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立致敬中國國歌…退將臧幼俠遭砍75%月退俸 臧幼俠於2024年8月20日前往香港參加「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舉辦的統戰活動,並於現場播放中國國歌時起立聆聽致敬,被認定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維護國家尊嚴之規定。

 起立致敬中國國歌…退將臧幼俠遭砍75%月退俸 行政官司結果曝光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這起行政訴訟的核心判決要點如下:

  • 訴訟結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退役少將臧幼俠的行政訴訟,判其敗訴(仍可上訴)。

  • 違規事由:臧幼俠於2024年8月20日前往香港參加「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舉辦的統戰活動,並於現場播放中國國歌時起立聆聽致敬,被認定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維護國家尊嚴之規定。

  • 主要裁罰內容

    • 月退俸裁減:停止發放 75% 月退俸,期限 5 年(月退俸由 9 萬餘元調降至 2 萬餘元)。

    • 追繳溢領款項

      • 退輔會追繳退休俸金:87,308 元

      • 優惠存款溢領利息:37,991 元

      •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局追繳溢領退除給與:37,410 元

      • 溢領總計:約 16 萬餘元

    • 榮譽剝奪:追繳並註銷過往獲頒之勳獎章及相關執照。

  • 法院認定依據:經勘驗國家安全局蒐證照片及現場轉播影片,確定臧幼俠確實簽到入場,並參加屬於大陸委員會公告具準官方性質之團體活動,且在播放中國國歌時起立致敬,行為屬實且依法有據。

這起案件的核心,不是單純的「唱不唱中國國歌」,而是退役軍人赴港參加特定統戰性質活動後,其行為是否落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禁止的範圍,以及國家能否因此減發退休給與、追回相關款項與註銷獎章

一、法院認定的幾個關鍵事實

臧幼俠並非只是「人在香港、剛好聽到國歌」。

法院認定:

  1. 他確實赴香港參加該活動
    • 2024年8月20日參加「全球華僑華人促進中國和平統一大會」。
    • 活動由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舉辦。
    • 臧幼俠本人也承認有簽到並進入會場。
  2. 法院調查了相當具體的客觀證據

    • 國安局蒐證照片
    • 活動現場轉播光碟
    • 相關影片
    • 簽到資料等

    因此法院並不是單純依據「有人指控他參加」就判決。

  3. 他在播放中國國歌時起立

    北高行認為,在這個特定活動脈絡下,起立聆聽中國國歌具有「致敬」的行為意義,因而構成《兩岸條例》所規範的妨害國家尊嚴行為。


二、為什麼「退休軍人」會受到特別嚴格的規範?

這是本案非常重要的一點。

臧幼俠曾任國軍少將,而且是黃復興黨部前主委。退伍並不代表所有因軍職身分產生的法律義務完全消失。

退役軍人的退休俸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法上給付性質,法律可以在特定條件下對退休給與進行限制或停止。

換句話說:

「我已經退伍,所以去中國參加政治活動完全屬於私人行為。」

這個抗辯並沒有被法院接受。

法院所看的,是他的身分、活動性質、具體行為以及相關法規的規範目的


三、為什麼不是「全部停俸」,而是75%?

國防部對臧幼俠作出的處分,是:

停止75%月退俸,期間5年。

如果原本月退俸約9萬餘元:

  • 原月退俸:約9萬元以上
  • 停發75%
  • 實際剩下約25%
  • 約2萬多元/月
  • 持續5年

所以這是一項相當重的財務制裁。

但法律上的概念不是「沒收退休金」,而是依法停止一定比例的退休給與


四、為什麼還要追回16萬多元?

這裡其實包含不同來源的退休給付。

依你提供的資料:

項目金額
已溢領退休俸87,308元
溢領優存利息37,991元
溢領新制退除給與37,410元
合計162,709元

所以新聞所說的「返還16萬餘元」,大致就是這三筆加總。

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優惠存款(優存)利息也被追回。

因為臧幼俠的優存本金為233萬6000元,原享有14.19%的優惠存款利率。當退休給與被依法停止後,相應產生的溢領部分也必須返還。


五、獎章為什麼也會被註銷、追繳?

這部分很容易被誤解成「法院把他的軍功取消」。

實際上比較精確的理解是:

退休給與、獎章及相關執照,分別有其法律上的處理依據。

也就是說,法院並不是重新評價臧幼俠過去服役時到底有沒有軍功,而是依現行法規所設定的「特定違法行為後,相關榮典或證書如何處理」機制,認定行政機關的處分具有法律依據。

因此:

「註銷獎章」≠「認定他以前的軍功不存在」。

而是法律對特定身分違法行為所附加的法律效果。


六、本案真正值得注意的是「兩岸條例」的界線

這個案件會受到高度關注,是因為它涉及一個很敏感的法律問題:

退役國軍將領可以在香港參加什麼性質的政治活動?

如果只是一般旅遊、探親、商務活動,顯然不能與參加統戰政治活動混為一談。

但如果活動具有:

  • 中國官方或準官方背景
  • 「和平統一」政治目的
  • 統戰組織主辦
  • 公開政治性活動
  • 參與者具有台灣軍公教或特定身分

那麼法律評價就可能完全不同。

本案法院尤其重視的,正是**「活動本身的政治/統戰性質+臧幼俠的具體行為」**這個組合。


七、「起立聽中國國歌」本身是不是違法?

這裡必須非常精確。

不能簡化成:

「只要台灣人站起來聽中國國歌,就一定違法。」

法院的判斷並不是抽象地把「起立」這個動作本身定為犯罪或違法。

而是認為:

臧幼俠是在特定的統戰性質活動中,對中國國歌起立致敬;這個行為與整個活動脈絡結合後,構成法律所規範的妨害國家尊嚴行為。

所以本案真正具有法律意義的是「行為+場合+活動性質+身分」的整體判斷。


八、這不是刑事判決

這點也很重要。

目前是:

行政處分 → 訴願 → 行政訴訟 → 北高行判決駁回。

因此不是法院判他「刑事犯罪成立」。

行政法院是在審查:

國防部、退輔會及相關行政機關對他的退休給與等所作處分,是否合法。

北高行目前認定行政機關處分合法,所以臧幼俠敗訴。

而且依新聞所述,仍然可以上訴,因此目前並非最終確定判決。


九、這個判決的政治與法律意義

我認為可以把它濃縮成一句話:

法院並沒有建立「退役軍人不得聽中國國歌」這樣一條普遍規則,而是認定退役少將參加具有中國官方/準官方統戰性質的「和平統一」活動,並在現場以起立方式向中國國歌致敬,其具體行為已達《兩岸條例》所規範的程度,因此可以產生停止部分退休給與及其他法律效果。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本案的爭點比表面上的「站起來」複雜得多。

真正的核心是:退休軍人赴港參與統戰活動的法律界線,以及退休軍職身分所附帶的公法義務。

另外,臧幼俠若提起上訴,後續更值得觀察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如何解釋「妨害國家尊嚴」的構成要件,以及「起立聆聽國歌」在特定統戰活動中的法律評價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明確性原則。這會比單純討論「他有沒有站起來」更具有憲法與兩岸法制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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