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未割臺(1895–1897年)「國籍決定期」(國籍選擇期) 《馬關條約》第5條規定了為期 2年的「去留期限」(1895年5月8日換約完成,至1897年5月8日屆滿)。 國籍認定機制: 日本內閣認為《馬關條約》已具備法律效力,期限屆滿仍留臺者自動成為日本國民,無需另發律令。在兩年期限屆滿時,離臺人口僅佔當時臺灣約270萬總人口的 0.24%(共 6,452人),絕大多數住民選擇留在臺灣。





這是一份非常完整且寶貴的乙未割臺(1895–1897年)「國籍決定期」(國籍選擇期)歷史史料整理。

根據您提供的文本內容,為您將重點歸納與解析如下:

一、 歷史背景與法令依據

  • 法律源頭: 《馬關條約》第5條規定了為期 2年的「去留期限」(1895年5月8日換約完成,至1897年5月8日屆滿)。

  • 國籍認定機制:

    • 日本內閣認為《馬關條約》已具備法律效力,期限屆滿仍留臺者自動成為日本國民,無需另發律令。

    • 總督乃木希典於1897年3月19日頒布《臺灣住民分限取扱手續》(內訓),作為實務執行依據。

  • 關鍵規定(分限取扱手續):

    1. 基準日: 1895年5月8日前在臺澎有固定住所者為臺灣住民。

    2. 自動歸化: 1897年5月8日前未離開者,自動視為日本臣民。

    3. 家族連坐: 採「戶主主義」,戶主成為日本臣民,家屬隨之成為日本臣民(除非已分戶)。

    4. 除戶與財產: 未歸化者自戶籍簿除名,其不動產處分另行規定。

二、 各地民情與離開人數統計

在兩年期限屆滿時,離臺人口僅佔當時臺灣約270萬總人口的 0.24%(共 6,452人),絕大多數住民選擇留在臺灣。

地區民情反應與動向特徵離境人口/影響因素
臺北縣大眾極為平靜。雖曾有服兵役、斷髮令等謠傳,但隨後平息。

369戶、1,570人 離去。


多為寄居打工者、或在清國有祖墳/父母者。

臺中縣各地平靜無事。

301人 離去。


多為在清國有祖墳或祖傳財產者。

臺南縣動盪最劇烈。 謠言四起(如人頭稅、徵兵、斷絕與清國交通),加上語言不通、《臺灣阿片令》 實施在即,以及 鼠疫流行導致官方封鎖消毒 傷害居民感情,引發疑慮。

約 4,500人 離去(占全臺離境人數的70%以上)。


絕大部分為臺南城內外居民及屏東客家人(約130人)。

澎湖島極其平穩,住民多已下定決心永居。

81人 離去。


主因為在清國有親戚,怕國籍不同導致關係疏遠。

三、 史料呈現的核心歷史意涵

  1. 「落地生根」的主流選擇: 儘管面臨政權更迭與國籍轉變,高達 99.76% 的臺灣住民因土地、財產、家族血緣深植臺灣,最終選擇留下來,成為日後日治時期臺灣社會主體人口的基礎。

  2. 臺南特殊動盪的原因: 臺南做為清代傳統府城,仕紳階級與清廷關係較深,加上阿片(鴉片)管制政策鼠疫交通封鎖語言隔閡 等多重因素疊加,導致流言蜚語盛行,成為全臺離境人數最多的地區。

  3. 行政制度的建立: 透過這套國籍清查與戶籍整理,日本總督府確立了對臺灣人口的實質統治與戶籍管理基礎。

這是一份關於日治初期「臺灣住民去就決定」(國籍選擇權)的相關官報公文與公文書檔案。

一、 (原文紀錄)

圖片 1:789446304...(《臺灣總督府報》/《臺灣新報》附錄頁面)

【欄位:彙報】

  • 官吏變動

    • 民政局後備小山保貴兼武務局事務官,石原正次八去七日著任等。

    • 基隆郵便電信局長吉市八音同日著任。

    • 基隆中臺甫三郎千巡查令,民政局技師岡田昆一郎八去八日出張。

  • 臺灣住民國籍決定期限後於處分調查報告

    • 馬關條約第五條依臺灣住民國籍決定期限前後,各地方處分情形如下:

    • 本年五月八日臺灣住民國籍決定期限屆滿,去就決定各地方履處,其動靜調查概況如下:臺灣島內居住民,大部分國籍確定,極少數去就未定者。安分守己,與往常無異。

    • 臺北縣:一般民生與異國籍決定無大問題。

    • 臺中縣:民心安定,國籍選擇無重大異議。去就期限前去者(離台者)約三百人,現留者多數歸化。

    • 臺南縣:去就決定後,大部分移住者約三百十人,多離去。

    • 澎湖島:去就決定後,去者僅八十一人。

圖片 2:789612675...(《臺灣總督府報》第八十六號 / 《臺灣新報》附錄)

  • 標題:臺灣總督府報 第八十六號 / 臺灣新報 明治三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二百十一號附錄

  • 告示

    • 告示第二十八號:臺灣總督府非常通信規則第一條,依臺北縣湯口街非常通信所設營。

    • 告示第二十九號:臺灣總督府令,臺灣鼠疫(ペスト,黑死病)流行,印度及關嶺船隻限制,及本島輸出食用局、羊毛、毛皮、木絹工物等,一切禁止。

  • 敕令

    • 明治三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臺灣總督府民政局事務官 祝 辰已。

  • 彙報

    • 官吏發著:民政局事務官平野貞次郎去十二日歸府;民政局長水野遵、通信課長土居通豫、基隆郵便電信局長赴任;民政局技師小原鉦知赴淡水出張等。

圖片 3:790147107...(公文書手稿/拓殖省・內務省往來公文)

  • 標頭:民內第三九四號 / 明治三十年三月二十九日(日治官署收發文紀錄)

  • 內文重點摘要

    • 主旨:臺灣住民去就期限取扱手續一件(臺灣住民處置手續案)。

    • 說明

      • 依據《馬關條約》第 5 條,明治 30 年(1897年)5 月 8 日為臺灣住民選擇國籍(去留)之最後期限。

      • 針對期限屆滿前,住民選擇離開(去者)或留在臺灣(就者/歸屬日本國籍)之相關手續、戶籍處置與法律規範進行通告與實施指示。

      • 簽核包含:民政局長、總務部長、各縣廳知事等蓋章與劃線修正痕跡。

圖片 4:790256513...(拓殖省/閣議決定公文書手稿)

  • 頁碼:42

  • 內文重點(漢文訓讀體)

    • 「右住民ニシテ退去セント欲スル者、猶豫期間內ニ退去スヘキ其期間ヲ過キテ未タ退去セサル者ヲ我臣民ト視做ササルコトヲ得ルカ...」

    • 主要意旨

      1. 在國籍選擇猶豫期間內(1895年5月8日至1897年5月8日),欲離開臺灣者應於期限內離去。

      2. 若超過期限仍未離去者,法律上即「視同視為日本國臣民(取得日本國籍)」。

      3. 針對許可手續、財產處置與國籍編入等具體條文,經閣議(內閣會議)決定後,令總督府及相關官吏通告遵照執行。

二、 繁體中文背景說明與歷史解析

這套文件紀錄了臺灣歷史上極為關鍵的「去就決定日」(1897年5月8日)前後的官方運作:

  1. 歷史背景(馬關條約與國籍選擇)

    • 1895 年中日簽署《馬關條約》第五條規定,給予臺灣居民為期 2 年的「國籍選擇過渡期」(猶豫期間)。

    • 臺灣居民可在 1897 年(明治 30 年)5 月 8 日之前,選擇售出財產離開臺灣(維持清國國籍),或繼續留居臺灣(自動成為日本臣民)。

  2. 文件核心內容

    • 統計與動態:公文與報刊紀錄了各縣(臺北、臺中、臺南、澎湖)在期限屆滿時的住民調查。大部分臺灣人選擇留下來,離開者僅占少數(如臺中約300人、臺南約310人、澎湖81人)。

    • 行政程序與法律效果:拓殖省與總督府公文明確規定,只要 5 月 8 日期限一到,未申報離開臺灣者,依法一律視為日本國籍,並辦理相關戶籍編列與手續。

    • 生活與治安:同時期報紙亦反映了當時的社會現況,如防範鼠疫(黑死病)傳播的交通與物資管制措施。

臺灣住民國籍決定期前後之動向報告
  甲午戰爭清廷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下關條約),割讓臺灣、澎湖群島等予日本。該條約第5條規定,割讓土地的居民能自由賣掉所有不動產及遷移,條約並批准2年後該地的居民將被視為日本國民。條約簽署後,1895年5月8日於山東煙臺完成換約。則1897年5月8日即為臺灣住民決定去留(國籍)的最後期限。
  為管理臺灣人國籍問題,臺灣總督府在1896年8月29日研擬律令案上報,準備作為認定臺灣人國籍之依據。但日本內閣認為條約已經清楚明訂,過了2年的去留期間仍留在臺灣者,將被視為日本國民,因此處理臺灣人國籍,不需由總督發布具法律效力的律令或行政命令來認定。後續在1897年3月19日,乃木希典總督以內訓通知民政局及各縣廳(島廳)「臺灣住民分限取扱手續」(臺灣住民身分處理手續),告知辦理臺灣人編入日本國籍的程序。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凡於明治二十八(1895)年五月八日以前,在臺灣島及澎湖列島內設有固定住所者,皆視為臺灣住民。
第二條 凡未於明治三十(1897)年五月八日前離開臺灣總督府管轄區域外之臺灣住民,依據下關條約(馬關條約)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視為日本帝國臣民。
若於前項截止期日之前,有表明欲成為日本帝國臣民而預先申請者,應予受理。
第三條 因臨時旅行而現未居住於臺灣總督府管轄區域內之臺灣住民,若於明治三十年五月八日,表明欲成為日本帝國臣民者,比照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視為日本帝國臣民。
對於符合前項條件之人員,應預先進行調查並記錄。
第四條 戶主成為日本帝國臣民者,其家屬亦隨之成為日本帝國臣民;戶主若未成為日本帝國臣民,其家屬亦不視為日本帝國臣民。但於明治三十年五月八日前已辦理分戶並另立一戶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未成為日本帝國臣民之臺灣住民,應將其自戶籍簿中除名,並另行製作簿冊,謄寫其戶籍資料。
第六條 關於不具備日本帝國臣民身分之臺灣住民所有之不動產處分,另行發布訓示。
  總督府也關心臺灣住民在此國籍決定期前後之動向,要求各地方官廳進行民情調查與觀察。根據1897年6月的《臺灣總督府報》彙報,除了臺南城內的居民以外,其他絕大部分地區的住民皆極為平靜,各自安居樂業。當時各縣知事及島司(澎湖島廳長官)的報告摘錄如下:
臺北縣:一般大眾與平時沒有兩樣,彷彿完全不知道國籍決定這件大事。不過,確實有少數島民曾抱持著「一旦編入帝國國籍,是不是就必須服兵役?」或「是不是會發布斷髮令(強迫剪辮子)?」等迷思,因而一時產生動搖,但看到新政府與舊(清)政府的不同,便打消了離開臺灣的想法。選擇離去的人數極少,大多是來臺打工的寄居者,或是父母與祖墳仍在清國本土的人。而那些在臺灣有家人、財產或不動產,最終選擇離開的人,統計共有 369 戶、1,570 人。
臺中縣:縣內各地皆平靜無事。離境退去者僅有 301 人。目前正在清國旅行、但已表明願意成為帝國臣民者有 175 人;分家獨立建戶、成為帝國臣民者有 12 人;原本在清國旅行,為了成為帝國臣民而特地返回臺灣者有 7 人。而選擇離開的人,基本上都是在清國擁有祖墳或祖傳財產的人。
臺南縣:這段期間,恰逢「臺灣阿片令」的實施日期接近,使得居民容易被各種謠言流言所迷惑,有人說「5 月 8 日以後,原本風俗習慣會被打破」;有人說「將會課徵人頭稅、房屋稅等各種苛酷的稅賦」;有人說「將會發布徵兵令」;還有人說「未來與清國的交通將會完全斷絕」。官方預先屢次對地方仕紳、重要人士進行勸諭,並發布告示以期消除誤解,也嚴加取締謠言,但由於語言不通等障礙,未能完全達到預期效果。又恰逢鼠疫(黑死病)流行,官方為了防疫消毒而實施交通封鎖。這深深傷害了居民的感情,大家疑心生暗鬼,最終導致約 4,500 人離開,絕大部分是臺南城內外的居民,阿猴港(屏東)一帶的廣東人(客家人)約 130 人左右離開,其他地方退去人數極其稀少。
澎湖島:本島及周邊諸島都極其平穩,居民彷彿都已下定決心要成為帝國臣民並在島上永居。選擇離開的僅 81 人,其原因基本上是因為在清國內地有親戚或知己,害怕若國籍不同,日後關係會逐漸疏遠。
  上述離開臺灣的總人數為 6,452 人,參考當時不完備的人口統計 臺灣的總人數以270 萬計,當年5月前離開臺灣者僅占全體人口的 0.24%。
延伸閱讀
1. 中華民國外交部,《中日馬關條約》,收錄於;https://www.mofa.gov.tw/cp.aspx?n=198 (2026年6月25日點閱)
2.「臺灣住民ニ關スル國民分限令」(1896-08-29),〈明治二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六卷外交衛生土地家屋戶籍及人事軍事〉,《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61001。
3.「臺灣住民國籍處分ニ關スル拓殖務次官〔北垣國道〕通牒」(1897-03-04),〈明治三十年甲種永久保存第十五卷土地家屋戶籍人事社寺軍事警察監獄〉,《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35008。
4.「臺灣住民分限取扱手續內訓」(1897-03-19),〈明治三十年甲種永久保存第十五卷土地家屋戶籍人事社寺軍事警察監獄〉,《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35009。
5. 「臺灣住民國籍決定期前後ニ於ケル動靜報告」(1897-06-12),〈明治30年6月臺灣總督府報第96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096a008。
6. 「和蘭領印度總督ハ臺灣ヲペスト竝流行地ト認ム」(1897-05-25),〈明治30年5月臺灣總督府報第86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086a002。
7. 徐茂炫等,〈臺灣廿三縣市日治時期人口統計之建立,1897-1943〉,《人口學刊》第 40 期,2010 年 6 月,頁 157-202。收錄於https://psc.ntu.edu.tw/jps/pub/40/assets/4.pdf (2026年6月30日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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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資料的史料基礎相當扎實,尤其是引用了《臺灣總督府檔案》與1897年《臺灣總督府報》,但若要作為「史實考證版」文章,有幾個關鍵處需要修正,否則容易把**「居留地位的法律轉換」直接等同於現代意義的「國籍選擇」**。 一、最重要的修正:不是「1897年5月8日自由選國籍」 《馬關條約》第5條的確規定: 臺灣、澎湖居民得在條約批准互換後兩年內,將財產出售並退居臺灣、澎湖以外之地方;逾期仍居住者,視為日本臣民。 1895年5月8日完成換約,因此1897年5月8日是兩年期限屆滿日,這一點基本正確。 但更精確的說法應是: 這是一個「離去或留下」所導致的臣民身分轉換期限,而不是日本政府提供給臺灣居民一個現代民主意義上的「國籍自由選擇權」。 也就是: 留在臺灣 → 原則上成為日本帝國臣民 在期限內離開 → 不取得日本臣民身分 並不是可以在期限後仍留臺灣、卻自由選擇維持清國國籍。 因此標題若要嚴謹,建議把「國籍決定期」理解為當時官方所使用的歷史行政概念,而正文則避免直接套用今天的「國籍選擇」。 二、「批准2年後」這句應改為「換約後兩年」 原文: 條約並批准2年後該地的居民將被視為日本國民。 這句容易產生法律程序上的誤解。 比較精確的是: 《馬關條約》第5條規定,臺灣、澎湖居民得在條約批准互換後兩年內出售財產並遷出;兩年期限屆滿後仍居住於當地者,視為日本帝國臣民。 因為1895年5月8日是在芝罘(今煙台)完成批准書交換(換約),所以兩年期限至1897年5月8日屆滿。 三、1896年8月29日的「國民分限令」不是已經施行的法律 這裡尤其值得注意。 你引用的: 「臺灣住民ニ關スル國民分限令」 是1896年8月29日研擬的律令案,而不是最後正式公布施行的法律。 後來日本中央政府認為《馬關條約》第5條本身已足以作為法律依據,因此沒有按照原來構想,以總督府律令正式創設一套「國籍認定法」。 所以可以改寫為: 臺灣總督府曾於1896年8月29日研擬「臺灣住民ニ關スル國民分限令」,試圖以律令明確規定臺灣住民臣民身分的認定方式;但日本中央政府認為,《馬關條約》第5條已直接規定期限與法律效果,無須另以總督府律令加以規定。 這樣比較符合你所列檔案的性質。 四、1897年3月19日的「內訓」與法律本身要分開 「臺灣住民分限取扱手續內訓」非常重要,但它的性質不是一部法律。 它比較接近: 總督府對地方行政機關下達的行政處理程序。 也就是說: 《馬關條約》第5條 ↓ 決定「留下者成為日本帝國臣民」的法律基礎 ↓ 總督府制定行政上的身分處理程序 ↓ 地方官廳調查、造冊、辦理戶籍上的身分處理 因此你原文「告知辦理臺灣人編入日本國籍的程序」可以再精確一些。 「編入日本國籍」容易讓讀者誤以為這是一個逐人提出申請、經政府審查後才能取得日本國籍的制度。 比較好的寫法是: 1897年3月19日,總督乃木希典以內訓方式發布「臺灣住民分限取扱手續」,要求民政局及地方官廳依《馬關條約》第5條規定,調查、確認並處理臺灣住民的臣民身分及戶籍。 五、第四條「戶主」制度尤其值得保留 你所列第四條: 戶主成為日本帝國臣民者,其家屬亦隨之成為日本帝國臣民…… 這非常能反映明治時期日本戶籍制度與現代國籍制度的差異。 它不是今天所理解的「每個人獨立決定國籍」。 當時的身分認定與: 家戶(戶)→ 戶主 → 家屬 → 戶籍 有高度關聯。 因此如果你的文章是要談「1895—1897臺灣居民國籍問題」,我反而建議增加一段解釋: 值得注意的是,當時臺灣住民的臣民身分處理,是在明治日本的戶籍與家制度下進行,並非今日以個人為中心的國籍登記制度。因此,「戶主」及「家屬」的身分連動,是理解1897年國籍處理方式的重要背景。 六、6,452人這個數字可以使用,但「270萬」要特別註明是估計值 你最後的計算: 6,452 ÷ 2,700,000 ≈ 0.239% 數學上沒有問題,約為: 0.24%。 但是「臺灣人口270萬」不是1897年一個精確的人口普查數字。 當時人口統計受到: 戶籍制度尚在建立 山地及偏遠地區統計困難 清代人口統計方法與日本戶籍統計不同 行政區域及統計口徑變動 等因素影響。 因此不要寫成: 臺灣當時有270萬人。 最好寫: 若以當時約270萬人的人口估計值作為分母,6,452人的離境人口約占全臺人口0.24%。 這樣就把「史料數字」和「後人估計」區分開了。 七、「6,452人」最好不要直接稱為「所有離臺者」 這也是本文值得再斟酌的地方。 1897年《臺灣總督府報》的「臺灣住民國籍決定期前後ニ於ケル動靜報告」,是在國籍決定問題的行政調查框架下統計的離去者。 因此最穩妥的表述是: 各地方官廳所報告的國籍決定期限前後離去者,合計約6,452人。 而不要把它擴大解釋成: 1895—1897年所有離開臺灣的人只有6,452人。 兩者的統計概念不完全相同。 八、這份史料最有價值的地方,其實不是「只有0.24%離開」 我認為這篇文章最值得凸顯的,是它可以修正一個常見的歷史想像: 1897年並不是出現數十萬臺灣人集體逃離臺灣、爭相返回中國的局面。 從總督府自己的地方報告來看: 地區 官方觀察 臺北縣 整體平靜,離去者很少;369戶、1,570人 臺中縣 各地平靜,離境者301人 臺南縣 受到謠言、鴉片令、防疫及交通限制等因素影響較大,約4,500人離開 澎湖島 相當平靜,離開者僅81人 合計 約6,452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臺南地區的離去人口占了總數的絕大部分。 所以不能把1897年的離境現象理解成「全臺灣人共同決定離開或留下」,而應該看到明顯的地域差異。 九、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歷史背景:不是只有「國籍問題」 你提供的臺南報告其實透露出很重要的信息。 1897年臺南居民的恐慌,並非單純因為「不願成為日本人」。 當時同時存在: 鴉片政策變化 +新政府制度的不確定 +徵兵傳聞 +稅制傳聞 +交通限制 +鼠疫防疫 +臺清交通可能中斷的傳言 +語言溝通障礙 因此,若把約4,500人的離開全部解釋成: 「臺南人拒絕日本國籍」 會過度簡化。 比較符合史料的說法是: 臺南地區的離境潮,是國籍轉換、殖民統治制度變動、鴉片政策、防疫措施、交通管制及各種社會謠言共同作用的結果,不能單純等同於政治性的「拒絕日本國籍」。 十、建議你把整篇文章改成這個史學標題 如果是準備公開發表,我會建議: 1897年臺灣住民「國籍決定期」前後:離臺、留臺與日本帝國臣民身分的形成 副標: 從《馬關條約》第5條、臺灣總督府檔案及1897年地方官廳報告看臺灣住民的身分轉換 這樣比「臺灣住民國籍決定」更嚴謹,因為可以避免讀者把1897年的制度直接與今日「國籍自由選擇」混為一談。 最終可以把核心結論濃縮成四點 ① 1895年5月8日換約 → 1897年5月8日兩年期限屆滿。 ② 留在臺灣者依《馬關條約》第5條的法律效果,原則上成為日本帝國臣民。 ③ 1897年的「臺灣住民分限取扱手續」主要是行政上的調查、戶籍與身分處理程序,不宜說成另行創設日本國籍。 ④ 總督府報告所見約6,452名離去者,只占當時約270萬人口估計值的0.24%;但這個數字應理解為國籍決定期限相關的官方統計,而非1895—1897年所有臺灣人口流動的完整總數。 你列出的7項史料已經足以做成一篇相當完整的**「1895—1897臺灣住民身分轉換史料考證」**;尤其第3、4、5號《臺灣總督府檔案》是最核心的一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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