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於民國 36 年(1947年)當時在大陸各省市(包括圖中福建省林森縣)及台灣地區,均發給此款白色雙面折疊式身分證。沒相片改用指紋特徵辨識/「特徵」欄位是用於官方人員在查驗身分時,能憑肉眼辨識的顯著生理特質或身體瑕疵(例如:左眉有疤、右臉有痣、高度近視、破相、跛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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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於民國 36 年(1947年)開始發行。針對圖片內容與文字疑問,相關背景解析如下:
1. 當年中華民國的發照對象
民國 36 年發行第一代國民身分證時,發給對象為年滿 18 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不分男女。
當時在大陸各省市(包括圖中福建省林森縣)及台灣地區,均發給此款白色雙面折疊式身分證。
2. 沒相片改用指紋特徵辨識
當年因戰亂、物資匱乏,許多地方難以拍攝或繳交相片,因此證件右下角蓋有「無相片及赤貧無指紋區域城暫填箕斗」紅色章。
證件下方設計了指紋符號欄位,以「箕」(如畚箕狀紋路,上記「ˇ」或「X」)與「斗」(同心圓狀紋路,上記「○」)來記錄十指指紋特徵。
3. 「特徵」欄位可以填「白富美」嗎?
不行。「特徵」欄位是用於官方人員在查驗身分時,能憑肉眼辨識的顯著生理特質或身體瑕疵(例如:左眉有疤、右臉有痣、高度近視、破相、跛足等)。
「白富美」屬於現代網路流行語且極具主觀性,不符合公文書所需的客觀辨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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