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一夫一妻制度/日治初期(1895–1922),日本政府對台灣人的婚姻習慣採用「舊慣溫存」政策,民間納妾現象仍客觀存在;直至 1923 年實施《台灣民事令》並配合後續中華民國民法在台施行,納妾才在法律層面徹底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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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天皇廢除了日本延續了兩千多年的一夫多妻制度,改為世界潮流的一夫一妻制度,並且從自己做起,所以大正天皇一生只有貞明皇后一位妻子,跟他有著三宮六院的父親明治天皇形成鮮明對比。从此,日本正式告別一夫多妻,全國上下皆一夫一妻,日本女性的社會地位顯著提升。
歷史背景釐清:日本在法律層面廢除納妾制,主要是明治政府於 1898 年(明治31年) 頒布《民法親屬編》正式確立一夫一妻制;大正天皇(1900 年結婚)則是在皇室身先士卒實踐無後宮的「一夫一妻範例」,對民間社會風氣起到關鍵引導作用。
在中原歷史與台灣法律演變中,由「一夫一妻多妾」走向「實質與法律完全一夫一妻」主要發生於 20 世紀上半葉。
日本、台灣與中國廢除納妾/確立一夫一妻制比較
| 地區 | 法规/政策名稱 | 頒布/實施年份 | 內容摘要與歷史意義 |
| 日本 | 明治民法(親屬編) 皇室實踐(大正天皇) | 1898 年(法律) 1900 年(皇室婚儀) | 1898 年民法明確規定重婚罪與嫡庶之分,法律上廢除妾的配偶地位;1900 年大正天皇身為皇太子打破後宮納妾傳統,實踐一夫一妻。 |
| 台灣 | 台灣民事令 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 | 1923 年(日治時期) 1935 年(正式適用) | 日治時期 1923 年引進日本民法,名義上禁止納妾,但當時對本島人設有 transition(舊慣保留);1935 年台灣正式適用中華民國民法,確立重婚無效與刑法重婚罪。 |
| 中國大陸/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 司法院院字第 647 號解釋 | 1930 年(頒布) 1931 年(實施) | 廢除傳統妾制,法律上僅承認「一夫一妻」。1931 年司法院解釋明確指出妾非配偶,納妾構成重婚或通姦行為。 |
| 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1950 年(頒布實施) | 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部法律,明確宣告「廢除封建婚姻制度,實行一夫一妻制」,徹底清查並禁止重婚與納妾。 |
關鍵歷史細節
台灣的法律過渡:日治初期(1895–1922),日本政府對台灣人的婚姻習慣採用「舊慣溫存」政策,民間納妾現象仍客觀存在;直至 1923 年實施《台灣民事令》並配合後續中華民國民法在台施行,納妾才在法律層面徹底走入歷史。
中國的法制轉向:清末《大清現行刑律》仍承認妾的合法地位;直至 1930 年國民政府頒布《民法親屬編》,傳統婚姻法律結構才徹底轉變為近代的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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