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最有效的實務作法是「透過主管機關函請警政社政系統複查名冊」以及「人資利用公開司法判決系統交叉檢索」;現行《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已規定,曾犯性侵害、性騷擾等案件者不得擔任學生交通車駕駛,但不像教育人員可透過「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查核,且若法院判決為緩刑,犯罪記錄就不會顯示在「良民證」上,多數廠商也只管司機有無交通違規及肇事紀錄。

 這篇新聞點出了現行社會安全網一個非常關鍵的制度死角:「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在法律設計上,如果法院判決緩刑、拘役、罰金,或是犯罪紀錄已被依法銷除,是不會記載在上面的。 加上緩刑期間若沒有被撤銷,期滿後刑之宣告失其效力,這在實務查核上就成了極大的預防漏洞。

針對特定高風險工作(如學生交通車駕駛、保全、外送、居家照顧等),除了要求提供良民證之外,目前國內現行制度、修法趨勢以及實務上,還有以下幾個主要的方法與配套措施來「事前預防犯罪」與「加強查核」:

1. 跨部會專案資料庫查核(現行特定行業適用)

雖然一般廠商無法直接查詢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但政府針對特定行業,已立法強制要求雇主在聘用前必須報請主管機關,透過跨部會系統進行比對:

  • 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 這是目前最完整的系統(由教育部主管),整合了警政、社政、司法資訊。學校、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安親班)在聘僱教職員工前,法規強制規定必須將名冊報請教育局處,透過此資料庫查詢是否有性侵、性騷擾、霸凌等不適任紀錄。即使良民證因緩刑沒顯示,司法與社政系統的註記依然查得到。

  • 社政系統不適任查詢: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權法)第81條之1,托嬰中心、兒少福利機構在聘僱工作人員前,必須檢附名冊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處)查核,確認有無對兒童及少年虐待、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遭處分或判刑的紀錄。

2. 衛福部正研議推動的「兒少工作證」制度(新趨勢)

這正是新聞中提到的核心修法方向。為了解決雇主「查核管道零散」或「無法直接查詢」的困境:

  • 事前審查機制: 未來計畫仿效國外(如澳洲的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由政府建立統一的「兒少工作證」審查系統。只要工作性質會頻繁接觸18歲以下兒少,從業人員就必須主動向政府申請這張證件。

  • 主動勾稽: 政府在發證前會主動勾稽警政、司法、社政資料庫(包含緩刑、緩起訴、社政裁罰紀錄等良民證可能漏掉的死角)。通過審查才發證,雇主只需在聘僱時檢查求職者是否持有有效的「兒少工作證」即可。

  • 備註:如新聞所述,民團目前正積極呼籲政府擴大適用範圍,將校車司機、教練、家教等各類可能與兒童接觸的行業全面納入,並改為強制查核,以補足目前的漏洞。

3. 法規強制規定與業者名冊備查(責任轉嫁與複查)

許多高風險行業(如交通運送、保全業)在專法中其實都有明文規定「排他條款」(即犯特定罪行者終身或若干年內不得執業):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 規定曾犯故意殺人、重傷、搶劫、性侵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是吊銷其執業登記。

  • 遊覽車與客運業複查: 像新聞中提到的學生交通車,學校通常是跟遊覽車公司簽約。實務上防範的方法,是在採購契約中強制增訂條款,要求業者在派任司機時,必須主動提供「駕駛人名冊及身分身分證明文件」,由學校或幼兒園函請地方教育局處、公路監理機關協助,代為向內政部警政署複查該名駕駛是否有妨害性自主等不適任紀錄。

4. 實務上的企業與團體自主防範措施

在政府法規與資料庫尚未完全對民間企業開放查詢前,許多注重安全的廠商或機構會採取以下幾種實務作法:

  • 多方背景調查(Background Check): 除了良民證,要求提供前任雇主的「推薦人(Reference Check)」進行照會,了解過去在職場上的實際行為表現與離職原因。

  • 查閱公開司法判決書: 台灣的司法判決書是公開的。企業人資或學校在取得求職者同意,或進行初步篩選時,可利用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輸入姓名進行公開判決書檢索。雖然若有同名同姓需要篩選辨識,且若案件還在偵查中、或是少年前科會查不到,但已定讞的案件(包括判決緩刑、拘役者)通常會在系統中留下公開的判決書文字,這是良民證之外重要的交叉比對工具。

  • 切結書與勞動契約約定: 要求報到時簽署「無特定犯罪紀錄切結書」,並在勞動契約中明定「若事後發現隱瞞特定犯罪紀錄(不論良民證是否記載),雇主得依勞基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以此加強法律嚇阻力。

總結來說: 要防範良民證因「緩刑」產生的查核死角,現階段最有效的實務作法是「透過主管機關函請警政社政系統複查名冊」以及「人資利用公開司法判決系統交叉檢索」而長遠的根本解決之道,則有賴目前社會高度關注的《兒少權法》修法與「兒少工作證」跨部會資料庫的落地實施。

現行《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已規定,曾犯性侵害、性騷擾等案件者不得擔任學生交通車駕駛,但不像教育人員可透過「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查核,且若法院判決為緩刑,犯罪記錄就不會顯示在「良民證」上,多數廠商也只管司機有無交通違規及肇事紀錄。   https://user315262.pse.is/97nt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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