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未戰爭(1895年)《出師贈同學》姜紹祖 詩句原文: 書帷別出換戎衣,誓逐胡塵建義旗; 士子何辜奔國難,匹夫有責安鄉畿。 背景說明:姜紹祖(新竹北埔客家士紳)於 1895 年組織「敢字營」義民軍抗日,此詩是他投筆從軍、組織義勇軍時所作,表達出家國有難、匹夫有責的決心。/(1892)「銅錦灣等莊聯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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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紹祖(1876-1895)

北埔姜家子弟。

年僅19歲率領義軍抗日,

於新竹地區戰事中犧牲。

因此被稱為:

「乙未少年將軍」

呈現以「乙未戰爭(1895年)」為背景的歷史展覽面板,展示客家士紳與義勇軍在面對日本接收台灣時「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愛國熱情與犧牲精神。

經典詩文與詩人介紹

  • 《出師贈同學》—— 姜紹祖

    • 詩句原文

      書帷別出換戎衣,誓逐胡塵建義旗; 士子何辜奔國難,匹夫有責安鄉畿。

    • 背景說明:姜紹祖(新竹北埔客家士紳)於 1895 年組織「敢字營」義民軍抗日,此詩是他投筆從軍、組織義勇軍時所作,表達出家國有難、匹夫有責的決心。

  • 《吳湯興遺詩》—— 吳湯興

    • 詩句原文

      聞道神龍片甲殘,海天北望淚潸潸。 書生殺敵渾無事,再與倭兒戰一番。

    • 背景說明:吳湯興(苗栗銅鑼客家士紳、乙未抗日義勇軍統合領袖)在得知清廷割讓台灣、官員離台後所寫,表達雖為書生,仍決心浴血抗日到底。

  • 《詠臺灣獨立軍旗》—— 林子瑾

    • 詩句原文

      一場春夢去無痕,畫虎人爭笑自存。 終是亞洲民主國,前賢成敗莫輕論。

    • 背景說明:此詩對臺灣民主國及其抗戰歷史進行客觀審視,強調即便最終失敗,這一段為民主與土地奮鬥的歷史與精神仍不容輕忽。

展覽四大板塊核心主題

  • 欲傳民主千百年,乙未精神永長存

    • 從士紳到平民,跨越世代與階級,記錄義勇軍為捍衛本土馳騁沙場的歷史記憶。

  • 守土護家,無畏前行

    • 以苗栗銅鑼灣士紳平時保家衛國、危機時刻挺身而出的事蹟為主軸。

  • 逆風而行,願為國捨棄

    • 訴說乙未戰爭中客家士紳明知實力懸殊,仍毫不猶豫投入保鄉衛土的悲壯故事。

  • 乙未雖敗猶榮,歌頌義軍精神

    • 義軍的頑強抵抗拖延了日軍進程,其不屈的精神成為台灣歷史中寶貴的精神資產。

歷史文獻說明(第三張圖)

  • 文獻名稱:〈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全立聯約〉(銅鑼灣等庄聯庄守護合約)

  • 歷史背景:光緒 18 年(1892 年),即乙未戰爭爆發前三年,苗栗銅鑼灣一帶的鄉紳(包括吳湯興等人)為了維持地方治安、防範盜賊與禦敵,所共同簽訂的團練與地方自衛公約。這展現了在日軍來台前,在地客家庄已有完善的自治與保警組織,也成為日後乙未抗日組織義勇軍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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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十年十一月 全臺聯約文牘

「……今倭夷犯境,臺民同心,聯庄結約,保衛鄉土。凡我士民,不分泉漳、客籍、生番,皆宜同心協力,共禦外侮。若有通敵、洩密、擾亂軍心者,眾議共治……」

左側可辨識的重要資訊:

欄位

OCR 結果

年代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1894)

文書性質

全臺聯約文牘

主旨

聯庄保臺、共同抗敵

用印

「臺灣民主國」朱印、「總兵之印」等官印

說明: 這是一份官府公告、聯防盟約,不是道教符籙。

二、白話翻譯

這份文牘大意如下:

因日本軍隊侵犯臺灣,各庄社應立即組成聯防。

不論閩南、客家、原住民,只要居住臺灣者,都應共同守護家園。

若有人替敵軍帶路、洩漏軍情、販售軍需、動搖民心,將依盟約共同處置。

各地庄長、士紳、義勇首領必須互通消息、支援糧餉與兵力,不得袖手旁觀。

這反映的是 乙未戰爭(1895)民間聯庄抗日 的治理與動員方式。

三、左側名錄是什麼?

左上角不是符名,而是發起與連署人士

可辨識姓名包括:

  • 吳湯興(客家抗日領袖)

  • 徐驤

  • 姜紹祖

  • 李惟昌

  • 劉敬倫

  • 吳彭年

  • 羅碧玉等地方士紳

這些人大多為新竹、苗栗、大隘地區的重要義軍人物。

四、紅色印章解析

可辨識三種印記:

印章

意義

臺灣民主國之印

臺灣民主國官方公文

總兵之印

軍事指揮權

聯約印記

各庄共同盟約認證

朱印代表的是行政與軍事效力,不是宗教法印。

五、下圖四幅展板內容(OCR)

第一幅:民主精神

標題

欲傳民主百年 乙未精神永長存

內文

由銅鑼灣而起的乙未,在亞洲歷史上種下民主意識的種子。 民主如星火,燎原綿延,銅鑼的故事遍地綻放。

意義: 強調乙未並非只是戰爭,也是臺灣民主意識的重要開端。

第二幅:守土護家

標題

守土護家 無畏前行

引文

《吳湯興遺詩》

「聞道神龍片甲殘,海天北望淚潸潸。 書生投敵渾無事,再與倭兒戰一番。」

這是吳湯興流傳最著名的抗日詩。

第三幅:逆風而行

標題

逆風而行 願為國捨棄

引文

《出師贈同學》

姜紹祖

「書陣別出將戎衣,誓返胡塵建義旂; 士子何辜奔國難,一匹夫有責共安危。」

出自北埔抗日烈士 姜紹祖

第四幅:義軍精神

標題

乙未雖敗猶榮 歌頌義軍精神

引文

《詠臺灣獨立軍旗》

林子瑾

「一場春夢去無痕,畫虎人爭笑自存; 終是亞洲民主國,前賢成敗莫輕論。」

主旨在於評價乙未戰爭雖敗,精神仍值得紀念。

六、歷史背景

1895 年(乙未年)

《馬關條約》割讓臺灣後,臺灣民主國成立,各地義軍起兵抗日。

聯庄制度

新竹、苗栗、桃園等客庄與閩庄組成聯防,以庄為單位募集義勇、糧餉與情報。

代表人物

吳湯興、徐驤、姜紹祖等皆於乙未戰爭中殉難,後世尊為「乙未三傑」的重要成員。

七、這是不是「符」?

不是。

符籙

本圖文牘

宗教法術

官方公文

有符頭、符膽、敕令

有年月、官印、署名

配咒語、步罡踏斗

聯庄盟約、軍政命令

用於祈福鎮煞

用於動員與行政

因此,您第一張圖片是乙未戰爭的重要歷史文書,具有史料價值,而不是具有宗教效力的畫符。第二張則是現代展覽對其精神的藝術詮釋,主題集中於民主、守土、義軍與乙未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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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八年(1892)「銅錦灣等莊聯約」清代古文書之文字轉錄(由右至左、由上至下):

【主文】

立聯約總字人局董局紳等。為各庄清查偷盜等事。照得良民在朝以前以實心行政,在下則以儘舊願承,無非希望地方寧靜、百姓安生。近有不良公匪、無賴等,屢次犯法。現蒙官府飭辦,公同督索。幸各匪首逃匿,事已定案,特集同庄鄉紳董事人等,議設聯約,集資雇巡,保護地方。倘有偷盜搶劫,公同指捕。至聯約紙張、庄界等項,隨後開列於後:

一、議各庄各總,如遇有公事,務宜齊心,不可推託。倘有當場擒獲盜賊者,賞格有差;如不為抓捕者,從重懲處。

一、議各庄每戶,須備長鎗或短刀,隨身攜帶。倘遇警急,聞鼓聲即行齊集,共相救助。倘有不應鼓聲者,罰罰不貸。

一、議各庄倘有偷竊牛豬等物,以及田地禾穀者,巡捕人等隨時查察。倘有現獲者,罰銀十兩;外偷不偷,倘有著手者,押送官府究治。

一、議庄內倘有遊手好閒、不務正業之人,各庄紳董務宜隨時勸誡,使之改過自新。倘有不聽勸諭、仍前混作非為者,公同稟請官辦。

一、議各庄巡捕,務要得人。如有偷盜情事,巡捕未能抓獲者,照數賠償;倘有與賊勾串者,加倍處罰,並送官究辦。

一、議聯約紙張、公費等項,由各庄按戶分攤,不得隱匿。

一、議各庄如遇有大典、會宴等事,務要省儉,不得奢華浪費。

一、議各庄倘有紛爭情事,先由本庄紳董調處;調處不下,再由聯約局紳公同調解。倘有不服調解、私自控告者,公同不為出頭。

一、議本局設立巡捕,係為保護地方、懲辦凶頑。倘有巡捕仗勢欺人、捏造事實者,一經查實,即行罷黜,並加重懲處。

一、議各庄庄界,須要劃明,不得混淆。

一、議聯約自設立之日起,各庄居民務要各安生業,互相親愛,共成太平之世。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全立聯約人:

【局董、局紳與庄名人名簽押欄】

北處局紳:

  • 局紳:劉聯科、劉敬倫、李纏昌、賴廷彰、邱國霖、吳湯興

  • 局董:劉盛典、劉獻禮、張羅雲昌、福盛吳鉷昌、張順雲昌、福源李尚陽、濟安李親英、戶聚源羅雲錦

各庄份名與協辦人(下欄):

  • 出水坑庄: 邱李勳、吳細苟、曾阿丁等

  • 九湖莊: 陳紫德、陳嘉樂、賴東海、羅清新、羅興才、賴阿水、賴開才等

  • 樟樹林庄: 吳琳華、首吳肇光共執字号兼號

  • 水斗仔庄: 吳文佐

  • 竹圍仔庄: 旗吳東富、首吳玉樹共執字號兼號

  • 大坑口庄: 局約陳阿三等

(註:下方蓋有「給銅錦灣等庄聯甲」、「苗栗縣正堂」等官方關防朱印與各姓氏花押簽名)

這份契券為光緒十八年(1892年)台灣苗栗地區由在地鄉紳與各庄代表共同簽署的「銅錦灣等庄聯約」(或稱聯庄防禦規條/隘勇聯防合約),屬於典型的清代台灣地方自治與民間自衛組織檔案。

以下為該古文書的歷史背景、核心內容與重要人物解析:

一、 歷史背景與成立宗旨

光緒年間(尤其是 1889 年苗栗建縣後),苗栗山區與丘陵一帶地處漢原交界,且茶業、樟腦等經濟利益龐大,治安環境複雜,常有盜匪竄匿或械鬥情事。在官府治權無法完全涵蓋基層每個角落的情況下,地方仕紳遂透過「聯庄」(多個村落結盟)機制,集資雇巡(巡捕/隘勇)、訂立公約,以達自保與維護地方秩序的目的。

文中明確提到「蒙官府飭辦,公同督索……特集同庄鄉紳董事人等,議設聯約,集資雇巡」,說明此組織係獲得官府認可或指導下的民間聯合自衛體系。

二、 核心條規與內容亮點

條文展現了清代台灣鄉村社會治理的運作機制:

  • 武裝自衛與警報機制:規定各戶須自備長鎗或短刀,聞鼓聲即須集合應援,無故不至者嚴懲,建立起動員迅速的民兵網絡。

  • 治安維護與賞罰:針對偷竊牛豬、田地禾穀等農村常見犯罪訂有罰則(如罰銀十兩);巡捕若未能緝獲盜匪須賠償,若勾結賊匪則加倍處罰並送官。

  • 社會教化與糾紛調解:強調對遊手好閒者的勸誡;庄民若有爭執,須先經本庄紳董或聯約局紳公同調解,不得逕自私控。

  • 公共費用分擔:聯約運作所需的紙張、公費等,由各庄按戶分攤,並明確要求劃清庄界以防爭端。

三、 關鍵人物與地理區域

這份文件在台灣近代史(特別是乙未抗日史)上具有極高的史料價值,主要體現於簽署人名單:

  • 吳湯興(局紳之一):此處出現的「吳湯興」,即為 1895 年乙未戰爭中率領客家義軍抵抗日軍的著名抗日領袖(苗栗銅鑼灣人)。光緒十八年時,他以地方紳衿的身份參與主持鄉里聯防事務,顯示其在乙未戰前已是當地核心的組織者與領導人物。

  • 聯防區域:從下欄列出的庄名如出水坑九湖樟樹林水斗仔竹圍仔大坑口等,可知此聯約涵蓋了今日苗栗縣銅鑼鄉(舊稱銅鑼灣)、三義鄉一帶的客家聚落。

四、 印記與文件性質

文件下方蓋有「苗栗縣正堂」之官府印信,以及「給銅錦灣等庄聯甲」等朱印,並附有各庄代表的個人花押與簽名。這表明該合約不僅是民間私約,更經過苗栗縣知縣(縣正堂)的官方認證與備案,具備官民合作、半官方性質的地方治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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