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3人才能判死」並非法律或憲法法庭的規定-憲法法庭確實做出「應循程序救濟」的回應;但「殺3人才能判死」僅為該案一審法官個人的判決論述,並非中華民國現行法律或憲法法庭的法定死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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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查證,這則訊息的事件背景與媒體報導屬實,但其中對於「死刑法律規定」有實質的法律認定爭議與誤解,相關核實細節如下:
1. 事件與新聞報導內容:基本屬實
案件背景:
新北市土城區男子謝文雄開車衝撞並持刀棒攻擊妻子與小姨子致死。 判決爭議:
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一審判處謝文雄2個無期徒刑(逃過死刑)。法院在判決書論述中引述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認為在單純評估殺害人數時,須達「3人以上」才屬該判決所指的「多人」或「犯罪情節最嚴重」,因而未判處死刑,引發社會大眾與跨黨派民代強烈關切。 檢方與憲法法庭回應:
檢方上訴:
新北地檢署認為新北地院法官過度限縮與曲解憲判8號意旨(「多人」不應排除2人),已正式提起上訴。 憲法法庭回應:
憲法法庭書記處發言人在記者會被問及此案時,表示不針對個別未確定裁判進行評論,並說明「當事人或檢察官若不服判決,應依法定程序進行救濟(上訴)」。
2. 法律概念核實:「殺3人才能判死」並非法律或憲法法庭的規定
法界人士與檢方特別澄清,我國法律與憲法法庭判決均未曾規定「殺害3人以上才能判死」:
憲判字第8號的真正意旨:
憲法法庭判決要求死刑僅能適用於「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個案,法院必須綜合考量被告的犯罪動機、手段殘酷程度、造成的危害及個案狀況等。憲法法庭從未訂出「必須殺害3人以上」的硬性門檻。
法官個人解釋過度限縮:
此案為一審國民法官庭法官對憲法法庭判決文義的自主見解與限縮解釋。檢察官與多數法律專家均認為,「多人」在法律文義上本就包含2人以上,一審判決的法律見解實有疑義,目前正由二審法院審理救濟中。
總結
網路傳播的訊息事件為真,憲法法庭確實做出「應循程序救濟」的回應;但「殺3人才能判死」僅為該案一審法官個人的判決論述,並非中華民國現行法律或憲法法庭的法定死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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