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未割臺(1895–1897年)「國籍決定期」(國籍選擇期) 《馬關條約》第5條規定了為期 2年的「去留期限」(1895年5月8日換約完成,至1897年5月8日屆滿)。 國籍認定機制: 日本內閣認為《馬關條約》已具備法律效力,期限屆滿仍留臺者自動成為日本國民,無需另發律令。在兩年期限屆滿時,離臺人口僅佔當時臺灣約270萬總人口的 0.24%(共 6,452人),絕大多數住民選擇留在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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