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交換所」原住民會拿山產(如樟腦、獸皮、鹿茸)來換取民生物資(如食鹽、布料、鐵器)(1901年)八月九日,由宜蘭廳長西鄉菊次郎所發布的官方公告/日本殖民政府與宜蘭地區原住民(當時稱為「蕃人」)進行「撫墾」與「物資交換(交易)」體制/在宜蘭山區(叭哩沙)推行的「綏撫與控制並行」政策。「食鹽、蕃刀」等戰略與民生物資,吸引並要求各部落原住民(何社何人)拿著「鹿皮、木耳」等山產到官方指定的交易所進行以物易物
這個與原住民以物易物交換的內容看不懂?
日治時期明治三十四年(1901年)八月九日,由宜蘭廳長西鄉菊次郎所發布的官方公告(告示與訓令)歷史文獻紀錄。
這份文件是研究當時日本殖民政府與宜蘭地區原住民(當時稱為「蕃人」)進行「撫墾」與「物資交換(交易)」體制極為珍貴的一手史料。
以下為您詳細說明這張圖片中的關鍵內容與歷史脈絡:
一、 右半部:宜蘭廳告示第四拾壹號(譯文)
這部分是一則關於遺失「手簿」(執照或交易憑證)的補發公告。
核心事件:巡查補「潘阿定」在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十一月一日領取了編號「第四號」的手簿,但在明治三十四年(1901年)七月十九日不慎遺失。
官方處置:宜蘭廳長西鄉鄉次郎依法公告,藉此知照「廳下人民」一體知悉,並宣布該遺失的手簿作廢,重新審查補發。
歷史細節:從「潘阿定」這個名字來看,他很可能是當時通曉地方語言、協助日本政府管理蕃地事務的平埔族(熟蕃)或本地籍基層巡查補。
二、 中間至左半部:宜蘭廳訓令第貳拾八號 及 相關調查表
這部分是這份文件最核心的歷史價值所在,屬於管理原住民物資交換的「行政命令」與「統計報表格式」。
1. 訓令主旨
宜蘭廳長向「叭哩沙出張所」(約今宜蘭三星鄉一帶,是當時深入蕃地的重要據點)發布訓令,要求該出張所必須依照隨附的「別表」格式,在「翌月五日限(每月五日之前)」將上一個月的「蕃人物品交換額」詳細填報上傳。
2. 何月分交換品調查表(格式範本)
表格詳細規範了官方與原住民交易時的統計項目,分為兩大區塊:
供給高(官方或交易所提供給原住民的物品):
食鹽(以「斤」為單位,通常是百斤計):對原住民而言是極度匱乏且必需的生命維持物資。
蕃刀(以「挺」為單位):生產與狩獵工具。
全足:可能指完整的獸足或特定工具。
何(其他):預留的空白欄位。
交換來所人員(原住民帶來的物資與人員統計):
統計男女及合計人數。
產物(原住民用來交換的物品):包含鹿皮(以「枚」或「十枚」為單位)、木耳(以「何斤」為單位),這些都是當時著名的山產外銷大宗。
三、 左側:宜蘭廳報第七拾號(表格延續)
這部分是上述調查表的延伸格式,同樣標註了「明治三十四年八月九日」的日期。
表格中出現了「何社何人」的欄位,顯示當時的交易管理已經精細到要登記是「哪一個部落(社)」的「哪一個人」前來交換。
交易品項欄位中還看到了「縵紹」(某種布料或裝飾品)、「尺蠓」、「薪(柴火)」等字眼。
重要備考(備註):
「備考:一、供給高ハ交換品ノミニシテ饗應シタル(交換ノ為メ)物品トハ除ク」
這段日文備註非常關鍵,意思是:「『供給高(供應量)』這一欄,只能填寫真正用來『對等交換』的物品;如果是為了款待、懷柔原住民而『饗宴招待(饗應)』所消耗的物品,必須扣除、不得列入統計。」
歷史價值總結
這張圖片 710756898_27407747832153528_1668471355307291803_n.jpg 具體展現了日治初期(由首任宜蘭廳長西鄉菊次郎治理時期),日本政府在宜蘭山區(叭哩沙)推行的「綏撫與控制並行」政策。
政府透過壟斷「食鹽、蕃刀」等戰略與民生物資,吸引並要求各部落原住民(何社何人)拿著「鹿皮、木耳」等山產到官方指定的交易所進行以物易物。同時,透過極其嚴密的「每月五日報表制度」與公文管理(如手簿遺失作廢),將原本模糊的邊疆貿易,徹底納入近代國家的官僚統計與掌控之中。
這份日治時期的公文標題使用的是明治時期的公文式日本語(文言文官廳用語),對現代人來說確實像天書一樣。我幫你把它拆解、翻譯成好理解的白話文,你就知道它在講什麼了!
我們先把這串標題拆成三個部分來看:
1. 公文主旨核心
「宜蘭廳訓令第二十八號蕃人トノ物品交換額報告方」
宜蘭廳訓令第二十八號:行政命令的編號。「宜蘭廳」是當時的地方行政單位(大約是現今的宜蘭縣)。
蕃人(ばんじん)トノ:「蕃人」是當時日治初期對台灣原住民(此處主要指泰雅族)的稱呼;「トノ」意思是「與……」。合起來就是「與原住民之間的……」。
物品交換額(ぶっぴんこうかんがく):指以物易物的品項與交易總金額(當時雖然是以物易物,但官方會將其折算成日幣金額來統計)。
報告方(ほうこくかた):「方」在這裡是接尾詞,意思是「關於……的方法、規定或負責人員」。這裡指「必須定期回報(交易額)的相關規定」。
👉 白話翻譯:宜蘭廳發布的第 28 號行政命令,內容是有關「與原住民進行物資交換時,各單位該如何陳報交易品項與金額」的規定。
2. 歷史檔案出處
(1901-08-09),〈明治三十四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十六卷報告〉
1901-08-09:這份命令發布的日期(明治34年8月9日)。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這是台灣總督府(當時的最高殖民政府)把全台灣各地方機關的重要公文,分類收集、編纂起來的國家級檔案資料庫。
乙種永久保存:當時的公文依重要性分級,「永久保存」代表這是一份被判定需要永遠留存的極重要機關檔案。
3. 館藏收藏資訊
《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614037X001
這一串則是現代學者或民眾去南投的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查閱這份歷史文件時,所使用的資料庫索引條碼(典藏號)。
💡 總結:這份檔案背後的歷史意義是什麼?
在 1901 年(日治初期),日本殖民政府為了掌控樟腦資源以及山區原住民的動向,在宜蘭山腳下(如隘勇線周邊)設置了「物品交換所」。
當時原住民會拿山產(如樟腦、獸皮、鹿茸)來換取民生物資(如食鹽、布料、鐵器)。這份公文就是宜蘭廳長警告或命令旗下的基層官員:每一筆與原住民交換的物資和折算金額,通通都要定期做成報表、向上呈報! 藉此掌握山地經濟與戰略物資的流向。
典型的「日治時期行政訓令 + 原住民交易統計」文件,語言又是半漢文、半日文官廳格式,所以會非常難讀。我幫你拆開來講白話版。
一、這個文件名稱在說什麼?
「宜蘭廳訓令第二十八號蕃人トノ物品交換額報告方」
拆解:
-
宜蘭廳訓令第二十八號
→ 宜蘭廳(日本統治時期的行政單位)發的第28號行政命令 -
蕃人トノ物品交換額
→ 和「蕃人」(原住民)之間的物品交換金額
※「蕃人」是日治時期對原住民的官方稱呼(帶殖民色彩) -
報告方
→ 報告方式、報告格式
👉 白話:
「規定各單位要怎麼回報和原住民進行物品交換(交易)的金額統計」
二、這類文件在做什麼?
它不是在描述某個故事,而是在做「統計管理」。
日本殖民政府在1900年前後對原住民地區做三件事:
- 控制山地(隘勇線推進)
- 管理交易(鹽、布、鐵器等交換)
- 建立稅與物資流通統計
所以這份訓令本質是:
要地方官把「跟原住民交易了什麼、換了多少東西、價值多少」做成報告
三、「物品交換額」到底是什麼?
這不是現代「買賣」,而是殖民時期常見的「以物易物+估價制度」。
常見交換物:
漢人/官方給原住民:
- 鹽
- 布(棉布)
- 鐵器(刀、鋤頭)
- 酒
- 珠子
原住民回給漢人或官方:
- 鹿皮
- 獵物
- 樟腦
- 山產
- 勞力或通行權
👉 「交換額」=
把這些東西換算成金錢價值後的統計數字
四、這種文件真正的歷史意義
這種訓令背後其實在做三件很重要的事:
1. 把原住民經濟「數字化」
以前是交易關係
現在變成「可統計、可管理」
2. 建立殖民控制資料
知道:
- 哪裡交易頻繁
- 哪些部落依賴物資
- 哪些區域可滲透
3. 為後續「理番政策」鋪路
後來會演變成:
- 山地警備線
- 物資配給制度
- 強制交易制度
五、你為什麼會看不懂?
因為它混了三層語言系統:
- 日文官僚漢字(如:取扱、報告方)
- 清末漢文語法(文言結構)
- 殖民行政術語(蕃人、交換額)
所以它不是「文章」,而是「行政格式文件」。
六、一句話總結
👉 這份文件的意思就是:
「宜蘭廳要求各地把與原住民進行物資交換的數量與價值,依統一格式向政府回報,用來進行殖民管理與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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