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詐騙案扣9千萬傳「消失30萬/經辦人、庫房保管人負直接責任;直屬主管負監督責任;機關負國賠責任。錢誰補:若證實遺失且公務員有重大過失,由公務員個人掏腰包賠償(審計追繳/機關求償)。 懲處:輕則申誡記過、調職;重則移送懲戒法院撤職。 刑責:若涉及私吞,依法以貪污或侵占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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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詐騙案扣9千萬傳「消失30萬」! 調查局曝真相:5百元鈔誤算成千元


慈濟詐騙案扣9千萬傳「消失30萬」! 調查局曝真相:5百元鈔誤算成千元

調查局針對此新聞發布了澄清說明,主要針對「是否真的有現金憑空消失」以及「金額與出錯原因」進行了說明:

1. 沒有現金遺失,純屬金額登錄誤植

調查局表示,扣案的現金封緘良好,且搜索扣押過程均有全程錄影存證,並無任何現金憑空消失或失竊的情況。

2. 短少金額為 20萬 6,500 元(而非媒體報導的 30 萬元)

報導提到的「30萬元」與實際誤計金額有出入。入庫時帳面上比對產生的短少金額實際為 20 萬 6,500 元。

3. 出錯原因:誤把 500 元鈔票當作 1,000 元鈔票計算

出錯的根本原因在於現場清點與登錄時,人員不慎將部分 500 元面額的新台幣鈔票誤計為 1,000 元面額。由於面額計算錯誤,才導致初次記載的總金額偏高,後續入庫核對時便產生了「帳面短缺」的落差。

4. 後續處置與行政調查

  • 陳報檢方與更正:北機站發現金額記載有誤後,第一時間已向台中地檢署陳報,並借訊被扣押人確認及更正實際數額,更正後扣案現金已順利入庫,當事人亦無異議。

  • 保管狀態:目前扣案現鈔均妥善保存在 RFID 庫房中,依規定檢覈。

  • 內部檢討與調查:針對人員登錄失誤,調查局已啟動內部檢討,政風室及駐區督察也已展開行政調查,要求同仁嚴格恪遵辦案程序。

當公部門在扣押、保管或處理過程中發生現金等財物遺失,牽涉到法規責任、行政紀律與民刑事訴訟。依據臺灣現行法規(如《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法》及機關內部財物保管規定),責任的歸屬與處置方式如下:

一、 誰應該負責?

權責機關會依據「直接行為」與「監督管理」兩個層面進行追責:

  1. 直接經辦/保管人員

    • 扣押/保管承辦人:負責現場扣押清點、簽封、送交庫房的調查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或出納人員。

    • 庫房管理人員:負責證物庫、證物室(如 RFID 庫房)管鑰與登錄的專責人員。

  2. 直屬主管與監督層級

    • 機關隊長、科長、站主任:若因監督不周、未落實內部控管程序(如未依規定雙人簽封、未落實清點流程),需負行政監督責任。

  3. 法律主體(機關本身)

    • 扣押或保管機關(如調查局北機站、警察局、地檢署):在對外(對人民/當事人)賠償時,機關為國家賠償的訴訟被告。

二、 怎麼負責?(法律與行政責任)

遺失事件發生後,通常會同步啟動行政調查、民事賠償(國賠)與刑事偵查三個面向:

1. 刑事責任(若涉及故意挪用或嚴重瀆職)

  • 刑法《侵占職務上持有之物罪》/《貪污治罪條例》:若調查發現是公務員「侵占」、「竊取」扣押款,屬於重罪(可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業務過失》或《廢弛職務》:若係因極度疏忽導致贓證物遺失或毀損,可能構成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相關罪責(依具體情節認定)。

2. 行政責任與懲戒(內部處分)

機關政風室、監察院或考績委員會將啟動調查:

  • 懲處類別:依情節輕重給予申誡、記過、記大過、調職。

  • 移送懲戒:情節重大者,移送送監察院彈劾或送懲戒法院審理,可能面臨撤職、休職、免職、剝奪退職金或罰款。

  • 連帶處分:主管人員若有督導不周,亦會一併隨同受行政處分(如申誡、調離主管職)。

3. 民事與財務賠償責任(誰來還錢?)

對外(權利人/當事人)與對內(公務員個人)有不同的處理機制:

A. 對外:國家賠償 (機關先賠)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扣押物遺失導致當事人財產損失),國家(機關)應負賠償責任。當事人可向該扣押機關申請國賠。

B. 對內:機關向公務員追償 (個人買單)

  • 故意或重大過失: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機關賠償給民眾後,有權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個人進行求償(追討賠償金)。

  • 審計機關追繳:依《審計法》第 71 條,公務員保管現金或財物,如有遺失、毀損,審計機關若認定其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得核定由該公務員全額賠償。

三、 處理程序與流程

當發生「扣押款或公款疑遭遺失」時,公部門標準處置流程如下:

發生短缺/遺失疑慮
       │
       ▼
啟動內部行政調查(政風室/駐區督察)
       │
       ├─► 釐清是否為「筆誤/誤計」(如:五百元鈔誤記為千元鈔)──► 陳報檢方更正、重新清點入庫
       │
       └─► 確為「遺失/遭竊」
              │
              ├─► 刑事:移送地檢署偵辦(清查監視器、保險箱指紋、測謊)
              ├─► 行政:考績會及懲戒法院追究失職責任
              └─► 財務:審計部核定賠償責任/啟動國賠程序並向當事人追償

摘要總結

  • 誰負責:經辦人、庫房保管人負直接責任;直屬主管負監督責任;機關負國賠責任。

  • 怎負責:

    1. 錢誰補:若證實遺失且公務員有重大過失,由公務員個人掏腰包賠償(審計追繳/機關求償)。

    2. 懲處:輕則申誡記過、調職;重則移送懲戒法院撤職。

    3. 刑責:若涉及私吞,依法以貪污或侵占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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