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的行政區劃架構中,「堡」是屬於中下層的基層行政單位(介於縣/廳與街庄之間)。最底層劃分: 街:商業聚落、市集。 庄:一般漢人農村聚落。 社:原住民(平埔族或高山族)聚落。/日治初期(1895–1920年)仍延用堡里制。直到 1920 年(大正9年)臺灣實施地方制度改革(改為「州—郡—街庄」),「堡」才正式走入歷史。

 

清代臺灣的行政區劃架構中,「堡」是屬於中下層的基層行政單位(介於縣/廳與街庄之間)。

1. 清代臺灣基層架構與區域差異

清代的區域劃分層級大致為:

$$\text{省} \rightarrow \text{府(或直隸州)} \rightarrow \text{縣 / 廳} \rightarrow \text{堡 / 里 / 鄉 / 澚} \rightarrow \text{街 / 庄 / 社}$$

在中下層單位(堡/里/鄉/澚)的使用上,具有明顯的地理分工與開墾先後特色:

行政單位主用區域特徵與背景
堡(古稱保)曾文溪以北(中北部、東北部)清初稱為「保」,後因推行保甲制度,為避免與保甲的「保」混淆,遂加土字旁改稱為「堡」。多用於漢人後續拓墾的中北部區域。
里曾文溪以南(臺南、高雄、屏東一帶)多承襲自明鄭時期的「安撫司/縣—里—庄」體系,開墾最早。
鄉東部地區及恆春半島一帶用於開墾較晚或原住民聚落較多的東部地區。
澚(澳)澎湖群島因應澎湖海島與港灣地貌而設定的特有劃分。
坊臺南府城內僅設於都市城區內部(如東安坊、西定坊等)。

最底層劃分:

  • 街:商業聚落、市集。

  • 庄:一般漢人農村聚落。

  • 社:原住民(平埔族或高山族)聚落。

2. 「堡」的運作與名稱遺跡

  • 劃分依據: 清代「堡」的範圍通常依據自然的地理屏障(如河流、山系)或是墾號、開墾組織的範圍劃分。

  • 歷史影響: 日治初期(1895–1920年)仍延用堡里制。直到 1920 年(大正9年)臺灣實施地方制度改革(改為「州—郡—街庄」),「堡」才正式走入歷史。

  • 留存至今的地名與痕跡:

    • 擺接堡:涵蓋今新北市板橋、土城、中和及永和部分地區(新北市土城與板橋一帶的「擺接堡路」即由此而來)。

    • 文山堡:涵蓋今臺北市文山區、新北市深坑、石碇、坪林、新店、烏來等(臺北市「文山區」名稱來源)。

    • 八堡圳:彰化著名的水利設施,因引水貫穿清代彰化縣的八個「堡」而得名。

    • 大甲堡、貓霧捒堡、竹北一堡/二堡:中北部常見的昔日堡名。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