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發出的公務公文指令(許可證)檔案/(1928年)畢業於台北第二師範學校(北二師),後任教於花蓮港廳新城公學校。 事件類別:因私事需返回台灣西部地區旅行,向官方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FrXZcVQVR/
這是一份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發出的公務公文指令(許可證)檔案
內容整理與釋義如下:
1. 上方敘述補充
經歷背景:昭和三年(1928年)畢業於台北第二師範學校(北二師),後任教於花蓮港廳新城公學校
。 事件類別:因私事需返回台灣西部地區旅行,向官方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
。
2. 手寫公文全文解讀(由右至左、由上至下)
【右上紫色戳印】:指令第 八日七 號
【主旨與對象】:
訓導 彭文儉(當事人姓名與職銜,日治時期公學校教師職稱為訓導)
昭和四年七月八日附願三十七日間 私事旅行ノ件許可ス
(釋義:關於昭和四年7月8日提出之申請,許可進行為期37天的私事旅行)
【落款與日期】:
昭和四年七月十一日(公文發文日期,1929年7月11日)
臺灣總督 川村竹治(時任臺灣總督)
公文記載的「私事旅行許可」,反映了日治時期(特別是1920–1930年代)臺灣獨特的東部行政管轄與警備體制,並非代表全日本或全臺灣一般的私人旅行都要向公安報備,其背後的歷史背景如下:
1. 「花蓮港廳」屬於特殊行政區(原住民與邊防管制區)
花蓮與臺東在日治時期屬於東部廳(花蓮港廳、臺東廳),東部地理環境特殊、隘勇線與原住民部落重疊,且設有嚴格的理蕃警備體系。
在當時,縱貫線西部的普通民眾移動自由度較高,但進入或離開東部地區(尤其是東部山地或蕃地周邊),當局為了治安管理與動態掌握,設有出入境與報備許可制度。
2. 「教職員/公務員」的身份約束
當事人彭文儉當時身分是「花蓮港廳新城公學校」的訓導(公立學校教師)
。 當時的公學校教師屬於官公吏(准公務員身分),任職於東部偏遠地區或蕃地附近的學校。公務人員若要離開任職之行政區(特別是離開東部跨海或越嶺返回西部長達37天)
,依法必須向上級機關(花蓮港廳及臺灣總督府)提出離廳/離籍之「私事旅行願」並取得許可 ,否則會被視為擅離職守。
3. 「許可」不等於「限制自由」,而是體制內的准假與備查
這份公文主要功能是職務上的休假與跨區旅行許可
,性質類似現代公務員或軍警前往特定敏感地區/出國前需提出申請備查。 日治時期的警察(警察政治)網絡非常普及,對於公教人員與特定區域人口的動態管理相當嚴密,因此即使是「私事旅行」
,身為官吏體系一員仍需完備行政手續。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FrXZcVQVR/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