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利用職務權限侵害個人資料案件/廖男與林姓民眾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為了解對方財產狀況以利追討求償。 違法行為: 利用職權登入「地政整合系統 WEB 版」。 未經當事人同意或合法申請,濫用系統權限。 累計違法查詢林姓民眾的統編歸戶地籍資料、土地地號及建物建號高達 133 次(時間跨越 2023 年 3 月至 2025 年 12 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嫌起訴他,且廖身為公務員,請法院依個資法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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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典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權限侵害個人資料案件。以下為您整理本案的關鍵要點與法律分析:
📌 案情重點摘要
涉案人員: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廖姓課長。
違法動機:廖男與林姓民眾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為了解對方財產狀況以利追討求償。
違法行為:
利用職權登入「地政整合系統 WEB 版」。
未經當事人同意或合法申請,濫用系統權限。
累計違法查詢林姓民眾的統編歸戶地籍資料、土地地號及建物建號高達 133 次(時間跨越 2023 年 3 月至 2025 年 12 月)。
曝光原因:民眾透過 1999 陳情整合平台檢舉,台中市政府地政局政風室進行行政調查後移送法辦。
⚖️ 法律責任分析
1. 涉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1 條(違法蒐集/利用個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4 條(公務員加重處罰條款):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檢察官起訴觀點
認定一罪:檢方認為廖男多次查詢個資是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內接續實施,屬「接續犯」,論以一罪。
建請重判:因其具備公務員身分且假借職務權限濫用公權力,檢方建請法院依個資法第 44 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案件啟示與預防
公務系統紀錄凡走過必留痕跡:政府機關資訊系統皆建有完整的登入與查詢 Log 紀錄(包含帳號、時間、IP 與查詢事由),公務員切勿存有僥倖心理。
公私界線分明:縱有私人債務糾紛,亦應透過司法途徑(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或向國稅局/地政機關依法申請調查)辦理,不得私自運用職權工具。
台中地政所課長為向民眾求償 竟偷查個資133次...檢方起訴求重刑
2026-10-11 13:36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廖姓課長為向林姓民眾求償,竟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擅自登入地政整合系統WEB板,未經同意接連偷查林的統編歸戶地籍資料、土地地號及物建號資料高達133次,有民眾透過1999檢舉才曝光,檢方偵結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廖,請法院依法加重其刑。
檢方查,廖男2023年起擔任中正地政所課長,他因和林姓民眾間具有債權、債務關係,林為了解對方財產狀況以利進一步求償,竟然假借職務上可利用地政整合系統WEB板查詢個人資料的權利,未經林同意或申請,就擅自查詢。
檢方發現,廖2023年3月28日在地政整合系統WEB板,輸入自己帳號、密碼及業務管理事由後,查詢林的統編歸戶地籍資料等個資。
此外,廖同年3、4月間,同樣用該系統查詢林在北屯區的土地地號等個資5次;另同年3月至2025年12月間,繼續查詢林北屯區物建號資料127次,以此違法搜集林的個資。
直到有檢舉人透過1999陳情整合平台提出檢舉,台中市地政局得知後,經政風室行政調查才發現,檢察官簽分偵辦。
檢方訊時,廖男坦承不諱,並有地政局內部調查、1999話務中心紀錄等相關證據可佐證;檢方認為,廖男多次查詢個資,是出於同一犯意、密接時間內,應論一罪。
檢方偵結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嫌起訴他,且廖身為公務員,請法院依個資法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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