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重判、二審逆轉無罪」台灣刑事訴訟制度中最核心的幾個爭點:對價關係的認定、證據能力的合法性,以及職務上行為與一般社交禮數的界線。此案二審中,合議庭可能認定,王令麟秘書交付的禮品金額(一審認定約2萬4千餘元)與蘇清俊等人的相關處置之間,無法在法律上證明存在明確的「對價條約/交換對價」;或者認定王令麟在監監管事項,屬於獄方通案管理或權限範圍內的處置,而非因受賄所發出的違法命令。
王令麟獄中行賄案為何大逆轉?一審判2年2月、前副典獄長重判16年,二審全無罪 - TNL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王令麟涉行賄獄政官員案二審無罪 高檢署研議上訴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面對這起新聞報導中的判決逆轉,民眾產生「有金流、有證人卻判無罪」的疑慮非常自然。這類案件在一二審出現巨大翻轉時,往往觸及了台灣刑事訴訟制度中最核心的幾個爭點:對價關係的認定、證據能力的合法性,以及職務上行為與一般社交禮數的界線。
以下從法律實務與刑事訴訟程序的角度,解析為何這類案件可能出現「一審重判、二審逆轉無罪」的情形:
一、 貪污罪的核心:「法定職務行為」與「對價關係」
在台灣《貪污治罪條例》的實務認定中,成立收賄或行賄罪絕非單純「有給錢/給禮物」再加上「受贈者有做某些事」就能認定。法院必須嚴格證明以下兩點:
職務上行為(對價性): 交付的財物或利益,與公務員具體的「職務行為」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對價關係(也就是「這份禮物是否為了買通該項特定職務權限」)。
社交禮俗 vs. 賄賂: 如果餽贈的物品(如干貝、水果禮盒、溫泉住宿等)金額較小,或是基於長年的餽贈習慣、三節禮品,法院常會爭辯這屬於「人情世故的餽贈/社交禮數」,還是「具有明確目的性的對價賄賂」。
在此案二審中,合議庭可能認定,王令麟秘書交付的禮品金額(一審認定約2萬4千餘元)與蘇清俊等人的相關處置之間,無法在法律上證明存在明確的「對價條約/交換對價」;或者認定王令麟在監監管事項,屬於獄方通案管理或權限範圍內的處置,而非因受賄所發出的違法命令。
二、 監獄特別處置與「違法」的界線
新聞提及的處置(例如安排專用圖書室、辦理特別接見、訂閱多份報紙、使用電動剃頭刀等):
行政違失 vs. 刑事犯罪: 這些行為是否構成刑事上的貪污,關鍵在於該行為是「違反懲戒/行政規定(應送監察院或行政處分)」,還是「構成刑事犯罪」。
如果獄政官員給予特殊照顧屬於行政上的裁量濫用或違反內部作業規範,但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或收賄罪的法定要件,法官在刑事法庭上就只能判決無罪,而將違失部分交由行政監察體系處理。
三、 刑事訴訟的「嚴格證明法則」與無罪推定
台灣的刑事訴訟採無罪推定原則與無嚴格證明不認定犯罪:
人證與金流的質量: 即使檢方提出了證人證詞(如供述受贈過程)與金流明細(購禮單據、住宿紀錄),二審法官重新審查時,可能會認為證人供述前後不一、憑感覺臆測,或是金流僅能證明「有送禮事實」,無法證明「該送禮即為賄賂」。
合理的懷疑: 只要檢方提出了證據,但無法達到「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證明程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利益即應歸於被告,法院必須採無罪判決。
四、 司法體系「審級救濟」的作用
一審(地方法院)與二審(高等法院)由不同的合議庭法官獨立審理:
一審法官可能採取較嚴格的監察態度,認定官員只要收受相關利益並提供便利即構成犯罪;
二審法官則可能採取較嚴格的法律要件審查,認為法律明確性原則下,不能將行政違失直接套用貪污罪名。
這種一二審認定上的落差,雖然容易讓公眾感覺「司法撕裂或見解不一」,但同時也是訴訟制度設計「審級救濟」的目的,讓上訴法院得以重新審視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後續程序: 由於本案一二審判決結果相反(一審有罪、二審無罪),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及相關訴訟規定,檢察官仍可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終是否確定無罪,仍須視最高法院對二審法律見解與判決理由的審查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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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麟涉行賄獄政官員案二審無罪 高檢署研議上訴
2026/10/01 12:20:00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等涉行賄獄政官員案二審今天逆轉無罪。矯正署表示尊重判決;高檢署將研議上訴。王令麟聲明表示,歷經11年司法程序,終於等到法院依證據還原事實。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撤銷王令麟、秘書胡曉菁、前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前台中監獄副典獄長趙崇智、前台北監獄科員祖興華等人的一審有罪判決,均改判無罪;涉嫌行賄蘇清俊的池燿廷、羅為德也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檢察署表示,收到高院判決書後,將研議提起上訴。
矯正署副署長蘇維闊表示,尊重高院判決結果,這起案件於民國103年間爆發後,矯正署已積極檢討、持續改進,加強管制矯正機關內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收容人的特別接見,採每週報核,以杜絕浮濫或衍生弊端。
蘇維闊指出,涉案的蘇清俊、趙崇智目前均任職矯正署專門委員,祖興華則自113年7月16日起停職至今。
王令麟透過聲明表示,歷經11年的司法程序,終於等到法院依據證據還原事實;感謝合議庭詳查實情,以及家人、企業同仁與友人的支持。未來將持續做好企業經營、投入更生保護及社會公益,對於後續司法程序將依法面對並予以尊重。
檢調偵辦另案監聽時,意外查出這起獄政案件。王令麟因東森力霸掏空案於102年遭判刑3年10月定讞,同年11月入獄服刑,104年11月11日假釋出獄。
台北地檢署104年1月偵結,認定王令麟等受刑人涉嫌送禮賄賂獄政官員,以換取獄中特殊待遇,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王令麟、蘇清俊、趙崇智、胡曉菁等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歷經4年多審理,108年10月宣判,認定王令麟、胡曉菁成立交付賄賂罪,各判刑2年2月;蘇清俊因收賄等4罪遭判應執行16年,趙崇智判刑11年8月,祖興華判刑11年。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歷經7年審理,今天撤銷王令麟等7人的一審有罪判決,均改判無罪;吳載威、柯書宇及吳佩瑜一審無罪部分,高院則駁回檢方上訴。
另一方面,蘇清俊、趙崇智及祖興華另涉懲戒案件。懲戒法院一審112年間判決蘇清俊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趙崇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祖興華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案件經上訴,目前由懲戒法院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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