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牙醫、回台變密醫!彰化男私設診所植牙2年撈百萬 獲判緩刑/為何台灣密醫行為通常「輕判(輕判)」?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的「密醫罪」雖然法規條文看似嚴厲(可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實際判決中,絕大多數被告最終都被判處 6 個月左右的輕刑,且高度集中在「得易科罰金」或「宣告緩刑」,鮮少有人真正入獄。
在國外合法的「有牌牙醫」,跨了個海峽,在台灣法律眼中直接變成「非法密醫」。
雖然張姓男子在中國擁有合格的醫師資格與開業經驗,但因為未取得台灣的執業許可,私自開診所幫人看牙、植牙,最終被判刑 6 個月(得易科罰金)。不過,法官最終網開一面,給予他 3 年的緩刑。
以下為您梳理這起案件的關鍵重點與法官判處緩刑的核心原因:
案件四大痛點速覽
非法執業: 2023 年 3 月起至 2025 年 5 月,在彰化住處私設診所。
醫療項目: 涵蓋一般牙痛、假牙、根管治療,甚至包含高難度的植牙手術。
設備齊全: 檢警搜出治療椅、X光機、手術刀及植體,規模與一般正規診所無異。
不法獲利: 執業 2 年期間,共賺取 120 萬元新台幣。
法律打臉關鍵:醫療「屬地主義」
張男在法庭上辯稱自己並非盲目亂醫,在中國確實有合法醫師資格。但法官直接表明,台灣的醫療行為採取嚴格的「屬地主義」與「國家考試制度」。
法律潛台詞: 管你在國外是神醫還是華佗轉世,只要沒有通過台灣的國家考試、沒有領到台灣政府核發的合格證書,在台灣土地上動刀看病,就是違反《醫師法》的「密醫」。
獲判緩刑的 5 大關鍵原因
張男在 20 多年前其實就曾因非法執業被抓過,按理說是「累犯」,但法官最後仍願意給予 3 年緩刑、免除牢獄之災,主要是基於以下「情理法」的綜合考量:
出於孝道(主要動機): 張男之所以將生活重心移回台灣,是為了留在彰化照顧年邁且罹患失智症的父親。
犯後態度良好: 被捕後認罪態度配合,且主動繳回全部的 120 萬元犯罪所得。
前科時間久遠: 雖然 20 多年前有過非法執業紀錄,但因距離現今時間已非常遙遠,不至於直接認定他惡性重大。
曾有公益紀錄: 法官查出他過往有捐款助人的良好社會紀錄。
已付出相應代價: 緩刑並非無罪釋放,法官設下了嚴格的附帶條件,包括沒收所有醫療器材、向公庫支付 50 萬元公益金,並必須接受 3 場法治教育。
簡而言之,這是一場「法理不外乎人情」的判決。法官在維護台灣醫療體制(屬地主義)的同時,也考量到了被告「照顧失智老父」的家庭困境與吐出不法所得的悔意,才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但也再次警惕大眾:專業證照在台灣,是沒有「跨國自動通關」這回事的。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的「密醫罪」雖然法規條文看似嚴厲(可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實際判決中,絕大多數被告最終都被判處 6 個月左右的輕刑,且高度集中在「得易科罰金」或「宣告緩刑」,鮮少有人真正入獄。
以下為您深度解析台灣密醫通常「輕判」的核心原因,並橫向對比美國、日本、韓國與台灣在密醫刑責與司法態度上的差異。
一、 為何台灣密醫行為通常「輕判(輕判)」?
台灣法官在審理密醫案件時,多數會傾向給予易科罰金或緩刑,主要基於以下五大實務與法律操作原因:
1. 法律定位為「行政刑法」,非惡性重大犯罪
密醫罪的核心在於「維護國家醫療證照體制的正確性」,屬於行政管理的延伸(保護制度)。在法官眼中,如果密醫沒有造成病人實質死傷,其惡性與詐欺、強盜、故意殺人等侵害人身安全的傳統犯罪相比,社會危害性較低,因此在量刑上往往從輕。
2. 多數未造成實質「醫療結果」損害
許多被抓到的密醫(如傳統鑲牙師、非法醫美、或如本案在中國有牌但台灣無牌者),其技術在客觀上可能確實讓病患完成了治療,且「沒有發生醫療糾紛或死傷」。在沒有具體被害人出面控訴身體受傷的情況下,法官多會認定犯罪情節尚屬輕微。
3. 符合「集合犯」原則:數年罪行只算「一罪」
法律上,密醫罪的構成要件是「執行業務」,而業務本身就含有反覆實施的意思。因此,無論這個密醫是偷偷營業了 2 個月還是 2 年、看了 10 個病人還是 100 個病人,在刑法上都只會被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集合犯)。法官無法因為他看診人數多,就將刑期乘上倍數。
4. 實務上的量刑基準:以最低本刑「6個月」為定錨
《醫師法》第 28 條的法定刑是「6個月以上」。在台灣司法慣例中,若被告認罪、沒有前科(或前科久遠)、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態度良好,法官非常習慣直接從最低消「6個月」開始判。而刑法規定,裁判確定之刑為 6 個月以下者,即可申請「易科罰金」,讓被告用錢換取免除牢獄之災。
5. 「法理不外乎人情」的酌量減刑
如彰化此案,被告常伴隨特定的社會或家庭背景(如照顧失智老父、具有偏鄉服務事實、或屬於舊時代歷史遺留的齒模承攬人員)。法官常引用刑法第 57 條審酌一切情狀,認為「情堪憫恕」或認罪悔改,進而宣告緩刑。
二、 美、日、韓、台 密醫刑責大對比
各國對於未取得授權執行醫療業務的處罰態度大不相同,特別是美國與韓國,對密醫的容忍度極低。以下以表格與條文進行橫向比較:
| 國家/地區 | 主要法律依據 | 法定刑度 | 司法實務與社會態度 |
| 台灣 | 《醫師法》第 28 條 |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150 萬元罰金 | 高機率輕判: 實務上多判 6 個月(可易科罰金)或宣告緩刑。除非造成重大死傷,否則極少真正入獄。 |
| 日本 | 《醫師法》第 31 條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科或併科 300 萬日圓以下罰金 | 以罰金、緩刑為主: 法定有期徒刑比台灣低,但罰金相對高。日本司法對未造成傷亡的密醫同樣多給予緩刑,但對醫療秩序的行政規範極嚴。 |
| 韓國 | 《醫療法》第 27 條 《保健犯罪特別處罰法》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 5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 (若營利常適用特別法加重) | 執法極為嚴厲: 韓國將密醫視為破壞社會綱紀的重罪。若是「營利性密醫」,依特別法可處 無期徒刑或 2 年以上 有期徒刑,且通常併科重罰,實務上判刑極重。 |
| 美國 | 各州獨立立法 (如加州 Business & Professions Code 2052) | 各州不同: 通常屬重罪 (Felony) 可處 1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高額罰金 | 重罪重懲、絕不寬貸: 美國極度保護專業證照體制與保險體系。無牌行醫被視為對公眾安全的重大威脅,一旦查獲,通常面臨實刑(必須坐牢)與天文數字的民刑事罰金。 |
重點對比總結
最嚴厲(美、韓): 美國與韓國將密醫行為拉高到「危害公眾安全」與「重大經濟犯罪」的層次。在韓國,如果是以賺錢為目的的營利密醫,會直接動用《保健犯罪特別處罰法》,刑期從 2 年起跳甚至可判無期徒刑。
刑度居中但實務偏寬(台灣): 台灣的「法定刑(6個月~5年)」其實比日本(3年以下)還要重,但在「司法實務」上,台灣的法官給予緩刑與易科罰金的比例極高,導致大眾普遍產生「台灣密醫都清判、抓不怕」的社會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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