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翠蓮早期確實把《開羅宣言》視為「台灣歸還中國」的重要戰時承諾/政策依據。 但這不等於她主張: 《開羅宣言》本身已經完成了具有國際法上領土移轉效力的「台灣歸還中華民國」。 這兩個命題不能混為一談。/《開羅宣言》原先存在「台灣歸還中國」的政治承諾,但戰後美國及盟國透過後續安排,使這個承諾沒有成為最終的領土處分;《舊金山和約》留下台灣地位,而非直接將台灣交給中華民國,因此戰後秩序轉向「住民自決」。/陳翠蓮早期承認開羅宣言具有「台灣歸還中國」的戰時承諾性質;她後來更強調,這項承諾並未透過舊金山和約完成主權移轉,反而被戰後國際安排所取代。因此,她的論述重點是從「開羅宣言的承諾」轉向「戰後國際法秩序及住民自決」,而不是單純從「台灣屬中國」改變成「台灣不屬中國」/沈建德此文的核心目的,係要求即將上任的國史館館長陳翠蓮在歷史論述上採納「《開羅宣言》自始未將台灣歸還中國」的觀點,而非採用「後續條約廢棄了開羅宣言的歸還承諾」之論述框架。
自由開講》陳翠蓮以前也認為開羅宣言台灣歸還中國 - 自由評論網
這篇文章抓到了一個值得查證的學術史問題,但它把陳翠蓮的不同時期論述,簡化成「她以前認為開羅宣言台灣歸還中國、現在才改口」,這個結論其實需要更精確地拆開。
一、先講結論
從你提供的兩段陳翠蓮文字來看:
陳翠蓮早期確實把《開羅宣言》視為「台灣歸還中國」的重要戰時承諾/政策依據。
但這不等於她主張:
《開羅宣言》本身已經完成了具有國際法上領土移轉效力的「台灣歸還中華民國」。
這兩個命題不能混為一談。
而她在 2024 年的演講所表達的立場,則明顯更接近:
《開羅宣言》原先存在「台灣歸還中國」的政治承諾,但戰後美國及盟國透過後續安排,使這個承諾沒有成為最終的領土處分;《舊金山和約》留下台灣地位,而非直接將台灣交給中華民國,因此戰後秩序轉向「住民自決」。
所以,這比較像是對「開羅宣言—戰後領土處分—台灣地位」關係的歷史解釋深化或轉變,而不是簡單的「以前親中、現在台獨」。
二、2021 年那篇文章非常關鍵
你引用的 2021 年陳翠蓮〈1950年台灣問題國際化與國民黨政府的因應對策〉摘要:
「美向聯合國提出『台灣人民的意願應受尊重』的自決原則,打消開羅宣言的承諾。」
這句話其實已經透露出她當時的基本分析框架:
開羅宣言 → 存在某種「台灣歸還中國」的戰時承諾 → 美國後來提出住民自決 → 這個後來的政策打消/取代原先承諾。
因此,如果有人說:
「陳翠蓮從來不承認開羅宣言有台灣歸還中國的意思。」
那麼從你提供的 2021 年原文來看,這個說法很難成立。
她確實把「開羅宣言的承諾」與「台灣人民自決」放在一個具有前後替代關係的歷史脈絡中。
三、但是「開羅宣言=台灣已經依法歸還中華民國」又是另一回事
這是整個爭議最容易被混淆的地方。
1943 年《開羅宣言》通常引用的核心文字是:
「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中華民國。」
英文版本則是: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所以從文字表面來說,說《開羅宣言》具有「台灣應歸還中華民國」的政治宣示,並不是沒有根據。
但是問題在於:
《開羅宣言》究竟是不是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條約?
這就完全不同了。
它是 Cairo Communiqué/Cairo Declaration,本身不是像後來《舊金山和約》那樣經過締約國正式簽署、批准的和平條約。
因此國際法爭論的核心之一就是:
「應歸還」的政治承諾 ≠ 已完成國際法上的主權移轉。
這也是為什麼後來美國國務院、英國政府以及不同國際法學者,可以對《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採取不同解釋。
四、所以邱吉爾的證詞不能簡單解讀成「否認開羅宣言寫了台灣歸還中國」
這是沈建德文章中,我認為最需要小心的地方。
文章寫:
「邱吉爾說,開羅宣言沒有台灣歸還中國這回事。」
如果這是在描述邱吉爾某一次國會答詢的法律/政治立場,必須把原始 Hansard 的完整問答拿出來。
因為這裡至少存在三個不同命題:
- 《開羅宣言》文字有沒有寫 Formosa 應歸還 ROC?
- 邱吉爾是否認為這段文字具有法律拘束力?
- 邱吉爾是否認為台灣已經因開羅宣言完成主權移轉?
這三個答案不能混為一談。
第一項,歷史文本本身非常清楚:
有。
《開羅宣言》明確出現 Formosa、Pescadores 應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的文字。
因此如果把邱吉爾的話解釋成:
「1943 年《開羅宣言》根本沒有寫台灣歸還中國。」
那就與宣言文本本身直接衝突。
比較合理的理解,必須是:
邱吉爾對《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最終領土處分或戰後政治意義提出不同解釋。
五、杜勒斯的問題也一樣
沈建德文章又說:
「杜勒斯也明白表示,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就是根據開羅宣言台灣沒有歸還中國。」
這句話尤其需要看杜勒斯的原始英文及完整上下文。
因為美國在1950年代的基本政策確實發生了一個重要變化:
1943
羅斯福政府與英國、中國共同發表:
Cairo Declaration
→ 明確表示 Formosa、Pescadores 應歸還 ROC。
1945
Potsdam Proclamation
→ 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
1951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日本: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但《舊金山和約》沒有寫「歸還中華民國」。
這是整個台灣地位爭議的核心。
六、這正是陳翠蓮 2024 年說法的重要性
她 2024 年的說法:
「從『杜勒斯—莫里森協議』、《舊金山和約》以及《中日和約》等,實質上已經廢棄《開羅宣言》。」
接下來:
「換言之,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取而代之的是『住民自決原則』。」
這個論述其實不是在說:
「1943 年根本不存在台灣歸還中國的宣言。」
而是在說:
即使1943年的開羅宣言曾經存在「台灣歸還中國」的政治承諾,戰後美國主導的國際秩序最後沒有按照這個方案完成台灣主權移轉。
這個差別非常重要。
七、她2021與2024年的說法,其實可以連成一條線
可以整理成:
| 時間 | 陳翠蓮論述 | 核心意思 |
|---|---|---|
| 1943 | 開羅宣言 | 台灣被列為日本從中國取得、戰後應處理歸還的領土 |
| 1945 | 波茨坦體系 | 日本接受盟國戰爭條件 |
| 1950前後 | 美國政策轉變 | 台灣問題逐漸國際化 |
| 2021陳翠蓮 | 「打消開羅宣言的承諾」 | 美國提出住民自決,取代原先安排 |
| 2024陳翠蓮 | 「實質上已經廢棄開羅宣言」 | 舊金山和約等戰後安排沒有把台灣交給中國 |
| 最終分析 | 住民自決 | 台灣戰後地位不能簡化成「1945年已依法成為中國領土」 |
所以,2021與2024兩個版本並非完全互相矛盾。
反而可以說:
2021年她承認「開羅宣言的承諾」存在;2024年她更加強調這個承諾後來被戰後國際秩序實質取代。
八、但沈建德文章有一個很值得注意的「偷換」
文章標題:
「陳翠蓮以前也認為開羅宣言台灣歸還中國」
這句話本身可能造成誤導。
因為「認為開羅宣言存在台灣歸還中國的承諾」和:
「認為台灣在1943年或1945年已經完成中國主權移轉」
不是同一件事。
如果要嚴格表述,應該寫成:
陳翠蓮早期論述承認《開羅宣言》包含台灣歸還中華民國的戰時承諾,但她同時認為,美國在1950年代的政策轉向及後續國際安排,實質上否定或取代了這項承諾。
這比「她以前認為台灣歸還中國」準確得多。
九、還有一個更大的歷史問題:蔣介石自己怎麼看?
這反而是沈建德文章最後一段比較值得討論的地方。
文章主張:
「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蔣介石政權並非不知悉。」
這一點值得研究,但不能因此推論:
「所以蔣介石同意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因為這中間還差非常大的一步。
蔣介石政權在戰後的公開立場非常明確:
台灣是中國領土,並且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接受日本投降、接收台灣的合法政府。
另一方面,美國政府在1950年代確實逐漸避免明確承認「台灣已經完成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
這形成一個非常特殊的局面:
ROC主張:
台灣已經回歸中國。
PRC主張: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ROC代表中國。
美國戰後法律/外交立場:
日本放棄台灣,但最終主權歸屬沒有在《舊金山和約》中明確指定。
這三者並不相同。
十、因此真正值得追問的,不是「陳翠蓮有沒有變」
而是這三個問題:
① 《開羅宣言》是否寫了「台灣歸還中華民國」?
有。
這是文本事實。
② 《開羅宣言》是否本身完成台灣主權的國際法移轉?
這是有重大爭議的問題,不能直接等同。
③ 《舊金山和約》是否把台灣主權交給中華民國?
沒有。
日本在條約中放棄 Formosa、Pescadores 的權利、權原與要求,但沒有指定受讓國。
最後評價這篇文章
我會把它評為:
「抓到真實的學術爭點,但標題與部分論證有簡化甚至混淆。」
最值得肯定的是,它確實指出一個重要事實:
陳翠蓮2021年的文字確實把「開羅宣言的承諾」與後來美國提出的「台灣人民意願/自決」放在對立的歷史脈絡裡。
因此不能說她一直都認為「開羅宣言與台灣歸還中國完全無關」。
但沈建德如果進一步把這件事說成:
「陳翠蓮以前認為台灣已經依法歸還中國,現在才改成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那就超出了你提供的原始文字所能證明的範圍。
真正精確的描述應該是:
陳翠蓮早期承認開羅宣言具有「台灣歸還中國」的戰時承諾性質;她後來更強調,這項承諾並未透過舊金山和約完成主權移轉,反而被戰後國際安排所取代。因此,她的論述重點是從「開羅宣言的承諾」轉向「戰後國際法秩序及住民自決」,而不是單純從「台灣屬中國」改變成「台灣不屬中國」。
如果要真正判定沈建德這篇文章的**「邱吉爾說法」及「杜勒斯說法」到底有沒有斷章取義**,關鍵是把他引用的兩份英國 Hansard、杜勒斯原始演說/國務院文件逐句對照。這會比單看雙方中文轉述可靠得多。
-----------------
這是一篇由沈建德(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撰寫投書於媒體的文章,主要討論準國史館館長陳翠蓮教授過去對《開羅宣言》與台灣主權地位的論述,並表達作者自身的觀點與立場。
以下為您梳理該文的核心主張與爭論焦點:
文章核心主張與論點梳理
1. 作者(沈建德)對陳翠蓮論點的質疑
陳翠蓮的既有論述:
作者引述陳翠蓮於 2021 年論文及 2024 年演講內容,指出陳翠蓮認為《舊金山和約》等後續條約「打消」或「廢棄」了《開羅宣言》的承諾,並以「住民自決原則」取而代之。
作者的質疑:
作者認為陳翠蓮寫出「廢棄/打消開羅宣言的承諾」,前提即暗示了「開羅宣言原本有承諾將台灣歸還中國」。
2. 作者提出的歷史論據與立場
邱吉爾的英國國會紀錄:
作者主張前英國首相邱吉爾曾在國會表示「開羅宣言沒有台灣歸還中國這回事」,因此根本不存在「原本要歸還,後來才廢棄」的情形。
杜勒斯的表態:
前美國國務卿杜勒斯主張,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其基礎正是源於《開羅宣言》並未將台灣歸還中國。
對歷史與法律定位的堅持:
作者認為開羅宣言自始至終並未轉移台灣主權,因此呼籲新任國史館館長陳翠蓮應釐清此一歷史真相。
歷史脈絡補充說明
在台灣戰後主權地位與戰後國際條約的研究中,學者與政治評論者常有不同的論述角度:
| 論述角度 | 對《開羅宣言》的解讀 | 對戰後主權處置的看法 |
| 條約廢棄/演變論 | 視開羅宣言為戰時政治意向書,但認為後續的《舊金山和約》(未指定主權歸屬)取代或實質廢棄了先前的戰時宣言。 | 台灣主權未定,後透過民主化與住民自決確定現狀。 |
| 自始無效/否定論 | 主張《開羅宣言》僅為新聞公報、無法律約束力,且邱吉爾等人後續已澄清其未將台灣主權轉移給中國。 | 台灣主權自始未被合法轉移給中國或中華民國。 |
| 開羅宣言生效論(傳統官方立場) | 認為《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具有國際法律效力,且日本在降書中接受該內容。 | 台灣主權已於戰後歸還中華民國。 |
總結:
沈建德此文的核心目的,係要求即將上任的國史館館長陳翠蓮在歷史論述上採納「《開羅宣言》自始未將台灣歸還中國」的觀點,而非採用「後續條約廢棄了開羅宣言的歸還承諾」之論述框架。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