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韓戰暫時的解除台海危機,那真正改變一中一台的正是中華民國外交部檔案中《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共同防禦條約》(俗稱《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俾使任何潛在之侵略者不存有任一締約國在西太平洋區域立於孤立地位之妄想。」 (此句直接針對中共與蘇聯,明示若台海爆發軍事衝突,美軍絕不會坐視不管,打破台灣「孤立無援」的局面。)/第一條規定: 締約雙方承諾依據《聯合國憲章》,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與正義。/條約第十條確立美國協防範圍,將台灣與澎湖納入美軍核武與常規軍事威懾保護傘下,奠定了台灣海峽數十年免於全面登陸戰的軍事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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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一:對共宣傳指導專題研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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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簽訂後對共宣傳對策(初稿)(見情報簡報)
擬中夫宣傳指導專題小組對策
一、認識: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簽訂後,匪方即開始暴烈性之宣傳,攻擊我國與美國。美國之讚揚舍非解救台灣決不能罷休。我對匪此項叫囂,有如下之認識:
山自前九月三日砲擊金門,繼以空襲大陳,擊沉太平艦,破壞沿海積積行動,均係以軍事攻勢,配合政治攻勢,以頂大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之訂立,以破壞太平洋之鏈島防線,使某一侵台,進而奪取太平洋早期積極之擴張,獲得行動共洪。十二月三日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之點然簽訂,匪之政治攻勢,無可否認之大失敗。
匪對太平洋防禦網之隙得決不困於政治及勢力戰面然止,匪之全面以前進,太平洋以整田台灣為上策,以攻南為中策,以經由越南為下策。匪之行動侵略,戰爭動向更趨危險,驅使前線戰將,大膽勇專心毅力決心進攻台灣,以恢復其人類之民刺,而打破侵入太平洋之大門。日本底行可以叫囂不承認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恰即表示其不願意如在轟趙之止步而步手自海峽,故其攻奪標的未改變。
匪因恐未于育日(或許為十二月)日前,美國(或咬定美國)有助我攻陵大陸台南對以黑太平洋海上威脅,奮作衝擊,該等比罵,一方面可表示其面對海上攻城而順意氣,六情報可藉以提高警覺,識別此條約之重大意義,在提高大陸同胞對自由中國之信心,希望上亦不無裨益。
匪因顧不歡用黑手,彌漫馬興戰爭氣氛而退,卻然匪光聚集,仍可談到副作用,即擴大國際間中國路線,造出「兩個中國」,「南柬寮果」復陸分化歐美之關係,軟化亞太平洋之美國國家,漸長群意,擊美國,即使美國對美施用壓力,使中美條約變了質,由反共之意志變為維持共區姑息侵略之工具,此點非嚴基以意不可。
匪今此項政治攻勢,匪將積極進行其整個太平洋戰爭之部署,至必精銳在外,島發動海洋戰爭式的戰爭,美國微攻雙台溝澎湖,此種攻勢將引起中美一周之聯合報複,而我反攻復國之機遇,隨時用凡侵襲大而成熟。
二、對策:
根據以上之認識,我對偉大可採取如下之對策:
(一)國內方面:
以澄清觀念,共張我台北(台澎)南米不同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而停止我自中國
內容說明
文件背景:此頁為國家安全或黨政宣傳機構(如中央宣傳指導專題小組)針對 1954年12月3日《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簽訂後 所擬定的對共宣傳與情勢研判草稿。
情勢研判(認識):
解析中共軍事與政治攻勢:提及九三砲戰、大陳空襲、太平艦沉沒(1954年11月)等事件,指出中共意在阻撓條約簽訂並突破太平洋島鏈。
警惕中共分化策略:分析中共試圖製造「兩個中國」、分化歐美聯盟,並企圖透過國際壓力軟化美國意志,將《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限縮為僅能護衛台澎的防衛性質,進而抹滅台灣反攻大陸的法律基礎。
視危機為反攻契機:研判若中共挺而走險發動海島攻擊,將引發中美聯合報復,即為「反攻復國」之機遇。
宣傳對策:強調對內須澄清觀念,確保台灣軍民明白《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簽署並不代表放棄反攻大陸的目標。
【圖片二: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條文草案/條約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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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中美聯合國家共同防衛條約
本條約締約國
茲重申其對聯合國憲章之宗旨與原則之信心,及其與所有人民及政府和平相處之願望,並欲增強西太平洋區域之和平結構。
以光榮之同感,追溯上次大戰期間兩國人民為對抗帝國主義侵略,而在相互同情與共同理想之結合下,團結一致併肩作戰之關係。
願公開正式宣告其團結之精誠,及為其自衛而抵抗外來武裝攻擊之共同決心,俾使任何潛在之侵略者不存有任一締約國在西太平洋區域立於孤立地位之妄想,並
願加強兩國為維護和平與安全而建立集體防禦之現有努力,以待西太平洋區域更廣泛之區域安全制度之發展。
茲議訂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本條約締約國承受允依照聯合國憲章之規定,以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與正義之和平方法,解決可能
內容說明
文件背景:此件為外交部擬定或典藏之 《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共同防禦條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正式中文前言與第一條草案 檔冊。
條約前言重點:
憲章與和平:重申對聯合國憲章之信心與維持西太平洋和平之願望。
歷史盟友:提及二次大戰期間兩國併肩作戰、抵抗侵略的盟友關係。
威懾侵略:明確宣告兩國共同自衛決心,使潛在侵略者(指向陣營)不敢妄想將任何一國孤立於西太平洋之外。
集體防禦:為日後構建更廣泛的西太平洋區域安全體系奠定基礎。
第一條重點:規定締約國須遵守聯合國憲章,優先採取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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