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南韓檢察官權限極大(集偵查權、起訴權、指揮權於一身),為防止檢察機關濫用權力、選擇性辦案,南韓政府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於 2026 年 10 月 2 日正式施行。 權限重新劃分: 檢察官轉型為單純的「公訴官」,負責起訴、維持公訴、執行刑罰與追繳犯罪所得。所有刑事案件之現場與實質偵查均由司法警察及新成立的「重大犯罪調查廳」負責。

 

南韓司法大改革!正式廢除檢察官偵查權 新制10月上路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南韓於 2026 年通過並將於 10 月實施的重大司法改革(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重點在於實現「偵查權」與「起訴權」完全分離,正式廢除檢察官的直接偵查權與補充偵查權。

以下根據新聞網址內容並結合台灣與日本現行刑事訴訟與檢警體系,整理出南韓、台灣與日本在「檢察官權限與檢警分工」上的比較表:

韓、台、日「檢察官權限與檢警分工」比較表

比較項目南韓(2026年10月新制)台灣(現行體制)日本(現行體制)
核心原則偵起分離(偵查與起訴徹底切割)偵起合一(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實質分工(警方主導偵查、檢方主導起訴)
檢察官直接偵查權完全廢除(不得自行發動或進行任何刑事偵查)全面保留(擁有直接偵查權,可主動立案偵查)有限保留(絕大多數由警方偵查,僅特搜部處理少數重大政商貪腐/經濟犯罪)
補充偵查權廢除(若案件有疑義,檢方僅能要求司法警察補充調查,由警方執行)保留(檢察官可自行補充偵查,或退回/退補給警方執行)保留(檢方通常交由警方補充,但必要時可親自複訊或補充採證)
檢警關係與指揮權警察獨立負擔偵查責任;檢察官僅作起訴審查與公訴維持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對司法警察有指揮監督與退補命令權警方負責絕大多數案件之第一次偵查,檢方具備公訴壟斷權與指導協助權
專責/組織架構新設**「公訴廳」(專責起訴與公訴維持)與「重大犯罪調查廳」**(專責案件偵查)地檢署/高檢署檢察官(兼具偵查、起訴、公訴維持職權)最高/高/地檢察廳(設有特搜部)與警察廳/警視廳

詳細制度差異說明

  1. 南韓(新制:徹底偵起分離)

    • 背景與變革: 過去南韓檢察官權限極大(集偵查權、起訴權、指揮權於一身),為防止檢察機關濫用權力、選擇性辦案,南韓政府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於 2026 年 10 月 2 日正式施行。

    • 權限重新劃分: 檢察官轉型為單純的「公訴官」,負責起訴、維持公訴、執行刑罰與追繳犯罪所得。所有刑事案件之現場與實質偵查均由司法警察及新成立的「重大犯罪調查廳」負責。

  2. 台灣(現行:檢察官為偵查主體)

    • 權限集中: 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司法警察(官)為協助偵查之機關。

    • 直接偵查與指揮: 台灣檢察官不僅能親自指揮警方辦案,亦可直接發動偵查、召開偵查庭及自行進行補充調查。

  3. 日本(現行:雙重機制與檢警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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