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盜窃竹笋碑」碑碣揭示了清代臺灣地方自治的方式與相關罰則-罰戲在清代地方自治很常見的罰則-「以戲為罰」的社會功能:公開羞辱與資源共享;咱們請戲班來表演,順便跟大傢伙公告一下,嚴禁去籐湖、粗坑仔、四十九日烏這些地方盜採竹筍。如果被抓到,偷盜者要請大家看戲,而抓補者則有賞錢。扁方狀、圭首、砂岩、陰刻楷書等,也都是清代碑碣的典型特徵

竹山沙東宮後方的921地震公園內,矗立著一方碑文簡潔有力,又很有歷史價值的「嚴禁盜窃竹笋碑」。
據前人記錄,這案碑碣原本是臥倒在附近水圳旁,後來才被移到沙東宮後方安置。碑文寫得相當簡潔白話,大意是說:咱們請戲班來表演,順便跟大傢伙公告一下,嚴禁去籐湖、粗坑仔、四十九日烏這些地方盜採竹筍。如果被抓到,偷盜者要請大家看戲,而抓補者則有賞錢。
這一塊碑字數不多,甚至可以說算少的,但它的歷史價值卻頗高。
第一,這塊是碑碣是古地名的活化石。「籐湖」、「粗坑」、「四十九日烏」,是竹山、鹿谷地區一些小區域的地名紀錄,至今還持續使用。
第二,漳州口音的直譯。罰戲在清代地方自治很常見的罰則,在其他碑碣也可以看到,一般多寫作罰戲一臺。但「坪」這個單位詞,這其實是漳州口音「棚」的直譯,目前僅見於本案碑碣,直接印證了當時竹山拓墾族群的方言特色。
第三,竹山地區竹產業發展的例證。本案碑碣說明在清代中晚期,竹山的竹產業已經發展到一定規模,甚至需要立碑來規範盜採問題,是地方經濟史的重要物證。
第四,清代臺灣地方自治的展現。傳統中國管理其實需仰賴地方以宗族等方式進行自治,而本案碑碣揭示了清代臺灣地方自治的方式與相關罰則
最後,從物質層面來看,本案碑碣的扁方狀、圭首、砂岩、陰刻楷書等,也都是我國清代碑碣的典型特徵,因此,團隊建議本案碑碣可提報為「一般古物」。
所以下次再到竹山時,除了吃吃筍包跟蜜蕃薯,別忘了到沙東宮後面看看這塊「嚴禁盜窃竹笋碑」喔。
參考資料:
1.關於「棚」的發音承簡榮聰老師、曾國棟老師告知,特此感謝。
2.莊研育主持、李昱協同、李建緯顧問,《114-115年南投縣石質列冊文物調查研究計畫(一)成果報告書》,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委託,鹿溪文史工作室執行,2026。
3.林文龍,〈臺灣中部古碑續拾〉,《臺灣風物》第40卷第4期,1990年。
4.施天福主編,羅美娥撰述,《臺灣地名辭書》卷十南投縣,南投市:省文獻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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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座「嚴禁盜竊竹筍碑」不僅是一塊石頭,它是清代台灣基層社會的「法律公告欄」,反映了當時一種極具地方特色的治理邏輯。

除了碑文提到的地點與罰則,以下為您補充更深層的歷史與社會背景:
1. 「以戲為罰」的社會功能:公開羞辱與資源共享
在清代台灣,基於官方治理能力有限(官員大多待在縣城),地方事務多由鄉紳或庄民自訂「庄規」。
成本轉嫁: 請戲班的費用非常昂貴。讓違法者「罰戲」不僅是經濟上的重罰,更是一種公開羞辱。在重視面子的農業社會,這比關進牢裡更具震懾力。
資訊傳遞: 戲班演出時通常是全庄出動,鄉紳正好利用人群聚集的機會,再次宣讀禁令(如:嚴禁盜採竹筍),達到最佳的政令宣導效果。
群眾分紅: 抓到賊的人有賞錢,沒抓到的人有戲看,這讓整個社區都成了「監視器」,形成嚴密的共同防衛網。
2. 碑碣形式的「身分證」
這座碑的物理特徵,正符合清領時期的工藝慣例:
砂岩材質: 早期台灣北部石碑多採八里或北投一帶的砂岩,質地較軟易於加工,但也容易因風化而磨損。
圭首與陰刻: 「圭首」(頂部呈尖角狀)象徵著官方或正式權威的莊嚴感;「陰刻楷書」則是為了確保字跡在長年日曬雨淋後,依然能透過光影觀察到刻痕。
3. 竹筍在當時的經濟地位
為什麼要特地立碑保護「籐湖、粗坑仔、四十九日烏」這些地方的竹筍?
重要外銷品: 竹筍(特別是加工後的筍乾)在清代是台灣重要的出口貨物,獲利頗豐。
山林權保護: 這些地名多位於山區邊陲,容易產生土地所有權或採集權的糾紛。立碑即是明確劃定「這是我們的集體產業,外人或偷竊者不得侵犯」的實體證據。
4. 地方自治與「官方認可」
雖然這是地方庄民的約定,但通常會報請官府備案(或由地方官具名發布),賦予其法律效力。這種**「官督民辦」**的模式,是清代治理台灣社會最核心的手段——官方省事,民間也有了執法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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