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科技人才不斷面對來自中共傾全國之力挖角!對此,法務部調查局自本月16日起連續10天,兵分49路突擊搜索11家涉嫌違法在台挖角我國高科技人才的中國企業。其中包括全球ODM龍頭「華勤技術」及充電配件大廠「安克創新」,目前已將涉案人員移送法辦,全案朝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方向進行偵辦

 中國20大資訊企業來台非法挖角!調查局連10天搜索11家公司
2026/03/30 11:24
調查局搜索扣押現場。(記者翁靖祐翻攝)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台灣高科技人才不斷面對來自中共傾全國之力挖角!對此,法務部調查局自本月16日起連續10天,兵分49路突擊搜索11家涉嫌違法在台挖角我國高科技人才的中國企業。其中包括全球ODM龍頭「華勤技術」及充電配件大廠「安克創新」,目前已將涉案人員移送法辦,全案朝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方向進行偵辦。
調查局指出,本案自2025年8月開始規劃,後續報請台北、新北、士林、桃園及新竹5處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並於3月16日至3月26日同步偵辦11家中國企業在台非法挖角高科技人才案件,總計動員185人次、搜索49處、詢問90人次。
涉入本案的公司中,不乏擁有跨國業務實力的大型中國企業,其中包括主營智慧型消費電子產品ODM,並於2024年中國電子資訊企業排名20,市佔率居全球首位的華勤技術有限公司以及在行動充電領域居全球第2的安克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局指出,相關中國企業的犯案手法,包括假藉僑外資身分在台設立公司或是透過國人在台私設據點亦或是在台私設據點方式非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但其目的大多共同指向於未經我國政府許可,便在我國進行招募高科技人才或是進行挖角的動作,目前已將涉案人員移送法辦,全案朝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方向進行偵辦。"中國20大資訊企業來台非法挖角!調查局連10天搜索11家公司 - 自由財經"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538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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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如網頁中提到的華勤技術、安克創新等)未經許可在台灣私設據點並挖角高科技人才,主要涉及以下法條、罪責及相關實務判例:

一、 相關法條

中國企業未經許可在台挖角,主要違反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若涉及竊取技術,則可能進一步違反《營業秘密法》《國家安全法》**。

  1.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40-1 條第 1 項: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 (這是在台違法挖角最常被起訴的法條,因為這類中企通常是透過「假外資、假台資」或直接不登記而在台私設研發中心與招募團隊。)

  2. 潛在涉及法條(若有技術外流)

    • 《國家安全法》(2022年修法新增):若涉及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可能構成經濟間諜罪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

    • 《營業秘密法》第 13-1 條、13-2 條: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侵害營業秘密罪。


二、 罪責(刑罰與罰金)

針對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挖角等業務活動,法律設有明確的刑罰與高額罰金: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3-2 條第 1 項: 違反第 4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 (註:為遏止中企惡意挖角,台灣近年已將此條文的罰金上限從原先的 300 萬大幅提高至 1,500 萬元。)


三、 相關判例與實務案例

近年來調查局與檢方大力掃蕩中企違法挖角,實務上已有許多起訴與判決的案例(包含您提供的網址中提及的企業):

  1. 「華勤技術」違法登台挖角案(2025年判決)

    • 案情:中國 ODM 代工大廠「華勤技術」未經許可,暗中透過台籍人士在台成立「啟晟」、「凌昇」等科技公司,違法招募台灣科技人才從事筆電研發。

    • 判決結果:士林地方法院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3名台籍高階主管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 2 年,並各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 50 萬元(經認罪協商)。

  2. 比特大陸(智鈊、芯道)挖角案

    • 案情:中國晶片大廠「比特大陸」未經許可,在台成立「智鈊科技」及「芯道互聯」,以高薪挖角台灣 IC 設計工程師。

    • 判決結果:新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判處多名台籍負責人與主管有期徒刑,並沒收相關不法所得或命其支付高額緩刑處分金。

  3. 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580 號、654 號刑事判決

    • 實務見解:這幾則指標性判決確立了,只要陸企實質上在台灣「從事招募員工、組成研發及業務團隊、進行研發活動,或將研發進度與結果上傳至大陸公司伺服器」,即使表面上是披著台資或外資公司的外皮,均會被法院認定為「違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而判刑。

總結:文章中提及的行動,正是檢調機關防堵中國高科技產業「洗產地」或透過「假僑外資」在台設立研發中心(實為規避投審會審查)的執法行動,被捕的在台負責人或招募主管,都將面臨最高 3 年徒刑及 1,500 萬元的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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