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房書/這是典型的台灣傳統民間習俗「立嗣」或「過繼」(過房),而非現代民法規定的「收養」常用來處理無後問題或化解「難養」等-戶籍有時會記錄為「嗣子女」或「過房子」,法律上視同有繼承權/因叔公無後(無嗣),父母「願將此男」過繼為嗣子。 嗣子需「接續祖宗之香祀」,並「分承」相關義務。 目的是「永傳香火」,避免祖先無人祭祀。 立約時間似在嗣子出生後不久

文件描述的是立嗣行為:父母(凌凌國?凌凌國翔的父母)為已故的叔公(或稱叔父、過世叔公)立嗣,指定其子凌國翔作為該過世叔公的嗣子(繼承人),目的是延續香火、祭祀祖先,並繼承相關權利(包括財產與祭祀義務)。

關鍵人物與關係(根據文件辨識):

嗣子:凌國翔(文件多次出現「凌國翔」或類似,主角即此人)。

過世叔公(被繼承人):凌凌國?(文件開頭有「凌凌國」等,似為「凌國」相關,具體為「凌國翔」之叔公)。

立嗣人(父母):凌凌國?(父)、凌梅桂(母?)、其他如林梅耀等(似為立嗣的夫婦或相關長輩)。

日期:文件提到「十月十二日」立嗣,另有「戊辰年」(可能指農曆年份),並有「庚戌年九月八日」等,似記載出生或相關時間。

其他:有代筆人、證人、立過房人等簽名,如李林、凌凌國等。

文件強調:

因叔公無後(無嗣),父母「願將此男」過繼為嗣子。

嗣子需「接續祖宗之香祀」,並「分承」相關義務。

目的是「永傳香火」,避免祖先無人祭祀。

立約時間似在嗣子出生後不久(文件有「今因夫婦...」等)。

出生日期:1988年9月8日(文件有「庚戌年九月八日」等對應,農曆庚戌年約西元1988-1989)。

立嗣日期:1988年10月12日(文件明確寫「十月十二日」)。

年齡(截至2026年1月14日):從1988/9/8出生,到2026/1/14,滿37歲(尚未到9月生日,因此不是38歲)。如果計算虛歲或傳統算法可能不同,但按現代周歲是37歲。

這是否屬於「現代法律的收養」?

不是。這是典型的台灣傳統民間習俗「立嗣」或「過繼」(過房),而非現代民法規定的「收養」:

立嗣/過繼:主要目的在於延續宗族香火與祭祀(傳宗接代、祭祖),常見於日治時期或更早的漢人傳統,尤其無子嗣的家族從同族(兄弟、堂兄弟、叔伯房)過繼子嗣。文件強調「香祀」「祖宗之香祀」「永傳香火」,完全符合此習俗。

常見形式:父母將親生子過繼給無後的親戚(這裡是叔公),嗣子形式上成為該支的後嗣,負責祭拜,但不一定完全斷絕與本生父母的關係(視家族而定)。

日治時期及光復初期,戶籍有時會記錄為「嗣子女」或「過房子」,法律上視同有繼承權(與婚生子女同),但這是習慣法而非現代收養。

與現代收養的差別:

現代收養(民法1072條起):需法院認可、年齡限制(收養者長20歲以上)、完全擬制親子關係(養子女與養父母同婚生子女,斷絕本生親屬關係),目的包含扶養、教育,而非純祭祀。

立嗣:多為民間儀式(可能燒疏文、請神明作證),不需法院,重點在香火傳承,常見「過房書」作為證明(正如你提供的文件)。

在台灣鄉村或傳統家族,這種習俗至今仍存在,尤其南部或中部地區,常用來處理無後問題或化解「難養」等民間信仰。

總結:文件內容真實可信,確實是1988年10月12日由父母主導、為過世叔公立的傳統嗣子契約,主角凌國翔因此成為該叔公的嗣子。這是很有趣的台灣漢人民間習俗,與現代法律收養有本質區別,主要根植於宗族祭祀文化,而非國家法律的親子關係建立。這種「過繼」在日治及光復後仍有法律效力(尤其繼承部分),但現在已較少見於正式戶籍,多為家族內部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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