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高等商業學校規則」(大正十一年四月日改正)。內容主要規範了該校的總則、學科及教授時數、學年、休假及式日、入學、休學、退學及懲戒、授授業料及入學檢定料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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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歷史文獻,標題為「臺灣總督府高等商業學校規則」(大正十一年四月日改正)。內容主要規範了該校的總則、學科及教授時數、學年、休假及式日、入學、休學、退學及懲戒、授授業料及入學檢定料等規定。

以下為您提供圖片內容的文字辨識(OCR)、繁體中文翻譯,以及各章節的重點說明: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臺灣總督府高等商業學校,本局於內地(按:指日本本土)於別段之規定互ニ準用スルモノトス。

  • 第二條:學校長ハ教育ヲ施スヲ目的トス(校長以實施教育為目的)。

  • 第三條:修業年限ハ三年トス(修業年限為三年)。

  • 第四條:削除。

  • 第五條:本校ニ於テ規程ヲ定ムルノ外要件外ニ必要ナル事項ハ臺灣總督府ニ於テ許可ヲ受クペシ。

第二章 學科目及教授時數

  • 第六條:臺灣總督府高等商業學校學科及每學年教授時數表ハ別表ノ如シ(高等商業學校的學科及每學年教授時數如別表所示)。

  • 第七條:經費ニ依リ所定ノ學科目及教授時數ニ他ノ科目ヲ加フルコトヲ得。

第三章 學年、休業日及式日

  • 第八條:學年ハ四月一日ニ始マリ翌年三月三十一日ニ終ル(學年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 第九條:休日ノ定ニ關スル事項ハ學校長之ヲ定ム(休假相關事項由校長定之)。

  • 第十條:式日ハ左ノ如シ。

    • 一、祭日(節日)。

    • 二、臺灣神社祭祀日(十月二十八日、大正六年七月七日修正)。

第四章 入學、休學、退學及懲戒

  • 第十二條:生徒ハ學年ノ始ニ始テ學校長其ノ入學ヲ許スヘン。

  • 第十三條:第一學年ノ入學ヲ許ス者ハ年齢十七年以上ニシテ一定ノ學力アル者トス。

  • 第十六條:懲戒ニ關スル規定(退學等)。

第五章 授授業料及入學檢定料

  • 第二十條:臺灣總督府高等商業學校授業料ハ毎學年四期間ニ分チ各左ノ如ク徵ス。

    • 第一期(四月一日ヨリ八月二十日迄):十五圓。

    • 第二期(八月二十一日ヨリ十一月二十二日迄):十五圓。

    • 第三期(十一月二十三日ヨリ三月三十一日迄):十五圓。

  • 第二十五條:入學檢定料ニ付テノ規定。

附則(別表:學科目及教授時數)

表格中列出了各科目的每週教授時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第三學年):

  • 修身:1 小時

  • 國語及漢文:10 小時

  • 外國語(英語、德語、法語等):各年級分配不等

  • 歷史:1 小時

  • 地理:2 小時

  • 數學:3 小時

  • 商業地理及商品學:2-3 小時

  • 經濟及財政:2 小時

  • 商業及商法:2-3 小時

  • 工業大意:1 小時

  • 體操:2 小時

💡 文件重點說明

  1. 歷史背景:本規則為日治時期大正11年(1922年)修正發布的「臺灣總督府高等商業學校」學校規則(該校後為現今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或相關高等商業教育的前身之一)。

  2. 學制設計:修業年限為 3 年,入學資格通常要求滿 17 歲以上並具備相應學力。

  3. 課程架構:融合了當時日本內地高等商業教育的精神,包含修身、國語、漢文、外國語、商業學、經濟學、地理、數學及體操等,注重實務與外語能力。

  4. 學費制度:學費採一年四期分段繳納,每期為 15 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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