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鯉魚潭春節期間發生天鵝船翻覆,一名9歲童不治「互踢皮球」,交通部縱管處也請花蓮縣府盡速訂定自治法規-縣府所謂的「沒有法源依據」,通常是指「不認為自己是該特定水域的法定管理主體」。/ 今年春節期間,花蓮鯉魚潭發生天鵝腳踏船翻覆,造成9歲男童溺斃事件。後續花蓮縣府指稱,交通部縱管處要業者暫停營業、請縣府制訂管理自治法規一事「沒有法源依據」。
花蓮鯉魚潭翻船奪命!縱管處喊話花蓮縣府:速訂自治法規
記者張乃文/台北報導2026-03-09 15:07:03
▲花蓮鯉魚潭春節期間發生天鵝船翻覆,一名9歲童不治,交通部縱管處也請花蓮縣府盡速訂定自治法規。(NOWNEWS資料照/翻攝畫面)
今年春節期間,花蓮鯉魚潭發生天鵝腳踏船翻覆,造成9歲男童溺斃事件。後續花蓮縣府指稱,交通部縱管處要業者暫停營業、請縣府制訂管理自治法規一事「沒有法源依據」。而交通部縱管處回應,保障遊客安全、合法是遊憩活動最高基本原則,3月5日召開研商會議時,已向業者充分說明釐清中央及地方權責,「請花蓮縣政府重視遊客安全並協助業者重新取得合法經營依據,儘速訂定相關自治法規。」
對於花蓮縣政府指稱,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在鯉魚潭翻船溺水案後,暫停業者營業,並請縣政府制訂管理自治法規「沒有法源依據」。縱管處今(9)日嚴正回應,保障遊客安全、必須合法是遊憩活動的最高基本原則,在安全、合法的前提下,業者也才能穩定營運。
小船浮具僅商業登記仍不足 交通部:請花蓮縣政府重視遊客安全
縱管處指出,基於目前環境條件的改變,現有業者經營小船及浮具的營業行為僅有商業登記已然不足,為加強確保遊客的遊憩安全,縱管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公布自今年3月5日起,載客小船、水上腳踏車(天鵝船)暫停在鯉魚潭的營業行為;業者在取得主管機關相關許可、檢查合格才具有營業條件。
縱管處表示,鯉魚潭位於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但載客小船及浮具等業者的商業登記、小船業者的營業登記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交通部早在99年1月8日已決議對小船經營業由各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來規範管理。
目前包括台北市、南投縣、台南市、高雄市等多個縣市政府,均已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訂定載客小船管理自治法規,配合完善船舶經營管理機制。縱管處再次請花蓮縣政府儘速訂定自治法規,讓業者可合法經營相關業務。
縱管處說明,3月5日召開研商會議時,已向業者充分說明釐清中央及地方權責,請花蓮縣政府重視遊客安全並協助業者重新取得合法經營依據,儘速訂定相關自治法規 https://user315262.pse.is/8t39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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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令人遺憾的悲劇。針對花蓮鯉魚潭天鵝船翻覆溺斃事件所引發的「權責羅生門」,核心爭議在於**「國家風景區內的水域遊憩究竟誰該管?」**
以下為您梳理中央與地方的權責分工、法律依據以及目前的爭議點:
一、 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
在台灣,像鯉魚潭這類位於「國家風景區」內的水域,管理權責通常呈現「重疊但分工」的狀態:
層級機關主要權責中央交通部觀光署縱管處負責風景區的整體規劃、設施建設、資源開發及行政管理。雖然是「房東」,但對於具體的遊憩商業行為裁罰權力有時受限。地方花蓮縣政府負責地方自治事務、商業登記管理、水域安全維護及消防救難。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地方政府有權(且通常被要求)制定具體的管理自治法規。
二、 相關法源依據
1. 中央法規(母法)
《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 這是最重要的依據。規定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由「主管機關」辦理。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這是交通部訂定的全國性法規。
第 5 條: 明定水域管理機關(在此案為縱管處)得視水域環境限制活動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
第 10 條: 規定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配置救生員、提供救生衣等義務。
《花蓮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中央(縱管處)認為,縣府應依據母法授權,針對轄區內的特殊水域(如鯉魚潭)訂定更細緻的自治法規,以便落實行政檢查與罰則。
縣府的立場(沒有法源依據之辯):
花蓮縣府認為鯉魚潭屬於「國家級」風景區,管理機關是縱管處,應由中央直接訂定標準或進行裁處。縣府擔心若訂定自治條例,會變成「中央出錢建設,地方承擔管理責任與法律風險」。
三、 現況爭議:為何會發生「互踢皮球」?
這場爭論的背後是行政實務上的灰色地帶:
管理權與裁罰權: 縱管處可以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進行公告與勸導,但若涉及撤銷執照或更嚴厲的行政處分,往往需要地方政府(核發登記證的機關)配合。
法源依據的解讀: 縣府所謂的「沒有法源依據」,通常是指「不認為自己是該特定水域的法定管理主體」。然而,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精神,地方政府本就有維護公共安全與管理商業行為的自治權力。
強制性規範缺失: 目前鯉魚潭的遊船多屬「特許經營」或租賃性質。若缺乏具備罰則的「地方自治條例」,當業者違反安全規範(如未強制遊客穿救生衣)時,管理單位往往只能勸導,難以重罰。
總結與核心問題
這起 9 歲男童溺斃案,暴露了**「中央規劃,地方管理」**模式下的權責斷層。縱管處希望縣府接手行政管制,而縣府則認為這是中央風景區的職責。在法律實務上,中央母法確實存在,但地方若不制定相應的配套自治法規,管理力道就會出現漏洞。
目前的僵局:
業者是否「違規」?若沒有具體的《地方自治條例》明定罰則,僅憑中央的「管理辦法」,在法律執行面上容易被業者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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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花蓮鯉魚潭目前的權責爭論,同樣作為國家風景特定區的南投日月潭,其權責劃分模式相對清晰,主要採取**「中央公告規範、地方訂定條例、雙方合作執行」**的模式。
以下為您對比日月潭與鯉魚潭的處理方式:
針對您提到的「沒有法源」爭議,其他地區通常透過以下三種途徑處理:
1. 中央直接發布「公告事項」(如日月潭、大鵬灣)
中央管理處(如日管處)不一定要等地方政府訂法,它可以直接依據中央母法《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自行發布「公告」。
做法: 日管處會公告「日月潭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直接明定業者必須投保、配備救生員、穿救生衣。
優點: 效率快,管理權限直接來自中央母法,一旦違反可直接依母法開罰(新台幣 1 萬至 20 萬元)。
2. 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如南投縣、澎湖縣)
對於具有商業營運性質的船舶(如日月潭的交通船),南投縣政府主動訂定自治條例。
理由: 地方政府認為這涉及在地商業登記與公共安全,透過自治條例可以更精確地管理業者的執照核發、停航處分及規費收取。
3. 跨部會「水域協調機制」
在高雄愛河或屏東小琉球,通常由地方政府與海巡、航港局建立聯繫機制。若發生事故,由消防局負責救難,觀光局(處)負責稽查商業行為,航港局負責查驗船體安全性。
三、 為什麼花蓮鯉魚潭會卡關?
對比日月潭,鯉魚潭的困境在於**「天鵝船」的定義模糊**:
中央觀點: 縱管處認為天鵝船具有商業營運性質,且長期在地方落地生根,應由縣府依《發展觀光條例》精神,訂定如南投縣那樣的「自治條例」來落實日常管理與罰則。
縣府觀點: 縣府則主張鯉魚潭土地與水域權都在中央手中,若縣府越權訂法,恐有違法之虞,且管理資源不足。
總結比較
日月潭: 中央(日管處)很強勢地主導了水域遊憩的安全規範(公告),而地方(南投縣府)則負責營運管理(自治條例)。
鯉魚潭: 中央(縱管處)希望地方接手行政規範,但地方(花蓮縣府)因缺乏訂法意願或經費考量,導致出現權責真空。
一、事件涉及的三個主要機關
本案主要涉及三個管理層級:
1️⃣ 景區主管
交通部
下屬:交通部觀光署
執行單位: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2️⃣ 地方政府
花蓮縣政府
3️⃣ 事件地點
鯉魚潭
二、中央與地方「法律權責」結構
在台灣,公共景區通常有 三層權責:
層級 機關 權責
中央 交通部 / 觀光署 景區整體規劃、觀光政策
管理處 風景區管理處 景區設施與營運管理
地方 縣市政府 商業管理、自治法規、安全稽查
問題往往出現在 「水域遊憩活動」 這個灰色地帶。
三、為什麼會出現「沒有法源依據」
花蓮縣府說「沒有法源依據」,其實是指:
中央沒有明確授權地方政府去管理這類水上遊憩活動。
例如:
天鵝船屬於哪一類?
可能被解釋為:
1️⃣ 水域遊憩活動
2️⃣ 遊樂設施
3️⃣ 租賃遊具
4️⃣ 小型船舶
不同法律主管機關不同。
類型 法律 主管
船舶 航港法 交通部
水域遊憩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中央 + 地方
遊樂設施 消保法 地方政府
觀光設施 觀光發展條例 交通部
結果就是:
每個機關都有一點責任,但又沒有完全責任。
四、為什麼縱管處要求縣府訂自治條例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的邏輯是:
中央只管 景區
地方要管 營業行為
因此希望:
👉 花蓮縣政府制定
「水域遊憩活動自治條例」
例如:
業者許可
保險
救生員
救生設備
天氣停航
很多縣市早就做了,例如:
澎湖
南投
宜蘭
但花蓮沒有完整法規。
五、為何中央不能直接管?
因為台灣行政體制有一個原則:
地方自治事項中央不能直接干預。
根據
地方制度法
地方政府負責:
商業管理
公共安全
地方自治法規
如果中央直接規定:
「鯉魚潭天鵝船停業」
反而可能 違反地方自治原則。
六、台灣常見的「治理灰區」
這類問題在台灣其實很多,例如:
類型 管轄爭議
溪流漂流 水利署 vs 地方
SUP立槳 海巡 vs 地方
溯溪 林務局 vs 地方
熱氣球 民航局 vs 地方
原因是:
休閒活動發展速度 > 法規更新速度
七、真正的制度問題(比事件更重要)
這起事件反映三個制度問題:
1 法規碎片化
不同法律分散管理
2 中央喜歡「政策」
地方負責「責任」
3 景區管理權不完整
風景區管理處
只能:
管土地
管設施
但不能:
管商業
管人員資格
管營業許可
八、最可能的制度解法
目前行政體系最可能做法:
短期
花蓮縣政府制定
「水域遊憩自治條例」
中期
交通部修法
統一:
小型遊憩船管理
長期
建立
水域休閒活動專法
(目前台灣沒有)
九、從治理角度看:誰其實責任最大?
若從公共治理分析:
機關 責任
業者 直接安全責任
花蓮縣政府 營業管理
觀光署 制度設計
因此
新聞說的「互踢皮球」
其實是
制度設計本來就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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