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戰那一天》1945年08月15日,我們既是戰敗也是戰勝的那一天 | 六位長輩的口述歷史 -用台灣人角度看二戰!《終戰那一天》多元視角記錄戰爭世代/《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在條約中宣佈放棄對臺灣及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條約中未明確指定主權轉移的接收國,亦未設計類似1895年《馬關條約》中的「國籍選擇期間(國籍選擇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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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結束後,臺灣住民是否擁有選擇日本國籍的權利與自由,在歷史發展與國際法理論上呈現了複雜的情境。主要可以從實際政策與國際條約以及國際法與歷史爭議兩個層面來檢視:
一、 實務政策與條約演變
國籍轉換的法令規範(1945–1946年)
接管與集體歸化:1945年10月中華民國政府接管臺灣後,行政院於1946年1月頒佈《臺灣同胞恢復中華民國國籍說明書》,規定臺灣同胞自1945年10月25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日本戶籍法修訂:日本政府於1946年修訂《戶籍法》,將臺灣地區的戶籍與日本本土戶籍分開管理,隨後在實務上停止辦理臺灣人的日本戶籍異動,臺灣住民無法透過自主申報或選擇登記來保留日本國籍。
引揚與在日臺灣人的選擇
戰後撤離(引揚):戰後,居留臺灣的日本本土國民(約40萬人)被遣返回日本;而居住於臺灣的臺灣傳統居民(本省人)並不適用遣返政策,均被認定為中華民國國民。
在日臺灣人的狀況:戰時居住於日本本土或海外的臺灣人,日本政府在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後,透過法務省府令(通稱「平和條約國籍離脫」)認定,因臺灣主權放棄,臺灣人自和約生效日起正式失去日本國籍。
雙邊條約的確立(1952年)
《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在條約中宣佈放棄對臺灣及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條約中未明確指定主權轉移的接收國,亦未設計類似1895年《馬關條約》中的「國籍選擇期間(國籍選擇權)」條款。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條約》(中日和約):1952年簽署的《中日和約》第1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被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實施之法律所獲致國籍之臺灣及澎湖居民。這在法理與實務上確定了臺灣住民於日本法律體系中不再具有日本國籍。
二、 國際法論述與歷史爭議
對於戰後臺灣人是否獲得「國籍選擇權」,歷史學界與國際法學界存在不同觀點:
集體歸化與主權移轉論: 主張二戰後臺灣已回歸中華民國,臺灣住民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屬於主權移轉下的國籍變更,符合當時中華民國法令與同盟國的戰後接管安排,因此無須亦未提供選擇日本國籍的選項。
無國籍選擇權與國籍處理爭議論: 部分國際法學者與歷史研究者指出,按照現代國際法中關於領土變更時保障住民「選擇權」(Right of Option)的原則,戰後同盟國與日本並未為臺灣住民舉辦公民投票或提供國籍選擇期,臺灣住民在當時的歷史情境下,並未獲得個人自主選擇繼續維持日本國籍或轉換國籍的自由。
戰後臺灣住民並未獲得選擇保留日本國籍的制度化管道或個人自由,其國籍身份主要由戰後同盟國接管政策、中華民國政府的國籍恢復法令,以及1952年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的條約框架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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