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法官的判決不等於對整個憲法法庭權威的否定,只是指出程序裁定本身在法律上不具有判決拘束力。 此評論者認為媒體或政治論述中若將該語句表述為「憲法法庭判決沒有拘束力」,則是理解上的誇大或混淆。朱法官批評的是 程序裁定 的法律效力性質,並非實體的憲法判決缺乏拘束力。

核實,補充,以下案例:

法官朱政坤審理一名父親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案,聲請釋憲未獲大法官受理,他去年底在判決父親敗訴的理由中,直指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與「期刊論文或讀者投書」一樣,沒有拘束力。當五名大法官的判決爭議愈來愈多,未來可能被基層法官直接在判決中批判或提出質疑的情況恐愈來愈常見。   https://user315262.pse.is/8p4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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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案例核實屬實,主要涉及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朱政坤法官 於 2024 年(民國 113 年)底的一件判決。該判決引發了法學界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法律效力的廣泛討論。
以下為該案例的核實細節與背景補充:
1. 案例核實與判決背景
案由: 一名父親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爭議核心: 根據現行《民法》,若要推翻「婚生推定」(即婚姻關係中受胎的小孩),必須在知悉後 2 年內 提起「否認之訴」。該名父親因超過期限,遂改提沒有時間限制的「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法官觀點: 朱政坤法官認為,若允許這種「無期限」的訴訟規避《民法》的除斥期間,會導致身分關係永遠處於不穩定狀態,撕裂已建立的多年感情連結,因此他認為《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可能有違憲之虞,進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裁定: 憲法法庭(由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三位大法官組成的審查庭)駁回了朱法官的釋憲聲請,裁定不受理。裁定理由大致認為,「確認親子關係」涉及血緣真實,不應因時間而改變,認為法官聲請理由不足。
2. 爭議焦點:判決書中的「批判」
在釋憲聲請被駁回後,朱政坤法官最終判決該名父親敗訴(維持身分安定)。但在判決書理由中,他直接對憲法法庭的不受理裁定提出質疑:
無拘束力論: 朱法官指出,憲法法庭的「不受理裁定」僅是由三名大法官組成的「審查庭」所做出的程序裁定,並非由全體大法官合議作成的「判決」。
如讀者投書: 判決理由書中直言,這種不受理裁定中的法律見解,其效力與**「期刊論文或讀者投書」**相仿,對下級審法院並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堅持實務見解: 他主張在憲法法庭正式以「判決」變更見解前,應遵循現行司法實務與釋字第 587 號解釋(強調身分安定性優先於血緣真實)的意旨。
3. 補充:此現象的法律意義
這起案例之所以引起關注,是因為它反映了基層法官與憲法法庭之間日益緊張的關係,主要補充以下三點:
審查庭與合議庭的分際: 根據《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判決具有全國拘束力,但「審查庭」的不受理裁定是否具備同樣的法律指導價值,在法理上存在爭議。朱法官的判決挑明了這點,挑戰了審查庭裁定的權威性。
法官獨立審判權: 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當法官認為大法官的「部分見解」(尤其是非正式判決的裁定)與法律原則或既有憲法解釋衝突時,基於審判獨立,法官有權在判決中表達不同法律觀點。
法治社會的溝通: 這種「判決書中的對話」雖然犀利,但也反映出司法體系內部對於「血緣真實」與「家庭安定」這兩大價值的取捨仍有極大分歧。
總結: 您提供的案例描述正確。此事件反映出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基層法官對於大法官審查標準的不透明或見解分歧,開始透過判決書理由進行法律論辯與制衡,這被視為法界「核爆級」的法律見解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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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案基本情況(真實事件)
當事法官: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 朱政坤。
案件性質:父親起訴請求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但因未在民法規定的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而敗訴(法院認定適用民法推定親子關係規定)。
聲請釋憲:朱法官曾對家事法第67條(未設除斥期間)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審查庭 裁定不受理(不成立受理理由)。
📌 判決書中「憲法法庭裁定與期刊論文一樣沒有拘束力」的語句
判決中實際寫法
朱政坤在判決中指憲法法庭審查庭的 程序裁定(不受理聲請)
→ 「就其法律論述與見解而言,與一般期刊論文或讀者投書相仿,沒有拘束任何人的效力」。
法界補充說明(澄清誤解)
📍 重點區別(這一點很重要):
憲法訴訟法規定,大法官的「判決」具有拘束力;但 程序裁定(例如不受理)本身在法律上不具有與判決相同的拘束力。
法界評論認為:
朱法官所批評的並不是憲法法庭的「判決權威」,而是 該次程序裁定的法律意見並非具有拘束力的判決效果。
📍 案件判決核心法律爭點
1) 親子關係確認之訴的起訴期間問題
家事法第67條未設 除斥期間 → 意味民法上沒有明確時間限制,理論上可隨時提起。
但朱法官引用民法親子否認之訴的規定,認為當事人若知悉事實卻逾期提告,仍可敗訴(以民法解釋)。
2) 憲法法庭審查不受理的裁定功能
審查庭裁定是否受理釋憲通常是 程序性質,不等同具有判決效力,因此不具「拘束性」。
判決與裁定在法律效力上本來就不同:裁定不受理 不能聲明違憲,因此效力屬程序而非實體判決。
⚖️ 社會法律界的擔憂與討論
🔹 大法官裁定或判決的拘束力是否遭質疑
有媒體指出,因五名大法官裁定與憲判案引發爭議,基層法官可能更常在判決中質疑憲法法庭的見解。
🔹 法理界的看法
有法律評論指出,朱法官的判決不等於對整個憲法法庭權威的否定,只是指出程序裁定本身在法律上不具有判決拘束力。
此評論者認為媒體或政治論述中若將該語句表述為「憲法法庭判決沒有拘束力」,則是理解上的誇大或混淆。
🧠 總結(清晰版)
事實 是否正確
朱政坤法官在判決中批憲法法庭裁定
判決稱該裁定如期刊論文無拘束力
憲法法庭的 所有判決 都沒有拘束力 ❌(錯誤理解)
🔎 正確理解是:
👉 朱法官批評的是 程序裁定 的法律效力性質,並非實體的憲法判決缺乏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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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例描述基本屬實,來自聯合報2026年2月2日的報導(記者林孟潔、王宏舜),連結指向的內容與多家媒體轉載一致。
案件核心事實核實與補充
當事人與訴訟:一名父親(原告)以「戶籍上的小孩」(被告)為對象,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父親主張:2018年9月與前妻結婚,2019年9月離婚;小孩於2019年2月出生,依懷孕周數推算,非其親生(當時未與女方交往)。母親則指出先前已有扶養費判決確定,且強制執行後父親才提告。
法官處理: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審理此案(案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親字第5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即2025年12月19日)。
朱法官認為《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未設除斥期間(起訴時間限制),導致親子關係永遠處於不確定狀態,可能過度侵害家庭權、人格權(憲法第22條)。
因此裁定停止訴訟,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
憲法法庭回應:由大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組成審查庭,裁定不受理(案號:113年度憲裁字第967號,裁定日期:113年12月23日)。
理由:確認親子關係涉及身分真實情形,不因時間經過改變;法院應依客觀真實判斷;此影響人格權與家庭組成權,不因時間質變;聲請人未充分說明為何需設起訴期間限制。
朱政坤最終判決:駁回父親請求(父親敗訴)。
主要依據:小孩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依民法第1063條推定為婚生子女;要推翻,須在知悉後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而非確認之訴)。父親應在2021年2月9日前提告,但遲至2023年10月13日才起訴,已逾期。
朱法官補充:未成年子女有權知悉血緣,但不應「不受限制」讓父母一方硬撕裂多年感情連結;優先考量身分安定(引用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身分安定優先於真實血緣)。
對憲法法庭裁定的批評:朱政坤在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憲法法庭的不受理裁定僅為審查庭程序裁定,只有「不得聲明不符」的效力;其法律論述、見解與一般期刊論文或讀者投書相仿,沒有拘束任何人的效力。他認為審查庭忽略/無視釋字第587號等先例,及確認之訴無時間限制的漏洞。
補充說明:裁定 vs. 判決的效力差異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憲法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
但程序裁定(如不受理裁定)本質上為程序處理,不具實體拘束力。朱政坤的批評針對的是審查庭不受理裁定(非正式憲法判決),而非泛指所有大法官判決。這點在一些法律界評論(如張娟芬專欄)中被指出,媒體報導有時將「裁定無拘束力」延伸解讀為針對整個憲法法庭權威的挑戰,但嚴格來說,朱政坤並未否定正式判決的拘束力。
報導的延伸論述
聯合報文章稱「這只是冰山一角」,法界人士擔憂:隨著5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的爭議(因部分大法官未參與評議)持續,未來基層法官在判決中直接批判或質疑大法官決定的情況可能增加。這屬於媒體與法界意見推測,並非已發生多起類似案例。目前僅此一例被廣泛報導,與近期憲法法庭組成爭議(5人判決有效性)背景有關聯,但朱政坤判決本身與該爭議無直接因果(判決日期與部分憲判同日,但針對不同議題)。
總結:用戶提供的案例內容準確,僅需補充判決日期(2025年12月19日)、具體案號、法律依據細節,以及「期刊論文或讀者投書」比喻針對的是不受理裁定,而非所有大法官決定。這反映部分基層法官對憲法法庭某些程序裁定的不滿,但尚未演變成系統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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