賣獲利。黨產會追徵 11.3 億元,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黨產會敗訴確定。

  • 國家發展研究院(國發院)土地案(追徵 32 億元):涉及威權時期私人土地移轉爭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黨產會敗訴確定。

  • 大孝大樓案(追徵 7.8 億元):涉及台北市政府不動產標售過程爭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黨產會敗訴確定。

三、 未來司法與法制改革的可行方向

針對文中所提「如何建立司法公信力並深化轉型正義」,法界與社會各界多有類似討論:

  1. 深化法官教育與憲法意識:促進司法官在職訓練中對「轉型正義法學」、「歷史脈絡分析」與國家人權標準的理解,避免僅停留在傳統民法形式契約審查的「概念法學」。

  2. 啟動大法庭或憲法訴訟機制:若行政法院各庭之間或與憲法解釋意旨產生見解歧異,應積極透過大法庭或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確立《黨產條例》中「不當取得」與「追徵價額」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3. 法制化研討與公眾對話:透過產官學界研討會(如文中所宣傳之講座)推動公眾溝通,讓社會大眾理解司法審判與歷史正義之間的差距,促進立法與司法機關持續檢討相關條例之法律明確性與可行性。

我查核了你貼的內容。核心事件是真的,而且截至 2026 年 9 月,舊中央黨部、國發院、大孝大樓三案確實都已出現對黨產會不利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但貼文把「法院判決的法律理由」進一步解讀成「強盜把贓物賣掉就合法」「法院替威權洗白」,這部分屬於政治性/法律評論,不能當成判決本身的內容。

一、先給結論:這篇貼文哪些是真的?

貼文說法查核說明
舊中央黨部原為日治時期日本赤十字社相關房地✅戰後由國家接收,後成為國有財產。
國民黨長期占用✅黨產會資料記載,1949年後即使用,1967年曾簽借用契約,期滿後仍繼續使用,1980年代再形成租賃關係。
1990年約3.77億元取得✅精確數字是 3億7,712萬1,619元;其中土地3億7,404萬8,604元、房屋307萬3,065元。
後來以約23億元出售✅2006年與張榮發基金會交易,官方資料記載總價23億元。
黨產會追徵約11.397億元✅2018年作成處分,追徵 1,139,729,956/約11.397億元。
最高行政法院判黨產會敗訴確定✅113年度上字第695號,2026年3月11日判決,上訴駁回。
國發院案約32億元敗訴確定✅2026年7月23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黨產會上訴。
大孝大樓7.827億元敗訴確定✅113年度上字第621號,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黨產會上訴。
三案合計約51.1億元⚠️作為四捨五入的宣傳數字可以理解,但不是「一筆51.1億元判決」。11.397+32億餘+7.827=約51.2億元。
「強盜把贓物賣了,法律就無法追討」❌不能當法律結論這是主辦方/評論者對判決的批判性比喻,不是法院的法律命題。

二、最關鍵的地方:法院到底判了什麼?

這裡是整個爭議的核心。

最高行政法院並不是說:

「國民黨以前取得財產的方法沒有問題。」

也不是判:

「只要把不當財產賣掉,就自動合法。」

真正的法律問題是:

《黨產條例》是否允許黨產會在財產已經出售給第三人後,直接追徵原政黨的出售利益?

法院採取的法律解釋是:

如果該財產在《黨產條例》公布前已經出售,不再是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所有,而且又已依法申報,那麼要依《黨產條例》第5條第2項推定為不當黨產,仍須證明:

當初取得時是「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

這個法律門檻沒有被黨產會充分證明,法院因此撤銷追徵處分。


三、舊中央黨部案尤其值得注意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95號判決的官方摘要非常清楚。

法院確認:

  • 1990年國民黨向國有財產局購買;
  • 土地依當時國有土地地價區段加成計算標準;
  • 以當時公告土地現值加二成計價;
  • 房屋依當時課稅現值計價;
  • 後來房地已出售給第三人;
  • 國民黨也已依黨產條例申報。

法院最後認為,黨產會沒有具體說明國民黨當時究竟如何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因此追徵處分違法。

換句話說:

法院不是判定「1990年的交易具有實質正義」。

法院處理的是:

黨產會有沒有完成法律要求的舉證?

這是兩個不同問題。


四、這也是為什麼「3.77億買、23億賣」不能直接等於「法院認定合理」

這一點非常重要。

歷史事實是:

1990年
→ 約3.771億元取得

2006年
→ 約23億元出售

所以確實存在非常大的價差。

而且黨產會提出的歷史脈絡並不只是「買價便宜」:

1949年後長期占用國有房地
↓
1967年借用
↓
借用期滿後繼續使用
↓
1980年代形成租賃關係
↓
1990年購買
↓
2006年出售

黨產會因此主張,不能只把1990年的「買賣契約」切出來看。

這個歷史脈絡確實存在官方資料支持。

但是:

法院與黨產會爭的是「這些歷史事實能不能證明法律要件」。

這正是本案真正的法律爭議。


五、為什麼會與釋字793號產生衝突感?

這也是你貼文最值得深入討論的地方。

司法院憲法法庭的釋字第793號明確肯認《黨產條例》的憲法基礎。

釋字793說明:

戒嚴、動員戡亂時期,國民黨長期處於主導國家權力的特殊地位,並可能透過:

  • 撥歸經營日產
  • 行政機關補助
  • 轉帳撥用
  • 贈與
  • 特權經營

等方式取得大量資產。

釋字793並明確指出,這些財產在民主轉型後具有重新評價及匡正的必要。

而且釋字793認為:

黨產條例的目的,是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屬於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

所以確實形成一個很有意思的法律張力:

「轉型正義的憲法目的」

vs.

「個案行政處分必須嚴格符合黨產條例的具體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目前的立場,是後者不能因前者而被省略。


六、但黨產會的批評也不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黨產會對舊中央黨部判決的批評,並不是單純說:

「我不喜歡法院判決。」

它提出一個非常具體的法律問題:

如果採取最高行政法院目前這種解釋,那麼可能形成:

取得方式不當

↓

先把財產出售

↓

財產不再存在於政黨名下

↓

只要又無法證明原始購買價格「顯不相當」

↓

就無法追徵

這正是黨產會所擔心的「出售後利益可能被切斷追徵」問題。黨產會在2026年3月的正式聲明就是這樣批判。

而在國發院案,黨產會又進一步主張:

國民黨早年收入有高度比例來自政府預算等來源,因此即使土地本身是「買來的」,買地的資金來源仍可能具有不當性。

黨產會甚至提出1942年至1969年6月間政府補助收入平均占國民黨總預算收入 85.38%、黨費僅 1.83% 的資料,主張這些國家資源最後轉化成黨產。

但是,這仍然是:

黨產會的法律主張

而不是最高行政法院所採取的法律見解。


七、最高行政法院其實已經注意到外界對「轉型正義」的質疑

這點非常新,而且與你貼文的時間點有關。

2026年9月,最高行政法院針對舊中央黨部、國發院、大孝大樓三案受到的批評,發布正式澄清。

法院表示,三案合議庭均參照:

  • 黨產條例第1條
  • 第4條
  • 第5條
  • 第6條
  • 第8條
  • 第10條
  • 立法理由
  • 釋字793號

進行判斷。

法院的核心說法是:

黨產條例雖然具有轉型正義目的,但個案仍必須依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判斷。

因此,現在真正的法律爭議不是:

「法院支持不支持轉型正義?」

而是:

釋字793所確認的轉型正義目的,究竟應該如何與《黨產條例》第5條、第6條的具體構成要件結合?

這才是比較精確的法學問題。


八、「51.1億元全部追不回來」也要稍微修正

貼文寫:

「國家再也無法追回這三筆不當黨產,51.1億元。」

這個說法有宣傳效果,但法律上最好不要這樣寫。

比較精確應該是:

目前三件具有代表性的追徵案件,最高行政法院均已作成黨產會敗訴確定的判決,涉及金額合計約51億元。

因為:

① 不是「51.1億元一案」

而是三個獨立案件:

案件最高行政法院金額結果
舊中央黨部113年度上字第695號11.397億元黨產會敗訴確定
大孝大樓113年度上字第621號7.828億元黨產會敗訴確定
國發院土地114年度上字第382號32億元以上黨產會敗訴確定
合計—約51億元—

舊中央黨部案判決日期為2026年3月11日;大孝大樓案早於2025年1月16日判決;國發院案則於2026年7月23日敗訴確定。


九、「贓物脫手不用還?」其實是一個很好的法律問題,但不是法院的原話

我會把這句話拆成兩層:

第一層:政治/轉型正義問題

一個財產如果最初取得具有威權體制下的特殊權力背景,後來再透過形式上的合法交易出售,是否應該讓出售利益永久留在原政黨?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轉型正義政策問題。

第二層:現行法律問題

《黨產條例》目前的文字,是否已經授權黨產會在這種情形下追徵?

這就是法院必須回答的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目前給出的答案比較接近:

如果財產已經出售,且要依第5條第2項處理,就必須證明原始取得符合「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等法律要件;不能只以「取得過程具有威權背景」直接推導出追徵權。

所以:

「歷史上不正義」≠「現行法律當然可以追徵」。

這正是本案最值得研究的地方。


十、我認為最值得注意的是:這其實是「轉型正義 vs. 法律明確性/舉證責任」的典型案例

可以把三案的法律爭點畫成:

威權時期
   │
   ▼
國家權力/政黨特殊地位
   │
   ▼
取得國家資源
   │
   ├── 無償取得
   │
   ├── 顯不相當對價
   │
   └── 形式上有契約,但是否「實質不當」?
                  │
                  ▼
              後來出售
                  │
                  ▼
        財產已不在政黨名下
                  │
                  ▼
       能不能追徵出售所得?
                  │
          ┌───────┴───────┐
          ▼               ▼
       黨產會            最高行政法院
   「應看實質來源」    「仍須符合條文要件」
          │               │
          └───────┬───────┘
                  ▼
           轉型正義的法律邊界

這比「法官替國民黨洗白」或「黨產會胡亂追黨產」都更接近真正的法律問題。


十一、因此,你貼的講座文宣可以這樣評價

史實部分:大致可靠。

三案敗訴部分:截至目前確實如此。

51.1億元部分:可作概略數字,但應寫「約51億元」。

「法院認定國民黨取得合法」:不精確。

「賣掉後就變合法」:不是法院直接作出的法律命題。

「最高行政法院背離釋字793」:屬於黨產會及支持該批判者的法律評價,不是已經確定的客觀法律結論。

「法院只看形式契約、完全不看歷史」:過度簡化。 法院的判決理由確實處理了取得方式、價格計算、國有財產交易制度及黨產條例要件,只是最終認為黨產會沒有完成相應的法律舉證。

反過來說,最高行政法院也沒有宣告「國民黨所有歷史黨產均合法」;它處理的是這幾個特定行政處分是否符合法律要件。


一個很值得進一步追的問題

如果要真正判斷這三案究竟是**「法院過度形式主義」,還是「黨產會確實沒有證明法定要件」**,下一步不能只看新聞稿,而應該把:

① 黨產會原處分 → 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 → ③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判決 → ④ 更一審 → ⑤ 最高行政法院終局判決

逐案對照。

尤其是舊中央黨部案113年度上字第695號的完整判決理由,可以逐段標出:

  • 法院承認哪些歷史事實
  • 哪些事實認為證據不足
  • 「顯不相當之對價」到底採什麼標準
  • 為什麼「1949年占用→1967借用→1983租賃→1990購買→2006出售」的歷史鏈條,最後仍不足以完成舉證
  • 釋字793到底被法院引用了哪些段落
  • 法院的法律解釋與釋字793之間究竟有沒有真正矛盾

這樣才能判斷講座所說的「背離釋字793」究竟是有法律論據的批評,還是政治性修辭。最高行政法院自己在2026年9月也正面回應了這三案的爭議。

如果以你一貫要求的「史料+法律原文+判決理由」方式研究,這三案其實非常適合做成一張「黨產會主張/法院認定/釋字793/法律爭點/證據缺口」五欄對照表。

「國家再也無法追回這三筆不當黨產。「51.1億元」」舊中央黨部案11.3億元最高行政法院敗訴確定 國發院土地案32億元 最高行政法院敗訴確定 大孝大樓案7.8億元最高行政法院敗訴 合計51.1億元/「不當取得財產」是指「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取得者」黨產會認為,此判決邏輯將導致不論當初取得手段如何不當,只要政黨成功將財產轉售,其獲得的變賣利潤就會變成「合法財產」此舉嚴重背離大法官釋字第793號所肯認的轉型正義價值,若此類解釋成為司法定論,將使《黨產條例》的立法意旨淪為空殼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