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基租的沿革,根據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的調查,地基主和厝主之間的關係,大致是在清雍正、乾隆以後才逐漸形成的-移民多半只是住在業戶給墾的範圍內,搭建幾間茅屋,一邊居住一邊開墾耕種。當時茅屋所占的地面,可以直接看作墾地的一部分,因此「地基主—厝主」的關係並沒有從原本「大租戶—小租戶」的租佃關係中分離出來-隨著各地市鎮逐漸形成,移民也競相前來定居,房屋基地的需求突然大增,這時候「地基」才有必要被單獨拿出來處理。當時不論是政府還是業主,都希望更多移民來住,於是土地業主一方面鼓勵移民建屋定居,一方面與移民約定固定額度的租銀,讓移民取得作為居住用的基地;或者也有人用較低的價格把基地賣斷給移民-臺灣地基租的形成與市街的經營、發展有密切的關係,且地基租的關係和大租、小租關係性質相近,雙方一旦決定租額,基本上就無論不會再調整
桃竹苗地區帶有地基租街庄分布圖(1901)
所謂地基,又稱為基地、地基址或基。廣義來說,是指所有的建物或施設物敷地。在臺灣的土地契約中,也有「店地基、厝地基、屋基、店基、城基、墳基、基址」等各種記載。雖然名稱很多,但若單獨說「地基」,通常係指建築物所占用的基地,也就是建物的敷地。因此,當某種「地基」關係成立在一塊土地上時,法律上可以把那塊土地整體都稱作「地基」,但「地基」這個詞最原本、最核心的意思,仍然是建築物實際坐落的那一塊土地。因此,如果建築物之外還有剩餘空地,那麼在家主或屋主移轉權利、寫契約或登載標的時,通常就會把房屋以及空地等「建物以外」的部分也一併寫清楚,以免日後產生爭議。至於臺灣地基租的沿革,根據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的調查,地基主和厝主之間的關係,大致是在清雍正、乾隆以後才逐漸形成的;在那之前因為渡臺移民還不多,所以移民多半只是住在業戶給墾的範圍內,搭建幾間茅屋,一邊居住一邊開墾耕種。當時茅屋所占的地面,可以直接看作墾地的一部分,因此「地基主—厝主」的關係並沒有從原本「大租戶—小租戶」的租佃關係中分離出來,也不會以獨立的形式存在。不過,隨著各地市鎮逐漸形成,移民也競相前來定居,房屋基地的需求突然大增,這時候「地基」才有必要被單獨拿出來處理。當時不論是政府還是業主,都希望更多移民來住,於是土地業主一方面鼓勵移民建屋定居,一方面與移民約定固定額度的租銀,讓移民取得作為居住用的基地;或者也有人用較低的價格把基地賣斷給移民。也就在這樣的背景下,提供地基的人(也就是地基主)與承受地基、在其上建屋居住的人(也就是厝主)之間,才第一次明確形成以地基為核心的租業關係。換句話說,臺灣地基租的形成與市街的經營、發展有密切的關係,且地基租的關係和大租、小租關係性質相近,雙方一旦決定租額,基本上就無論不會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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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基租的形成時間與背景
地基主與厝主(房屋主人)之間的獨立關係,大約在清雍正、乾隆以後才逐漸形成。
在此之前(移民初期),渡臺移民數量不多,通常只是住在業戶准墾範圍內,搭建茅屋,一邊居住一邊開墾。茅屋佔用的地面直接視為墾地的一部分,因此「地基主—厝主」的關係尚未從「大租戶—小租戶」的租佃關係中分離出來,沒有獨立形式。
市鎮發展帶來的轉變
隨著各地市鎮逐漸形成,移民大量湧入定居,對房屋基地的需求急遽增加,此時「地基」才被單獨處理。
當時政府與土地業主都希望吸引更多移民入住,因此業主積極鼓勵建屋:
一方面約定固定額度的租銀,讓移民取得居住用的基地使用權。
另一方面,也有人以較低價格直接賣斷基地給移民。
就在這樣的背景下,提供地基者(地基主)與承受地基並建屋居住者(厝主)之間,才明確形成以地基為核心的租業關係。
地基租的性質與特點
臺灣地基租的形成與市街的經營、發展有密切關係。
其性質與大租、小租關係相近:雙方一旦議定租額,基本上就固定不變(無論時間多久,通常不再調整)。
「地基」的定義與使用
廣義:指所有建物或施設物的敷地。
狹義(最常見用法):特指建築物實際坐落的那一塊土地(建物的敷地)。
在臺灣土地契約中常見各種名稱:店地基、厝地基、屋基、店基、城基、墳基、基址等。
若土地上除了建物還有剩餘空地,契約或權利移轉時,通常會把建物以外的部分另外寫明,以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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