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南韓檢察官權限極大(集偵查權、起訴權、指揮權於一身),為防止檢察機關濫用權力、選擇性辦案,南韓政府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於 2026 年 10 月 2 日正式施行。 權限重新劃分: 檢察官轉型為單純的「公訴官」,負責起訴、維持公訴、執行刑罰與追繳犯罪所得。所有刑事案件之現場與實質偵查均由司法警察及新成立的「重大犯罪調查廳」負責。
南韓司法大改革!正式廢除檢察官偵查權 新制10月上路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南韓於 2026 年通過並將於 10 月實施的重大司法改革(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重點在於實現「偵查權」與「起訴權」完全分離,正式廢除檢察官的直接偵查權與補充偵查權。
以下根據新聞網址內容並結合台灣與日本現行刑事訴訟與檢警體系,整理出南韓、台灣與日本在「檢察官權限與檢警分工」上的比較表:
韓、台、日「檢察官權限與檢警分工」比較表
| 比較項目 | 南韓(2026年10月新制) | 台灣(現行體制) | 日本(現行體制) |
| 核心原則 | 偵起分離(偵查與起訴徹底切割) | 偵起合一(檢察官為偵查主體) | 實質分工(警方主導偵查、檢方主導起訴) |
| 檢察官直接偵查權 | 完全廢除(不得自行發動或進行任何刑事偵查) | 全面保留(擁有直接偵查權,可主動立案偵查) | 有限保留(絕大多數由警方偵查,僅特搜部處理少數重大政商貪腐/經濟犯罪) |
| 補充偵查權 | 廢除(若案件有疑義,檢方僅能要求司法警察補充調查,由警方執行) | 保留(檢察官可自行補充偵查,或退回/退補給警方執行) | 保留(檢方通常交由警方補充,但必要時可親自複訊或補充採證) |
| 檢警關係與指揮權 | 警察獨立負擔偵查責任;檢察官僅作起訴審查與公訴維持 | 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對司法警察有指揮監督與退補命令權 | 警方負責絕大多數案件之第一次偵查,檢方具備公訴壟斷權與指導協助權 |
| 專責/組織架構 | 新設**「公訴廳」(專責起訴與公訴維持)與「重大犯罪調查廳」**(專責案件偵查) | 地檢署/高檢署檢察官(兼具偵查、起訴、公訴維持職權) | 最高/高/地檢察廳(設有特搜部)與警察廳/警視廳 |
詳細制度差異說明
南韓(新制:徹底偵起分離)
背景與變革: 過去南韓檢察官權限極大(集偵查權、起訴權、指揮權於一身),為防止檢察機關濫用權力、選擇性辦案,南韓政府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於 2026 年 10 月 2 日正式施行。
權限重新劃分: 檢察官轉型為單純的「公訴官」,負責起訴、維持公訴、執行刑罰與追繳犯罪所得。所有刑事案件之現場與實質偵查均由司法警察及新成立的「重大犯罪調查廳」負責。
台灣(現行:檢察官為偵查主體)
權限集中: 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司法警察(官)為協助偵查之機關。
直接偵查與指揮: 台灣檢察官不僅能親自指揮警方辦案,亦可直接發動偵查、召開偵查庭及自行進行補充調查。
日本(現行:雙重機制與檢警協調)
實務分工明確: 日本原則上採取「警方負責一次偵查」的模式,90% 以上案件由警方獨立完成偵查後移送檢察官。
特搜部例外: 日本僅在東京、大阪、名古屋等少數地方檢察廳設有「特別搜查部」(特搜部),針對政界貪腐、重大金融犯罪等特定類型案件保有直接偵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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