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律師/檢察官認為朱男、王女兩人到案後仍飾詞狡辯,毫無悔意,且嚴重損害司法威信及民眾權益,因此具體向法院 求刑有期徒刑 1 年。「無牌律師(俗稱訟棍)」包裝成正規法律集團的案例。負責人朱男利用聘請正牌律師作為掩護,實際從事法律業務牟利,並企圖透過政治參選洗白身分。目前桃園地檢署已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全案移交法院審理。:「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律師證照卻開事務所,依違反律師法罪嫌起訴?,核實以下,並說明
"無律師證照卻開事務所攬客 3人被起訴!負責人還想選市議員"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326/3139087.htm
"無律師執照卻開事務所招攬訴訟 桃園「宸和集團」3人被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383204
"無律師執照卻開事務所招攬訴訟 桃園「宸和集團」3人被訴" " https://user315262.pse.is/8vlg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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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2026 年 3 月 26 日及 27 日多家媒體(包括《自由時報》、《ETtoday》、《三立新聞》等)的報導,桃園地檢署已於近日偵結此案,正式起訴「宸和集團」負責人朱永煇及其同夥共 3 人。
以下為該案件的詳細核實內容與法律說明:
一、 案件核心事實核實
涉案單位與人員:
宸和集團:由不具律師資格的 朱永煇(53 歲)與 王詩瑋(42 歲)等人創辦。
起訴對象:朱永煇、王詩瑋及一名許姓員工共 3 人。
犯罪手法:
該集團在未取得律師證照的情況下,先後在桃園等地開設了 5 家法律事務所。
為了規避法律,他們聘請了 5 名具有正牌執照的律師擔任事務所的「所長」或受雇律師,但實際上的經營、業務招攬及收費均由朱男等人主導。
他們對外宣稱能處理各種訴訟、債務糾紛,以此向不特定民眾招攬法律業務並收取律師費。
其他背景:
負責人朱永煇近年來積極經營形象,甚至在桃園市區掛起大型看板,準備參選 桃園市議員,試圖藉此增加社會知名度與信任感。
查扣資產:
檢警搜索時查扣了現金約 1,713 萬餘元 及 11 筆房產 等不法所得,並向法院聲請沒收。
二、 法律責任說明
這 3 人之所以被起訴,主要涉及違反《律師法》的相關規定:
違反法條:律師法第 127 條
該條文規定:「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在台灣,只有具備律師資格並加入律師公會的人,才能「營利」辦理訴訟或撰寫訴訟書狀。若無證照卻開設事務所招攬業務,即觸犯此罪。
檢方求刑:
檢察官認為朱男、王女兩人到案後仍飾詞狡辯,毫無悔意,且嚴重損害司法威信及民眾權益,因此具體向法院 求刑有期徒刑 1 年。
受雇律師的責任:
至於受雇於該集團的 5 名「正牌律師」,檢方認為雖然他們具有執照,但受雇於無照業者經營的事務所,違反了職業倫理,雖獲不起訴處分,但已全數移送 律師懲戒委員會 進行懲戒。
三、 總結
此案是典型的「無牌律師(俗稱訟棍)」包裝成正規法律集團的案例。負責人朱男利用聘請正牌律師作為掩護,實際從事法律業務牟利,並企圖透過政治參選洗白身分。目前桃園地檢署已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全案移交法院審理。
提醒民眾: 委任律師前,應先至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核對律師身分,確認其是否具備執照並加入當地公會,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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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例在法律實務上相當典型,也就是俗稱的「掛羊頭賣狗肉」。關於你提到的「合用辦公室」或「業務協助」是否能成為脫罪金牌,以及法官是否難以判決,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核心法律邏輯來分析:
1. 「合用辦公室」與「業務協助」是保護傘嗎?
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重點不在於你的「頭銜」或「辦公位在哪」,而在於**「實質行為」**。
實質認定原則: 如果朱男、王女實際上是在進行「法律諮詢」、「代撰書狀」、「參與訴訟策略」,且客戶是衝著他們(或該集團)而來,錢也是進了他們的口袋,那麼「合用辦公室」反而會被視為一種「偽裝手段」。
「協助」的界線: 正常的行政助理可以幫忙送件、複印或聯絡。但一旦涉及「分析法律見解」或「處理訴訟事務」,而背後沒有正牌律師實質監督與主導,就踩到了《律師法》的紅線。
2. 法官判決成立的難度?
其實,這類案件若證據確鑿(如通訊紀錄、帳冊、客戶證詞),法官判決成立的機率並不低。關鍵點通常在於:
對價關係(營利意圖): 是否有收費?如果客戶付了錢,卻是由不具律師資格的人提供專業法律服務,這點在法庭上非常難以辯駁。
訴訟事件的參與度: 檢察官通常會調閱法院的出庭紀錄或書狀簽名。如果名義上是正牌律師,但私下與客戶面談、決定訴訟方向的都是朱男,這就是典型的違法。
法學小筆記:
檢方求刑 1 年(該法條的最高刑度),通常代表檢察官手中握有相當強大的證據,且認為被告的行為具有反覆性與惡意欺瞞(例如利用政治身分洗白)。
3. 相關判例與實務見解
台灣法院對於「無牌律師」或「法律顧問公司」越權處理訴訟的判決案例很多:
| 案件類型 | 法院通常見解 |
| 法律諮詢公司 | 若以顧問之名收費並幫人打官司、寫訴狀,即便負責人強調是「商業諮詢」,仍會被判違反《律師法》。 |
| 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 | 若私下接案、沒透過事務所與正牌律師,直接對外提供法律服務,會被認定為「損害司法威信」。 |
| 掛名行為 | 即使有請正牌律師「掛名」,但實際業務由無牌者運作,法官會認定這是在「規避法律」,兩者皆可能有罪。 |
所謂「辦理訴訟事件」,不僅指在法院出庭,包含在訴訟前、訴訟中,針對特定事件提供法律分析、撰寫具法律效力之書狀等,只要具有營利意圖且無資格,即構成犯罪。
4. 為什麼這次檢方動作這麼大?
這篇報導提到的朱男顯然觸碰了司法底線:
損害司法威信: 聘請正牌律師當「門神」掩護。
社會惡性: 企圖透過政治參選來獲取社會地位,這在法官眼中是極大的負面加分項。
態度問題: 檢方提到「飾詞狡辯、毫無悔意」,這通常是求處重刑的關鍵。
總結來說: 法官並不難判,只要檢方能證明「收錢的人」與「實際做事的人」是這對無牌男女,且他們處理的是「訴訟事務」,那「合用辦公室」的說法在法律上幾乎沒有防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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