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封鎖 大法官行政院 當然 不副署.依憲法第37條之規定,總統公布法律之前提,必須該法律案經行政院長副署。於此,行政院長副署乃法律案生效必經的立法程序環節之一。而對於行政院長的副署權行使,憲法文字上並未如同總統公布般施加強烈的義務性質,僅強調凡總統的法律公布都必須獲得行政院長的副署,但對於行政院長是否一定要副署並未規範,從而在憲法中留有解釋空間,即行政院長似乎不當然負有副署之義務。
憲訴法違反憲法保留 3位反對大法官視而不見?
2026/01/06 11:00 自由開講》憲訴法違反憲法保留 3位反對大法官視而不見? - 自由評論網
◎ 侯永福"自由開講》憲訴法違反憲法保留 3位反對大法官視而不見? - 自由評論網"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5295690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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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法法庭的職權及功能乃直接訂於憲法及增修條文內,屬於「憲法保留」。(資料照)
憲法法庭的職權及功能乃直接訂於憲法及增修條文內,屬於「憲法保留」。(資料照)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又依憲法本文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可見憲法就憲法法庭的建構為:
1.主體:大法官。
2.職權:組成憲法法庭。
3.功能:審理憲法法庭案件。
而上述的主體、職權及功能乃直接訂於憲法及增修條文內,屬於憲法保留。更何況,憲法及增修條文並無明文授權立法院就前述憲法保留事項,得以較低位階之法律定之。準此,憲訴法並無法源根據。
如果把憲訴法放在憲法保留的架構下檢驗:
一、憲法保留的真正意義是:不是「一切立法都必須有憲法授權」,而是凡涉及憲法機關之設立、權限核心、行使方式之本質要件者,憲法本身已有規定者,不得交由位階較低之法律形成或改寫。
二、憲訴法適用的保留強度不是一般「法律保留」,而是最高強度的「憲法保留」。因為涉及的是憲法審查權、憲法法庭的存續與啟動與憲法權利最後救濟機制。
三、憲訴法實際「再決定」了什麼?
《憲法訴訟法》進一步規定了:
開庭與裁判的出席人數、議決比例、程序啟動與受理門檻。而這些規定的效果直接影響憲法法庭能否成立、是否能行使其憲法賦予的權力。
四、憲訴法的規定是「補充」還是「再決定」?
判準只有一個:倘依照憲訴法規定,大法官是否仍能依憲法行使其核心職權?用此標準套用到憲訴法:依憲法及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大法官得組成憲法法庭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此乃憲法核心。但依憲訴法,因出席門檻、程序設計,造成事實上可能永遠無法成立憲法法庭。這代表《憲法訴訟法》不是在「補充」,而是在「創設大法官行使職權的前提條件」。
憲法法庭日前宣判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本件憲法法庭由大法官呂太郎、謝銘洋、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組成、評議,但有三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認為未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無效。(資料照)
憲法法庭日前宣判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本件憲法法庭由大法官呂太郎、謝銘洋、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組成、評議,但有三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認為未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無效。(資料照)
而創設前提條件,就是典型的「再決定」。因此,在嚴格憲法保留立場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已侵入憲法保留核心而違憲。而且違反的不是技術細節、程序瑕疵。而是憲法機關存續與職權核心的保留。
五、一言以蔽之,當低位階的法律可以決定憲法法庭「能不能存在、能不能運作」時,就已經違反憲法保留原則。
(作者為退休律師)"自由開講》憲訴法違反憲法保留 3位反對大法官視而不見? - 自由評論網"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5295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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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提案譴責5位大法官及憲法判決無效,因藍白過半已逕付二讀,黃國昌嗆憲法判決無效,卻找不到中研院法律所的前同事敢瞎挺,藍白決議憲法判決無效,自絕於民主世界,簡直淪為義和團。603位律師、690位學界人士連署及96公民團體連署『民主不能再倒退,憲法判決要遵守—公民社會、學界與法界力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共同聲明』,以上經民連最新統計,超過1200位法界及學者公開表態。」「不只世界各國國會沒有否決憲法判決的權力,在國內法界通說也認定憲法法庭判決具法律拘束力,包括台大、政大、台北大學、東吳等各大學法律系教授及學者,超過690位老師具名連署,超過96公民團體、603律師支持憲法法庭判決確立法律秩序。法界通說支持憲法判決,黃國昌連1200位法界學者的十分之一都找不到,憲法法庭判決揭示『權力分立』,藍白如鴕鳥把頭埋進土中,喊著要決議憲法判決無效,但國會決議根本不影響憲法法庭判決的法律效力。藍白決議憲法判決無效,是對抗全世界民主國家的憲政原則,藍白淪為義和團。」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529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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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甩國民黨控5位大法官枉法裁判 375律師、445學者連署力挺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胡智凱2025-12-22 14:45
憲法法庭判決藍白推動的憲訴法修正案違憲,數百位律師及法律學者連署相挺。(圖片來源/林俊宏律師提供)
因為不滿憲法法庭5位大法官19日宣告憲訴法違憲,立法院國民黨團本(22)日正式赴台北地檢署,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提出枉法裁判罪告訴。
相對國民黨反對憲法法庭宣告憲訴法違憲,截至昨(21)日晚間11點為止,445位學者、375位律師以及57個公民團體則連署力挺憲法法庭。
57公民團體、375律師、445學者連署力挺憲法法庭
去年立法院以國民黨團為首,通過憲訴法修法,癱瘓了憲法法庭長達1年。憲法法庭上週五特別做出判決,宣告憲訴法修法違憲,使得憲法法庭得以重新恢復運作。
為表達對憲法法庭恢復運作的支持,由公民團體、學界與律師界發起「民主不能再倒退,憲法判決要遵守—公民社會、學界與法界力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共同聲明」。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統計:短短兩天連署,截至昨天晚上11點,已有57個公民團體、445位學者、375位律師、2504位各界公民加入連署。學者中,包括118位法律學者;各界公民中,除律師與學者外,並有包括台大退休數學系教授黃武雄、人權工作者李明哲等各界人士。
連署書疾呼:堅定支持透過判決依法論法的大法官們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說明,本次連署聲明是由張嘉尹、蘇彥圖、林佳和與范耕維4位法學者草擬,聲明「肯定五位大法官的判決,回復憲法法庭解決爭議、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
聲明中也提出沉重的呼籲:即使憲法法庭重新運作,但無可迴避的現況是憲法法庭已在這次憲訴法修惡的憲法裁判中,成為前所未見的分裂法庭(divided court),而分裂法庭可能源自台灣陷入分裂社會的現況。
因此,4位學者呼籲,當政治人物或媒體藉由為大法官們貼上政治色彩的標籤,來對司法發動攻擊時,所有朋友們要能夠不隨威權民粹起舞而堅持理性對話,並堅定支持透過判決依法論法的大法官們。
抨擊國民黨控告大法官,民進黨:糟蹋司法
對於立法院國民黨團提告大法官,立法院民進黨團幹事長鍾佳濱抨擊,國民黨這幾年總會質疑「立法院是誰的、大法官是誰的」,顯然司法已經被國民黨劃分為「綠的」與「非綠的」,難道未來每次走進法院,只要裁決符合自身立場就是公正的,不如預期就指控法院是「綠的」?他批評,這種糟蹋司法的行為,令人不抱持期待。
立法院民進黨團書記長陳培瑜也疾呼,藍白陣營不要再將司法拖進政治泥巴,這一向是藍白慣用的手法,也是最沒有下限的做法 。她表示,司法本不該被用來作為政治鬥爭的工具,藍白若要進行政治算計、操弄請自便,不應再藉由玩弄司法,一會兒喊「司法已死」,一會兒又說「司法復活」,讓人民對司法失去信心。
國民黨控告大法官有無勝算?律師這樣說
針對立法院國民黨團控告大法官「枉法裁判罪」,執業律師黃帝穎表示,依據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枉法裁判罪「指故意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質言之,即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者」,但5位大法官有權解釋憲法,也有權就憲法規範提出適用法律見解,均無法構成最高法院「故意不依法律」的要件。
黃帝穎律師表示,國民黨明顯「法盲濫訴」,尤其在全球民主國家中,台灣是唯一憲法法庭被癱瘓的國家,這是台灣民主的恥辱,如今憲法法庭「自救」判決憲訴法違憲,國民黨竟還濫訴追殺「接軌民主世界」的5位大法官,國民黨可說是背棄世界民主、害台執迷不悟。
"不甩國民黨控5位大法官枉法裁判 375律師、445學者連署力挺憲法法庭 | 信傳媒"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58687?utm_source=YH
5大法官判憲訴法違憲遭質疑 楊長鎮:是排除憲政癱瘓危機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卓榮泰的依據憲法37條執行了不副署立院的違憲惡法,不僅僅是守護住了台灣的憲政法制,看來似乎也喚醒了某些大法官,現在…死了一年多的憲法法庭活過來了!
由1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2024年10月因許宗力等7名大法官屆退,只剩8人,藍白聯手於同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法,將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的門檻提高為「參與評議大法官不得低於10人、同意宣告違憲不得低於9人」,不論大法官是否足額。總統賴清德2度提名新任大法官人選,都被藍白在立院封殺,造成只剩8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形同癱瘓已1年,無法作成任何釋憲裁判。
民進黨51名立委先前對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突圍,針對《憲法訴訟法》釋憲案作出判決,認定相關修法條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B9zECW2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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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封鎖 大法官行政院 當然 不副署 https://www.threads.com/@erictaiwan09/post/DSD1PtYk-XH?xmt=AQF0VDph3Ji9Ps3zSESkquOxhIq8PQrFZxJsb2oP7q0A8A
依憲法第37條之規定,總統公布法律之前提,必須該法律案經行政院長副署。於此,行政院長副署乃法律案生效必經的立法程序環節之一。而對於行政院長的副署權行使,憲法文字上並未如同總統公布般施加強烈的義務性質,僅強調凡總統的法律公布都必須獲得行政院長的副署,但對於行政院長是否一定要副署並未規範,從而在憲法中留有解釋空間,即行政院長似乎不當然負有副署之義務。
固然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後段規定,「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然而,「接受決議」並無法推導出行政院長因此負有副署義務,這是兩回事,因為互動的對象不同。接受決議,指的是接受立法院的決議,充其量僅能認為此法律案已有效離開立法院,而得以步入後續的憲政程序;但是否副署,互動的對象則是總統。換句話說,行政院長雖接受立法院決議,但對於其與總統間之互動關係而言,並沒有被課與一定要幫總統副署之義務。行政院長即使於此時不副署,也未必「違憲」,而可能只是政治責任訴追的問題。
再由憲法第57條修改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之脈絡觀之,原先第57條第3款就覆議失敗後之處置是規定:「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由此可知,在原初制度設計上,作為行政院長或不願接受覆議之結果,則行政院長應自行辭職離去。然而「辭職」之文字卻在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遭刪除,並以「不信任投票」取而代之。
換言之,面對覆議不通過卻又不願意於法案副署的行政院長,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給予立法院的武器是「不信任投票」。於此情形,立法院有權循不信任投票將行政院長撤換,作為化解此衝突的最終途徑。既然如此,行政院長基於其憲法忠誠義務有無拒斥副署之可能性?有。立法院有無抵制手段?有(也就是不信任投票)。這正是目前憲法規範所形成之秩序架構。
若立法院認為行政院長不應拒絕副署特定法案,作法十分簡單,就是依憲法之規定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依藍白目前於國會的人數,這可以輕鬆通過,一點都不是問題。就一個憲法上已有既存工具與手段可以反制的憲政機關之行為來說,何來濫權之可能?那些只會無意義叫囂喊著「濫權」,卻連倒閣都不敢,不願意面對後續民意檢驗者,才是真正表現出濫權者的心虛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5jrFQBbZh/
依憲法第37條之規定,總統公布法律之前提,必須該法律案經行政院長副署。於此,行政院長副署乃法律案生效必經的立法程序環節之一。而對於行政院長的副署權行使,憲法文字上並未如同總統公布般施加強烈的義務性質,僅強調凡總統的法律公布都必須獲得行政院長的副署,但對於行政院長是否一定要副署並未規範,從而在憲法中留有解釋空間,即行政院長似乎不當然負有副署之義務。
固然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後段規定,「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然而,「接受決議」並無法推導出行政院長因此負有副署義務,這是兩回事,因為互動的對象不同。接受決議,指的是接受立法院的決議,充其量僅能認為此法律案已有效離開立法院,而得以步入後續的憲政程序;但是否副署,互動的對象則是總統。換句話說,行政院長雖接受立法院決議,但對於其與總統間之互動關係而言,並沒有被課與一定要幫總統副署之義務。行政院長即使於此時不副署,也未必「違憲」,而可能只是政治責任訴追的問題。
再由憲法第57條修改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之脈絡觀之,原先第57條第3款就覆議失敗後之處置是規定:「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由此可知,在原初制度設計上,作為行政院長或不願接受覆議之結果,則行政院長應自行辭職離去。然而「辭職」之文字卻在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遭刪除,並以「不信任投票」取而代之。
換言之,面對覆議不通過卻又不願意於法案副署的行政院長,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給予立法院的武器是「不信任投票」。於此情形,立法院有權循不信任投票將行政院長撤換,作為化解此衝突的最終途徑。既然如此,行政院長基於其憲法忠誠義務有無拒斥副署之可能性?有。立法院有無抵制手段?有(也就是不信任投票)。這正是目前憲法規範所形成之秩序架構。
若立法院認為行政院長不應拒絕副署特定法案,作法十分簡單,就是依憲法之規定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依藍白目前於國會的人數,這可以輕鬆通過,一點都不是問題。就一個憲法上已有既存工具與手段可以反制的憲政機關之行為來說,何來濫權之可能?那些只會無意義叫囂喊著「濫權」,卻連倒閣都不敢,不願意面對後續民意檢驗者,才是真正表現出濫權者的心虛。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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