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官員考慮向格陵蘭居民派錢 每人最多10萬美元換加入美國/美國憲法依據 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款(Article IV, Section 3): 國會有權接納新州加入聯邦(一)成功案例 1. 阿拉斯加(1959)2. 夏威夷(1959/美國自1789年起,從13個原始州擴張到50州,大多數新州來自美國領土轉變
路透:美官員考慮向格陵蘭居民派錢 每人最多10萬美元換加入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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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以美國憲政制度與歷史實務為基礎,系統性說明「加入美國成為第51州的條件與案例」,並比較評估台灣與格陵蘭的可行性。
一、加入美國成為「州」的法律與政治條件
(一)美國憲法依據
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款(Article IV, Section 3):
國會有權接納新州加入聯邦。
👉 憲法未規定具體門檻,但實務上形成一套政治—法律慣例。
(二)實務上的核心條件(非成文但具拘束力)
明確民意授權
當地居民透過公投或民選議會,清楚表達成為美國一州的意願
通常需「高投票率+明確多數」
穩定的地方自治政府
具備完整行政、立法、司法制度
能與聯邦制度銜接(州憲法、選舉制度等)
美國國會多數支持
眾議院+參議院通過《接納法案》
高度政治性,常牽涉黨派利益與國家戰略
總統簽署
屬政治決定,並非單純程序
國際法與主權爭議可控
若涉及他國主權,須能避免或承受重大國際衝突
二、歷史案例(成功與未完成)
(一)成功案例
1. 阿拉斯加(1959)
原屬美國購得領土
冷戰戰略價值高
人口少但主權明確
無國際爭議
2. 夏威夷(1959)
曾為獨立王國 → 美國控制 →領地
公投支持
太平洋戰略要地
👉 關鍵共通點:
主權已在美國之下 + 國會戰略利益一致
(二)未完成或停滯案例
波多黎各
多次公投支持「成為州」
但:
國會長期未通過
涉及語言、文化、財政補貼、黨派平衡
👉 顯示:即便民意支持,也不必然成州
(一)台灣的評估結論
法律上:美國憲法不禁止,但實務上需先解決主權歸屬
政治上:等同美國承認台灣主權並與中國正面衝突
戰略上:美國寧可維持「戰略模糊」,不會選擇併入
👉 結論:
台灣成為美國第51州,在可預見未來屬於「政治上不可行方案」,遠低於維持現狀或安全合作。
(二)格陵蘭的評估結論
丹麥曾公開表示「不出售主權」,但承認格陵蘭高度自治
若出現:
格陵蘭公投支持
丹麥同意或重新安排主權
美國國會基於北極戰略接受
👉 理論路徑存在,但政治阻力仍大
五、總結一句話
美國接納新州,從來不是憲法問題,而是地緣政治問題。
台灣的障礙在「國際衝突不可承受」,格陵蘭的障礙在「主權談判可否突破」。
若你希望,我可以進一步:
模擬「台灣若成為美國州的憲政衝擊」
比較「成為州 vs 成為美國自由聯合國(Compact of Free Association)」
分析「為何美國更偏好安全同盟而非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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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美國成為第51州的條件
根據美國憲法第4條第3款,國會有權承認新州加入聯邦,但過程並非固定,需視情況而定。通常適用於美國領土(territory),而非外國主權地區。基本條件包括:
人口與意願:領土需有足夠人口(歷史基準約60,000人),並透過公投或請願表達加入意願。居民需支持制定州憲法,確保共和政府形式(republican form of government),無君主制或專制。
國會程序:國會通常通過「啟用法案」(enabling act),授權領土起草州憲法。之後,國會以簡單多數通過聯合決議承認新州。新州須與現有州平等(equal footing doctrine),不能從現有州分割而不經相關州議會同意。
其他要求:領土需有經濟自給能力,貢獻聯邦稅收,並符合國會特定條件(如禁止奴隸制或多妻制,在歷史案例中常見)。國會有全權決定,無單一公式。
限制:非美國領土(如外國地區)無法直接適用,需先透過購買、條約或併吞成為美國領土,這涉及國際法,可能引發衝突。
這些條件源自西北條例(Northwest Ordinance of 1787)和歷史慣例。 如果是外國地區,美國無法強迫加入,需對方同意,否則違反國際法(如聯合國憲章禁止侵略)。
歷史案例
美國自1789年起,從13個原始州擴張到50州,大多數新州來自美國領土轉變。以下是關鍵案例:
西北領土(Northwest Territory):1787年條例設立,涵蓋今日俄亥俄、印第安納、伊利諾、密西根、威斯康辛和明尼蘇達部分。達到人口門檻後,逐漸加入:如俄亥俄(1803年)、印第安納(1816年)。這是早期模式,強調領土自治轉州。
路易斯安那購買(Louisiana Purchase):1803年從法國購得,部分成為州,如路易斯安那(1812年)、密蘇里(1821年)。過程包括組織領土、人口增長、公投和國會承認。
阿拉斯加和夏威夷:最近案例。阿拉斯加(1959年1月)從俄國購買(1867年)後為領土,經公投加入。夏威夷(1959年8月)從王國併吞(1898年)後轉領土,同樣經國會承認。這是最後兩個州,強調戰略價值。
其他:如佛羅里達(1845年)、德州(1845年)、加州(1850年)等,從西班牙或墨西哥領土轉變。總計31個領土或部分成為州,如密西西比領土產生阿拉巴馬和密西西比。
這些案例顯示,過程需領土意願和國會批准,通常耗時數十年。無強迫外國地區的先例。
評估與比較:台灣 vs. 格陵蘭
台灣和格陵蘭都不是美國領土,而是主權實體(台灣為事實獨立,格陵蘭為丹麥自治領)。成為第51州需先成為美國領土,這在兩者皆極不可能。以下評估可能性、挑戰與比較。
台灣
可能性:極低。台灣滿足蒙得維的亞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州資格(固定人口、界定領土、政府、國際關係能力),但因「一中政策」,美國不正式承認台灣獨立,維持「戰略模糊」(strategic ambiguity)。成為美國州會被視為帝國主義,引發中國軍事回應,可能導致戰爭。歷史上,台灣從未是美國領土,僅有軍事合作(如台灣關係法)。即使台灣公投同意,國會承認需克服中國反對和地緣風險。
挑戰:中國主張台灣為其一部分,威脅「台灣獨立即戰爭」。美國若併吞,違反聯合國憲章。台灣人口2,300萬,經濟強(全球晶片中心),但戰略位置敏感。特朗普時代無此提議,現今更不可能。
案例類比:類似菲律賓(曾為美國領土但獨立),但台灣無併吞歷史。Reddit討論視為「不可能」,恐加速中國統
格陵蘭
可能性:低,但比台灣高(因特朗普多次公開興趣)。格陵蘭人口僅57,000,低於州門檻(約60,000),可能先成領土再轉州。特朗普2025年提議購買或併吞,強調北極戰略(資源、軍事基地如Thule空軍基地)和「國家安全」。但丹麥和格陵蘭堅拒,民調顯示85%反對加入美國,傾向獨立。
挑戰:需丹麥同意(歐盟也需批准),否則違法。特朗普考慮經濟誘因(如直接支付居民)或軍事選項,但國際法禁止強迫。格陵蘭資源豐富(石油、稀土),氣候變遷開啟新機會,但人口少、經濟依賴丹麥。無歷史先例強迫併吞。
案例類比:類似阿拉斯加購買(1867年從俄國),但格陵蘭有自治權。白宮討論包括自由聯盟(Compact of Free Association)或軍事行動,但風險高
兩者皆需本地意願和國會批准,無強迫機制。台灣更複雜,因中國因素;格陵蘭較「可談」,但民意反對。總體,成為美國州需和平轉移,現實中兩者皆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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