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與道路植栽維護法規石碑「三貂嶺樹木奉憲示禁碑」(1851年)立碑官署: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即淡水廳補盜同知朱鈞)。 地理位置:位於淡蘭古道(淡水至噶瑪蘭/宜蘭)必經的三貂嶺路段。生員(秀才)連日春、林俊英等人向官府陳情,表示三貂大嶺長達十餘里,路途崎嶇難行,原本全靠路旁茂密的樹木為往來行人遮陽遮雨。但近年有許多無知百姓私自砍伐樹林、燒山開墾,導致行人頂著烈日暴曬,無處歇息。若有頑民不聽勸阻強行砍伐,地方父老與民壯可將其捉拿扭送官府嚴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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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幅清代石碑銘文的拓本或影印資料,標題為〈奉憲示禁〉碑(通常稱為「奉憲示禁碑」或「三貂嶺樹木奉憲示禁碑」)
以下為完整的文字內容(OCR 文字整理)與白話解析:
一、 碑文全文 (OCR)
奉憲示禁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朱 篇示禁事:
本年三月初三日,據生員連日春、林俊英等僉稱: 切生等住居三貂,該處所有三貂大嶺透迤十里,係淡蘭來往必經之途。 羊腸鳥道,險峻非常,所幸綠陰夾道,遮護行人,詎邇來無知之徒,只顧私利,已恣意燒林,將兩旁樹木漸行砍伐,遂使行者有薰蒸之苦,而無陰涼之遮。 舉步維艱,息肩無地,生等郡行經此,目擊心傷。 緣思蘭前憲徐 會於轄內草嶺示禁道路左右留地三丈不准斬伐,三貂嶺倍難於草嶺,非蒙出示嚴禁,諭飭該處隘丁及總董正副人等,嶺路兩旁留地不准砍伐樹木,其已經砍伐之處不准開墾,以俟萌芽之生,旅可以有賴,憲澤可以覃敷。 伏乞恩准示禁,嚴飭隘丁等著意看守嶺路樹木,遇有故違者,即當諭止稟究,永遠遵行無懈,則此嶺樹之陰森,無異甘棠之蔽芾,退邇被德萬代,公侯切叩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 為此示仰三貂保等處衿孝總董正副隘丁人等知悉: 爾等須知道路旁留樹,原為遮蔭行人;三貂道路崎嶇,相鋸何止十里,若非樹陰遮蓋,夏秋炎熱,行旅維艱。 自示之後,該處道路旁樹木各宜加意保護,前經砍伐者毋許開墾,俟其萌芽復生;未經砍伐者不准再砍,以蔭庇如敢故違者,該地總董莊正副責成巡嶺民壯隨時諭止,倘有不法頑民侍強不遵,仍然砍伐,許即扭稟赴 以憑究處,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咸豐元年五月 給林〇〇 合成 連初敬 林士彥 連同興 謝文根 莊恒茂 新雙源 同立碑
二、 碑文說明與歷史背景
出處與歷史年代:
時間:咸豐元年(1851年)五月立
。 立碑官署: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即淡水廳補盜同知朱鈞)
。 地理位置:位於淡蘭古道(淡水至噶瑪蘭/宜蘭)必經的三貂嶺路段
。
立碑緣由與主要內容:
背景:生員(秀才)連日春、林俊英等人向官府陳情
,表示三貂大嶺長達十餘里,路途崎嶇難行,原本全靠路旁茂密的樹木為往來行人遮陽遮雨 。但近年有許多無知百姓私自砍伐樹林、燒山開墾,導致行人頂著烈日暴曬,無處歇息 。 參照前例:請願者提及先前噶瑪蘭廳通判徐姬傳曾於「草嶺」立碑,規定道路左右各留三丈樹木不得砍伐
。因此請求官府比照辦理,保護三貂嶺的樹木 。 官方告示與禁令:
嚴禁砍伐:道路兩旁的樹木一律嚴禁砍伐,已砍伐的地方嚴禁開墾,必須讓其自然萌芽復育
。 地方職責:責成當地的總董、莊正副及隘丁、民壯隨時巡查巡嶺
。 執法處罰:若有頑民不聽勸阻強行砍伐,地方父老與民壯可將其捉拿扭送官府嚴辦
。
歷史意義:
本碑是台灣早期極具代表性的環境保護與道路植栽維護法規石碑
。 見證了清代「淡蘭古道」(官道)的開發、維護以及當時政府與地方鄉紳對交通要道生態與行旅安全的重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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