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向官方申請使用大安溪河床/河灘地(河川敷地)進行開墾種植的公文書規款。於當時的「臺中州大甲郡外埔莊廍子41番」(今臺中市外埔區廍子里一帶的大安溪畔)。記載為「1分3厘1毛7糸」,換算約等於 0.127 公頃(約 384 坪)。「灌漑方法」擬填寫「后里圳水利組合之餘水」,後經刪劃手改為直接引用「大安溪溪水」及附近湧水
| 項目 | 內文中譯 / 內容 |
| 占用位置 | 臺中州大甲郡外埔莊 廍子 四壹番 |
| 占用面積 | 壹分參厘壹毛七絲 |
| 占用時期 | 自許可之日起滿 貳個年間 |
| 占用目的 | 為水稻種植(水稻種植之用) |
| 占用方法 | 河川敷地依現有地形使用/農作物種植範圍則依指定辦理 |
| 占用費用 | 依指定辦理 |
| 灌溉方法 | 大安溪溪水/~~后里圳水利組合之餘水~~(附近一帶之湧水...) |
大安溪河川敷地占用許可申請書
【表格欄位與填寫內容】
| 項目 | 內文中譯 / 內容 |
| 占用位置 | 臺中州大甲郡外埔莊 廍子 四壱番 |
| 占用面積 | 壹分參厘壱毛七糸 |
| 占用時期 | 御許可ノ日ヨリ滿 貳箇年間 |
| 占用目的 | 水稻種栽ノタメ(水稻種植之用) |
| 占用方法 | 河川敷地ヲ壖在地形ノ儘使用/農作物種栽範圍二付キテハ御指定ノ通リ |
| 占用料金 | 御指定ノ通リ |
| 灌漑方法 | 大安溪溪水/~~后里圳水利組合ノ餘水~~(附近一帶ノ湧水...) |
(註:左側文末條文「右御許可被成下度河川法ヲ遵守シ別紙圖面相添此段申請候也」)
重點解析與說明
文件性質:日治時期向官方申請使用大安溪河床/河灘地(河川敷地)進行開墾種植的公文書規款。
地理位置:位於當時的「臺中州大甲郡外埔莊廍子41番」(今臺中市外埔區廍子里一帶的大安溪畔)。
土地面積:記載為「1分3厘1毛7糸」,換算約等於 0.127 公頃(約 384 坪)。
水源塗改註記:原先於「灌漑方法」擬填寫「后里圳水利組合之餘水」,後經刪劃手改為直接引用「大安溪溪水」及附近湧水,反映了當時沿岸墾地對於水利灌漑設施與自然水源的實地使用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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