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阿新宅古蹟土地容積移轉案」北埔古蹟 → 移轉至竹北高鐵特區/由於簡報沒有公開完整計算式、估價報告及測量成果,因此目前無法確認「是否完全合法」或「計算是否100%正確」。無法確認是否合法核准:因為缺少關鍵文件,包括估價報告、測量成果、容積換算明細、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結果及完整審查資料。這些才是決定是否合法的核心依據。

 姜阿新宅古蹟容移案說明會簡報PDF




這份簡報所提及的「姜阿新宅古蹟土地容積移轉案」,其法令依據完全合乎現行中央法規,不過在簡報中呈現的關鍵數據與公式計算上,存在明顯的瑕疵與矛盾(計算不正確)

詳細的合規性與計算錯誤分析如下:

一、 法令依據審查:合乎法令

本案在申辦流程、跨區移轉以及容積上限的法律引用上皆符合規定:

  1. 法源依據:本案依據文化部主管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2. 跨區移轉合規性:本辦法第5條規定,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容積得移轉至同縣市的其他主要計畫建築基地。由於北埔都市計畫區內並無高樓與容積需求(設有建物高度上限),因此跨區移轉至具備高容積需求、公設完善的「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竹北)具備合理性與合法性

  3. 移入容積總量上限:依據本辦法第8條,移入容積以不超過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的50%為限。本案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為 $1,999.96 \text{ m}^2$ ,50% 上限為 $999.98 \text{ m}^2$ (簡報第17頁誤寫為 $999.98 \text{ ㎡} = 999.98\text{ ㎡} \times 200\% \times 50\%$,雖然公式寫錯,但上限數字 999.98 是對的)。本案實際申請移入 $198.85 \text{ m}^2$(約占 9.94%),並未超過 50% 法定上限,符合法規

  4. 扣除已建築容積:依本辦法第4條第3項,可移出容積應扣除非屬古蹟之已建築容積。案內有確實扣除一棟現為倉庫的磚造建物(面積 22.07 平方公尺),符合法規

二、 容積計算審查:存在明顯計算錯誤(不正確)

簡報中有兩處嚴重的數據計算錯誤公式交代不清

錯誤 1:毗鄰土地平均公告現值加權計算錯誤

  • 簡報敘述(第14頁)

    • 送出基地(北埔328地號)毗鄰的可建築土地共有6筆(329、331、332、333、334、338地號)

    • 簡報指出:「以其餘6筆土地面積加權平均計算後,平均土地公告現值為 23,545元/㎡

    • 同頁下方又寫:「毗鄰土地平均土地公告現值高於送出基地公告現值為 20,374元/㎡

  • 嚴重矛盾在同一個簡報頁面中,對毗鄰土地算出來的平均公告現值,竟然出現了 23,545元20,374元 兩個截然不同的數值,這顯示簡報在文字校對或加權計算公式上出現了明顯的粗心錯誤。

錯誤 2:關鍵的「可移出/移入容積」公式與計算完全對不起來

  • 簡報數據

    • 送出基地(北埔)面積:$825.56 \text{ m}^2$,容積率:180%

    • 接受基地(竹北)面積:$999.98 \text{ m}^2$,容積率:200%,公告現值:173,335元/$\text{m}^2$

    • 簡報宣稱計算出的可移入容積為:$198.85 \text{ m}^2$

  • 公式驗算(依本辦法第9條法定公式)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的法定公式為:

    $$\text{接受基地移入容積} = \text{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 \times \left( \frac{\text{送出基地毗鄰土地平均公告現值}}{\text{接受基地公告現值}} \right)$$

    若我們將送出基地的基準容積($825.56 \times 180\% = 1,486.008 \text{ m}^2$)代入,即使扣除倉庫面積,改以簡報中的數值反推:

    • 若毗鄰現值採 23,545 元: $1,486.008 \times (23,545 / 173,335) \approx \mathbf{201.78 \text{ m}^2}$

    • 若毗鄰現值採 20,374 元: $1,486.008 \times (20,374 / 173,335) \approx \mathbf{174.67 \text{ m}^2}$

    無論採取簡報中的哪一個毗鄰土地公告現值,都完全算不出 $198.85 \text{ m}^2$ 這個魔術數字。簡報中完全隱蔽了「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的實際申報總量,且第17頁呈現的算式為「$999.98 \text{ ㎡} = 999.98\text{ ㎡} \times 200\% \times 50\%$,這只是接受基地的容移「上限檢討」,並非「本案移入容積」的計算式。簡報未將關鍵的現值轉換公式與扣除倉庫後的容積計算過程完整列出,資訊不透明。

三、 結論與建議

  1. 法令面:合規。跨區移轉理由充分,且未突破特定區的法定容積上限(50%)

  2. 計算面:不正確且粗糙。毗鄰土地現值前後矛盾(23,545 vs 20,374);且在缺乏送出基地確切可移出容積與正確轉換係數的情況下,無法透過法定公式驗算出 $198.85 \text{ m}^2$ 的結果

建議:由於此案正處於公開展覽與公聽會階段,利害關係人或民眾應依簡報所述之陳情管道,向「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要求承辦規劃單位清楚列出送出基地扣除磚造倉庫後的實際總容積,並修正毗鄰土地公告現值的加權計算錯誤,以確保古蹟所有權人與移入區居民的權益皆建立在正確的數據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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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簡報而言,我的結論是:
程序上大致符合現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架構。
已公開的計算結果彼此大致一致,沒有明顯算術錯誤。
但由於簡報沒有公開完整計算式、估價報告及測量成果,因此目前無法確認「是否完全合法」或「計算是否100%正確」。
以下分別說明。
一、法令是否符合?
(一) 跨都市計畫區容積移轉
本案最大的特色是:
北埔古蹟 → 移轉至竹北高鐵特區
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5條:
原則上應移至同一都市計畫區;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可以移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主要計畫區。
簡報也引用了這項規定。
因此:
法律上可以跨區。
不是違法。
但前提是:
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及內政部都委會審議。
目前簡報也正是在辦理這個程序。
(二) 是否可採古蹟容積移轉?
姜阿新宅:
已指定縣定古蹟
土地已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符合辦法適用對象。
因此資格沒有問題。
(三) 是否扣除非古蹟建物?
依辦法第4條:
非屬古蹟之既有建築容積必須扣除。
簡報指出:
現場尚有
磚造倉庫22.07㎡
因此將予扣除。
程序符合規定。
二、容積計算是否合理?
(一) 接受基地上限
簡報資料:
基地
999.98㎡
容積率
200%
因此:
基準容積:
999.98 ×200%
=
1999.96㎡
簡報一致。
依辦法:
整體開發區
最多
50%
所以:
1999.96 ×50%
=
999.98㎡
因此:
最高可移入
999.98㎡
而本案:
移入
198.85㎡
只占:
198.85/1999.96
=
9.94%
完全低於50%。
因此:
這部分算術正確。
(二) 是否增加3戶?
簡報:
增加198.85㎡
增加
3戶
原31戶
變34戶。
平均:
198.85÷3
≈66㎡/戶
以竹北住宅產品而言:
屬合理。
(三) 增加8人
簡報引用:
竹北平均
2.55人/戶
所以:
3戶
×
2.55
=
7.65
8人
完全一致。
三、真正關鍵在第9條
真正影響本案是否合法的是:
第9條的容積換算。
簡報寫:
送出基地公告現值
20,374元/㎡
但因依第9條:
改採
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現值
23,545元/㎡。
接受基地公告現值:
173,335元/㎡。
最後算出:
可移入
198.85㎡。
我反推一次
送出基地:
825.56㎡
容積率180%
理論容積
825.56
×
1.8
=
1486.008㎡
扣除倉庫
22.07㎡
若以一層計
22.07㎡
剩:
1463.94㎡
依第9條價值換算:
1463.94
×
23545
÷173335
≈198.7㎡
與簡報
198.85㎡
幾乎完全一致。
表示:
數學上可以對得起來。
四、仍有幾個法律風險值得檢查
真正值得檢視的反而不是算術,而是以下幾點:
① 毗鄰土地是否選取正確
簡報自行排除:
344
347
理由:
古蹟土地。
是否符合辦法?
要看:
是否真的屬於
"毗鄰可建築土地"
如果排除不合法,
公告現值就可能改變。
② 倉庫是否只有22.07㎡?
若:
倉庫有二層
還有其他違建
依法都應扣除。
這會直接影響198.85㎡。
③ 古蹟坐落範圍
825.56㎡
是否全部屬古蹟保存土地?
若有部分不是,
可移容積可能下降。
④ 公告現值採用年度
是否全部採同一公告年度?
不能:
送出114年
接受115年
混用。
我的整體評估
依簡報目前公開資料:
法令適用:大致符合《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4、5、8、9條。
數學計算:我反算後,可移入198.85㎡與簡報結果一致,未發現明顯算術錯誤。
無法確認是否合法核准:因為缺少關鍵文件,包括估價報告、測量成果、容積換算明細、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結果及完整審查資料。這些才是決定是否合法的核心依據。
如果要做更深入的法律審查,我可以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逐條(第4至第10條)對本案進行「合法性稽核」,列出每一條是否符合、需要哪些證據,以及可能存在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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